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hk377街坊内建设活动应符合《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2、本次调整不涉及hk377-01保留地块,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地块涉及风貌建筑,后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hk377-04地块内现有风貌建筑总建筑面积约为0.85万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本地块内结合方案落实0.795万平方米(含里弄建筑约0.53万平方米),剩余风貌建筑量结合长青学校和上中国际整体方案在hk381街坊内落实。 4、hk377-04地块内,霍山路231弄70号、临潼路266弄、保定路95号风貌建筑建议采用保留性改造的保护更新方式,霍山路225号风貌建筑建议采用恢复性修建的保护更新方式,其他风貌建筑建议采用肌理性延续的保护更新方式。后续应进步细化评估甄别,保护更新方式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5、规划范围内划定肌理保护范围,肌理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局部可提高至16米,风貌建筑高度按照檐口高度进行控制。肌理保护范围内以低多层建筑为主,肌理保护范围内建筑密度不低于45%。肌理保护范围属于“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用地”范畴,肌理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可局部微调,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6、风貌保护街坊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以经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7、临潼路、长阳路为风貌保护道路,应延续沿街历史空间尺度,形成连续历史风貌界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