我们知道,第二十八章注释八规定,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的应归入该章,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的则归入品目38.18。又根据第二十八章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该章有关品目只适用于单独的化学元素——于是自然会引出一个问题,即经掺杂后归入该章的化学元素,到底是因为属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之情形,还是章注八的“另有规定”。上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在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的第四款就能找到——在该款注释,圆片及类似切片的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看上去是作为单独化学元素的特例被排除到品目38.18的。换言之,经掺杂的化学元素在归类时似乎仍被视为一种“单独的化学元素(separate chemical elements)”。(注:有关“单独的化学元素”还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的讨论见于下文)
但问题就在于,品目38.18不仅包括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的经掺杂元素,也包括任意形状的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而第三十八章注释一又是明确排除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这意味着只有认为经掺杂的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不属于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其归到品目38.18而不是第二十八章才是符合归类规则的。
于是,通过上述信息我们可能会得到一组非常奇怪的推论,即经掺杂的化学元素是单独有化学定义的,因为如果经掺杂的化学元素没有化学定义,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的第四款就不该这么描述,但经掺杂的化合物却又不是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因为如果经掺杂的化合物是有化学定义的,那么目前品目38.18所列的第二部分商品就应该归在第二十八章。当然,这里其实也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化学定义(chemically defined)”对化学元素或者化合物而言可能存在不同的内涵,如第二十八章总注释只对“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进行了解释,而完全没有涉及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二是可能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编制者也没把这个问题考虑清楚,如有些地方表述为“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有些地方则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所以化学元素到底存不存在“化学定义”的问题?掺杂后的化学元素或者化合物又还算不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