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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裁判 |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罪裁判要旨汇编

 余文唐 2025-04-19 发布于福建
                                       关注优秀微公号→ 程思律师团队 2024年04月20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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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罪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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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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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选择案由/罪名为“强奸罪”,截至2024年4月19日,共检索出38个参考案例,现将38个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整理汇编出来,供学习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01

李某强奸案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被告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量刑把握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1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2)新2801刑初4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成年人、正常交往、幼女怀孕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或第6项予以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手段、奸淫次数、怀孕次数及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等因素,判断致使幼女怀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据以决定是否加重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02

王某甲强奸案

——证据“一对一”的奸淫幼女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方法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2

审理法院: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07)琼中刑初字第70号、(2008)海南刑终字第24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幼女、多次奸淫、特殊职责、一对一、陈述、供述、矛盾、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在奸淫幼女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被害幼女的陈述,应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来审查判断。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着重审查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性,还要注意审查有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应当对其翻供的原因以及是否和其他证据矛盾进行审查。在那些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矛盾,也就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更应该贯彻“证据补强原则”,注重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果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补强,被告人亦不供认的,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要特别慎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项

03

杨某强奸案

——被告人拒不供认的,审查采信被害幼女陈述的标准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5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浙杭刑初字第6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拒不供认、幼女、陈述、情节恶劣、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

04

周某、邹某强奸案

——强奸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6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6)赣0302刑初360号、(2016)赣03刑终182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能为而不再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

当被告人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实施的主动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坚决反抗所致客观阻碍的被动性因素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案发时空条件、个人主观认识及意志、客观阻碍因素的作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如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确系以主动性因素为主,即“能为而不再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为宜;反之,如系被动性为主,则认定为犯罪未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

05

韩某亮、刘某强奸案

——被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7

审理法院: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赣0926刑初10号、(2022)赣09刑终138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精神障碍妇女、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

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被性侵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做出准确判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

06

许某海强奸案

——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所作符合其认知能力的陈述具有证明力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9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鲁0305刑初414号、(2023)鲁03刑终3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陈述、证明力

裁判要旨

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07

杨某某强奸案

——奸淫幼女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案号:(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35号、(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47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奸淫幼女、死缓限制减刑、社会危害性

裁判要旨

1.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单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出现时,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2.判断强奸犯罪是否应适用死刑时,强奸犯罪的暴力程度、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对奸淫幼女犯罪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情节,还要考量被告人的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08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的依法严惩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2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0)云29刑初92号、(2021)云刑终150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长期、多人、多次、教师、特殊职责、幼女、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237条

09

文某强奸案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4

审理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0124刑初314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婚外两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

10

张某甲等强奸案

——对轮奸中部分强奸得逞的行为人、部分强奸未得逞的行为人均以强奸既遂论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5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1603刑初21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轮奸、强奸未得逞、既遂、主犯、从犯

裁判要旨

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当然,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条、第27条

11

甘某祖强奸案

——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6

审理法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兵0602刑初1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知反抗

裁判要旨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36条

12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7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4)扬刑初字第310号、(2015)镇刑终字第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逃跑、自动投案、自首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4条

13

付某洋强奸案

——强奸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9

审理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赣0424刑初17号、(2022)赣04刑终198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妇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在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场所环境,双方关系、地位,以及被害妇女在发生性关系前、中、后的行为表现、意思表示,予以准确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

14

周某某强奸案

——对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82-020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情节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其他严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5

高某某强奸案

——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的事实认定

入库编号:2023-02-1-182-022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幼女、知道、应当知道、明知、事实认定、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第19条第2款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第17条第2款均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同时,2013年《意见》第19条第3款、2023年《意见》第17条第3款均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上述第2款、第3款的规定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2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3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12至14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2)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更像已满14周岁;(3)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但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16

梁某强奸案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入库编号:2023-03-1-182-001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号:(2016)皖1103刑初 242号、(2017)皖11刑终296号、(2019)皖1103刑初9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证据、熟人之间、恋人关系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17

陈某某强奸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如何甄别和判断

入库编号:2023-16-1-182-001

审理法院:崇义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号:(1993)崇刑初字第01号、(1993)赣中刑终字第21号、(1994)刑监字第04号、(1995)赣高法刑监字第61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犯罪未遂、证据变化

裁判要旨

在再审中对于发现的新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应在查证其是否属实的基础上,再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判断,避免错误改判。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判断该证据是否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中属于关键证据。在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大量证据进行再审查、质证后,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不应改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条(本案适用的是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第256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150条)

18

黄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关于强奸犯罪中是否明知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及对死刑政策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6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湘07刑初21号、(2022)湘刑终44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人员、未满十四周岁、明知、艾滋病、死刑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应当综合被告人认知水平、供述情况、与被告人有性关系人员的证言、是否进行过相关医学检查、发生性行为时是否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等加以判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可以依法认定。

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幼女的,应当依法严惩;对于具有造成幼女重伤等加重情节的,更要予以依法严厉惩治,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19

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

入库编号:2023-06-1-182-002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

案号:(2020)琼97刑初231号、(2021)琼刑终74号、(2021)琼97刑初91号、(2021)琼刑终313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上诉不加刑、补充起诉

裁判要旨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20

李某国强奸案

——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3-06-1-182-003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2)日刑初字第19号、(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致人死亡、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采取足以致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其实施的暴力行为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一罪。

