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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 & 生活污水处理装 & 焚烧炉)最新排放规则和使用注意事项

 wangweiqin168 2025-04-21 发布于中国香港

船舶油水分离器最新排放规则

船舶油水分离器最新排放规则主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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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相关规则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必须装有确保油水分离能力的设备,以保证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了要装有能将含油量控制在15ppm以内的油水分离器外,还必须配备15ppm报警装置和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不同水域排放规则

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处理水的含油量应≤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处理水含油量应≤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并同时满足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排油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等条件。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及相关规定,船舶油水分离器排放相关要求如下:

离岸距离:通常无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在离岸多少海里排放,但船舶排放油污水需在船舶航行中进行。对于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150总吨及以上油船需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才能排放。

排放速率:对于机器处所油污水,只要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不超过15ppm即可排放,无具体排放速率要求。但对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且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

船速:船舶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时对船速无特殊要求,但需在船舶航行中排放。

记录要求

当船舶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油水时,需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D13项(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m³)、D14项(排放和处理的时间,即开始和结束时间)、D15.1项(排放或处理的方法,注明通过15ppm设备及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除了前面提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对船舶油水分离器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排放,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正在航行途中、油水混合物经符合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对油船而言不混有货油残余物。小于400总吨船舶,可将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相关排放要求排放入海。

IMO相关决议

MEPC.107(49)决议: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国内海船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其油水分离器需满足此决议。要求自动关停装置以阀门形式控制,排油含量超过15PPM时停止向舷外排放,15PPM报警装置能记录油污水操作时间和报警状态,保证取样水有足够流量和压力。

MEPC.60(33)决议: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油水分离器需要符合此决议《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油类记录簿》记录相关要求

记录内容:渣油处理、油柜容量、残油数量、加油驳油、油污水转驳、污油舱每周记录等都要准确记录,且操作记录要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一致。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最新排放规则和使用要求

随着全球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愈发受到关注。船舶生活污水作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其排放规则和处理装置的使用要求不断更新完善。为有效减少船舶生活污水对海洋及内河环境的污染,保障生态平衡,船运从业者需精准掌握最新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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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规则

(一)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依据

国际上,《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做出基础性规定,是多数国家制定本国法规的重要参考 。在国内,《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等,明确了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细致要求,确保国内船舶排放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贴合我国水环境特点。

(二)排放区域划分及对应标准

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海域:船舶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要么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要么借助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严苛的排放限值后,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其中,排放限值涵盖生化需氧量(BOD₅)不大于50mg/L、悬浮物不大于150mg/L、大肠杆菌不大于250MPN/100mL ,以及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多项指标。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海域: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需注意,“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的装置”性能标准通常参考GB/T 10833 - 201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即大肠菌群标准≦1000个/100ml,粉碎标准≦50mg/l ,以保证排放污水符合微生物和颗粒物控制要求。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无论是何种排放情况,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都严禁顷刻排光,必须在船舶以不小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需经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标准批准。

(三)特殊区域排放限制

在一些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论船舶处于何种航行状态,都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将污水留存船上,待驶离该区域或抵达接收设施处进行处理 。这些特殊区域的划定旨在保护敏感水体,维护生态安全和居民用水健康。

二、使用要求

(一)设备配置与选型

根据船舶的航行区域和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若船舶常航行于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海域,应配备经认可的能满足严格排放限值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装置出水口需安装便于检测的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证其随时可用;若仅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可选择配备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装置;若仅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可只设集污舱柜,但该舱柜需依据船上人数、航期等因素,具备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并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如液位计、观测孔等 。

船上还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管路上需装有符合规定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以确保与接收设施的有效对接。

(二)设备运行与维护

操作要点: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常见的生化型污水处理装置,污水首先进入曝气室与活性污泥接触混合,微生物在风机供氧下分解污染物,此过程严禁在曝气室投放消毒药水,以免杀死微生物;曝气后的污水溢流至沉淀室,活性污泥和浮渣通过回流管返回曝气室;沉淀后的污水进入消毒室过滤消毒,达到高位时由排放泵排出 。运行过程中,各舱室阀门状态需严格把控,正常运行时,仅有消毒室和排放泵的出口阀门开启,曝气室、沉淀室等出口管路上的阀门均关闭 。

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曝气风机运行状态,确保其连续曝气,使曝气室活性污泥保持活跃,正常工作时压力表压力值一般处于0.015 - 0.05Mpa范围内 ;查看污泥和浮渣回流管是否有回流,可借助手电筒照射透明胶管观察,若没有回流,需排查管路堵塞或故障;对于采用消毒药剂消毒的装置,要定期投放药品并做好记录,采用紫外线消毒的设备,通过观察孔查看紫外线灯工作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及时更换易损部件,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

(三)记录与报告要求

船舶需按规定对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排放时间、地点、排放量、处理装置运行参数等 。这些记录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通常至少为2年 ,以备监管部门检查。此外,当开展生活污水接收作业前,船方需将作业种类、时间、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中派专人值守,防止泄露,作业结束后在相应记录簿如实记载作业情况 。

船舶焚烧炉的最新使用规则、使用要求及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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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

设备配备规则:除船舶正常操作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外,其他固体垃圾焚烧只能在船上焚烧炉进行。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焚烧炉需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附录IV要求,有IMO型式认可证书。

