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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程序中能否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5号)

 邓见生 2025-04-14 发布于湖南

一、案例背景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监25号,涉及甲集某公司、乙有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该案例主要探讨了执行程序中能否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二、案件事实与申诉理由

再审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等应当成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申请人认为,只要出资股东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就应当成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

然而,被申请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法律条文与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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