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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吗?

 新用户21158657 2025-04-21 发布于湖北

政府采购信息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九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8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2080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吗?

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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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是由采购人支付还是代理机构支付?

答: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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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样的节能产品应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答: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未标注★的实施优先采购。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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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行政处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解除协议关系吗?

答: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若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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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作创新软件研发采购项目,源代码知识产权是否归供应商所有?

答:《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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