焚烧物质限制:禁止焚烧MARPOL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污染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超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通常也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有特定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除外。

区域使用限制:在一些特殊港口和海域,如我国天津港水域、河北省港域、内河水域以及波罗的海等禁止使用焚烧炉。在允许使用的水域,若在港口内使用通常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

使用要求

使用前准备:提前将污油驳至焚烧炉污油柜并除水,控制废油进炉温度在90℃左右。检查燃烧器油头及滤器、进气通道及风门、炉膛耐火水泥、雾化空气压力等,确认系统阀件处于正常状态。

焚烧操作要点:控制废油进压在规定范围,调整进油量以控制排烟和炉膛温度。值班人员加强巡视,焚烧含油垃圾时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及液态油污倒入。连续进料焚烧炉在烟气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应送入废弃物,分批装料焚烧炉起动后5min内燃料室温度应达600℃。

使用后事项:焚烧完成后,要将焚烧炉灰渣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不能排放入海。同时,在《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焚烧油渣舱废油时)中做好记录。

相关法规

国际公约:《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对船舶焚烧炉的设备标准、焚烧物质限制、操作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是国际上船舶焚烧炉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内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禁止船舶违规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包括船舶垃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规定了焚烧炉灰渣的排放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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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汇总船舶防污染设备:排放规则与使用要点深度解析

在航运业蓬勃发展的当下,船舶污染问题愈发受到全球关注。船舶防污染设备作为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设施,其排放规则和使用注意事项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焚烧炉这三种常见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深入探讨其最新排放规则和使用注意事项。

一、油水分离器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依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时,需满足一系列条件。船舶必须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要经符合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且油性混合物不能来自油船的货泵舱舱底,若为油船,还不能混有货油残余物 。

国内法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对不同水域的船舶油水排放做出详细规定。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标准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2021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400总吨及以下非渔业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标准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400总吨及以下渔业船舶在不同时间段也有相应的排放要求 。

(二)使用注意事项

设备选型与安装:1978年11月14日至1994年4月30日以前铺设龙骨的船舶适用a.393(x)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份计国际性能标准和试验规范建议案》要求;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需符合mepc.60(33)决议《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要求;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国内海船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还要满足mepc.107(49)决议《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同时,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滤油设备系统应装有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

日常操作与维护:定期检查油水分离器的15ppm警报是否正常,确保超过15ppm时能及时报警;检查三通阀转换是否灵活,自动排油电磁阀或气动阀是否动作正常;出海阀在非排放时应正常关闭上锁 。2005年以后的船舶,油水分离器的油份计存储芯片记录要与《油类记录簿》一致。此外,要防止通过拆除冲洗管路监控装置等手段逃避监控 。还需配备备用滤芯,根据船舶营运时间推算是否需要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 。

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规定,除特定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可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任何情况下,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不得顷刻排光,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

国内法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明确,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或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排放限值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或更换时间分为不同标准,如2012年1月1日以前、2012年1月1日及以后、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等 。

(二)使用注意事项

设备配置: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装置出水口需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如仅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排放,船舶应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装置;如仅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排放,可只设集污舱柜,集污舱柜应具备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并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 。船上还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及标准排放接头 。

运行维护:操作生化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要确保洗手间通往污水处理装置的阀门开启,若有直通舷外管路应切断或铅封 。生活污水进入曝气室后,微生物在风机供氧下分解污染物,此时严禁在曝气室投放消毒药水 。运行时,控制面板指示灯应正常显示;曝气风机需连续曝气,保证活性污泥活跃,压力值一般在0.015 - 0.05Mpa范围内 ;通过透明回流管查看污泥和浮渣回流情况,确保无堵塞;各舱室阀门在正常运行时,仅有消毒室和排放泵出口阀门开启 。采用消毒药剂消毒的要定期投放并记录,采用紫外线消毒的要通过观察孔查看紫外线灯工作状态 。

三、焚烧炉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对船舶焚烧炉的使用进行规范。禁止焚烧多氯联苯(PCBs)、含超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等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焚烧炉需符合附录IV要求,具备IMO型式认可证书 。

国内法规:国内同样遵循国际公约相关要求,并在一些特殊港口和海域,如天津港水域、河北省港域、内河水域以及波罗的海等,禁止使用焚烧炉 。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通常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 。

(二)使用注意事项

焚烧物质限制:除船舶正常操作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外,其他固体垃圾焚烧只能在船上焚烧炉进行 。禁止焚烧MARPOL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污染包装材料、聚氯乙烯(PVCs)(有特定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除外) 。

操作要点:使用前,将污油驳至焚烧炉污油柜并除水,控制废油进炉温度在90℃左右,检查燃烧器油头、滤器、进气通道、风门、炉膛耐火水泥、雾化空气压力等 。操作中,控制废油进压,调整进油量以控制排烟和炉膛温度,避免含油垃圾一次性投入过多或液态油污倒入 。连续进料焚烧炉烟气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应送入废弃物,分批装料焚烧炉起动后5min内燃料室温度应达600℃ 。焚烧完成后,焚烧炉灰渣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同时在《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焚烧油渣舱废油时)做好记录 。

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严格遵守排放规则,是船舶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船运从业者务必深入理解相关法规要求,重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操作,以实际行动保护海洋环境,推动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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