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源网络 侵删) 文|邬 砚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第212-214页) ![]() 邬 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目 录 一 原则: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二 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三 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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