2.在强奸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数罪,需结合是否有报复、灭口的动机及暴力、其他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21

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

——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入库编号:2023-04-1-182-002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0)大刑初字第1号、(2010)邵中刑一终字第18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共同犯罪、犯意联络、协同行为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具体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则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协同行为。各行为人基于犯意联络,通过相互协作和配合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共同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协同犯罪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整体论哲学理念之下共犯的归责基础。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

22

赵某甲强奸案

——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182-004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1)云01刑初93号、(2021)云刑终106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家庭成员、监管、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审理机关应当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反复对照从而确认案件事实。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由于犯罪时间久远、原始证据灭失等不利因素,故审判人员可以从案件来源是否真实、侦破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及认知水平、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被害人被侵犯后性情及生活习惯有无变化、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反常等角度入手,结合案件背景、案情发展脉络等,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

23

马某、李某强奸案

——共同强奸犯罪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共同犯罪人因此放弃犯罪的,均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9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

案号:(2021)新4026刑初133号、(2022)新40刑终14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共同犯罪、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围绕同一目标,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犯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均系危害结果的原因,要对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强奸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应主动放弃犯罪,还应当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认定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24

孙某贵强奸案

——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自首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7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粤0981刑初66号、(2022)粤09刑终336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裁判要旨

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67条

25

谭某喜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

——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应依法从严惩处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8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9)黑10刑初28号、(2020)黑刑终16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裁判要旨

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奸淫幼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幅度。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59条

26

邓某甲强奸案

——强奸罪共同犯罪与轮奸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9

审理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琼9003刑初44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共同犯罪、轮奸

裁判要旨

两名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轮奸。如果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则不构成轮奸情节,但其为他人实施强奸犯罪提供配合、帮助的,构成强奸共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第25条、第67条

27

方某强奸案

——被害人未反抗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闽0102刑初623号、(2023)闽01刑终17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不敢反抗、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断标准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可结合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案发时的反抗能力、被告人是否实施胁迫等因素综合考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28

陈某某强奸案

——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1

审理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粤1521刑初190号、(2022)粤15刑终188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零口供”、事实认定

裁判要旨

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29

曾某平强奸案

——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应严格把握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2

审理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粤1521刑初404号、(2023)粤15刑终22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幼女、主观明知、严格把握

裁判要旨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观上确知被害人的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就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别严格把握,采纳不明知的辩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0

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强奸案

——女性可构成强奸罪共犯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3

审理法院: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2)粤1424刑初206号、(2023)粤14刑终33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犯罪主体、女性、共犯

裁判要旨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女性不可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作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5条、第26条

31

李某某强奸案

——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4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9)苏0991刑初73号、(2019)苏09刑终779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对行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要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其辩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2

王某某强奸案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奸幼女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3-14-1-182-002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艾滋病、感染风险

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3

保某宁、樊某轩强奸案

——轮奸案件中各被告人共同强奸故意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5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0)宁0105刑初246号、(2021)宁01刑终110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轮奸、意思联络

裁判要旨

轮奸是强奸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强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及犯意联络,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强奸的犯罪合意。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轮奸的关键。共同强奸合意的形成时间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通过邀约或暗示等方式,与他人形成强奸合意,属于事中的共谋,亦应认定为具有轮奸故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4

张某恩强奸案

——对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6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1)粤1602刑初346号、(2021)粤16刑终221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明知、不满14周岁、幼女、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5

刘某伟强奸案

——婚外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7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3)黑0902刑初37号、(2023)黑09刑终22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婚外两性关系、公序良俗、性自主权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违背婚姻法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并不影响处于该关系中的妇女享有和主张性的自主权。在他人欲结束婚外两性关系时,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6

何某强奸案

——强奸案件中被告人、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且被告人所用手段暴力特征不显著时,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判断

入库编号:2024-02-1-182-018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9)苏0213刑初257号、(2020)苏02刑终147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成年被告人、不典型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裁判要旨

对于未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行为人所用手段中的暴力、胁迫等特征和未成年女性的反抗激烈程度常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应当在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关系、未成年女性的身心特点、个人经历、认知能力以及现场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另外,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重双向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37

林某龙强奸案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入库编号:2023-04-1-182-004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

案号:(2009)浙温刑初字第215号、(2009)浙刑三终字第227号、(2010)刑三复37980066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赔偿、被害方谅解、从轻处罚、死刑

裁判要旨

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或是被害方谅解,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但是,量刑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酌定的情节都需要权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最基本因素,片面夸大积极赔偿或谅解等罪后情节的作用,忽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都是不正确的。实践中,在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判。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区别,在处理时,如果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原则上应从轻处罚,而且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成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赔偿得好,被害方又谅解的,就可以大胆地从轻,一般都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属于“以钱买命”。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应依法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要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量刑社会效果的评价不能仅局限于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

38

穆某山强奸案

——被告人以强奸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23-02-1-182-023

审理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9)鲁0983刑初544号、(2020)鲁09刑终83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犯罪未遂、非法侵入住宅、手段行为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强奸意图有明确、稳定的供述,且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动机,应当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为,应以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认定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不再单独、重复评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36条第1款

程思律师简介

程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思律师团队」创始人,曾供职于粤港澳大湾区某中级人民法院,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

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

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

——D·N·辛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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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文章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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