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若申请时仍未满18周岁,需列明父亲或母亲等监护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XXX的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申请人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于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XX罪被XX人民检察院起诉至XX人民法院,最终被判处XX刑罚。判决书案号为:XX,承办法官是XX,承办检察官是XX。(可通过12368、12309查询承办人员的办公电话。)(这两个日期是为了说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期是为了说明被判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近期,申请人在办理XX事项时被告知曾有犯罪记录,故不得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故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办案机关对申请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为了告知办案单位,是哪里出了问题,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封存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封存的信息被不当公开,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未受到同等待遇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关机关、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及时审查处理。经审查无误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经审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措施与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综上,请求办案单位对申请人的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有没有犯罪记录,不是公安说了算,而是法院说了算的,根源在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法律规定是,如果没有封存,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检察院负责监督落实。) 备注:括号内的提示请勿打印,括号内的提示请勿打印,括号内的提示请勿打印。 有人会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不是有关单位需要主动履职的吗?这怎么还需要申请啊,这不需要申请的。有时候就是很遗憾,小张小李小刘的都封存了,但是小王的没有被封存,小王不主动去申请,等有关单位主动履职?又想起一个经典笑话:打官司,怎么还要找律师啊?法官不懂我的冤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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