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领域,甲方提前要求乙方开具发票是很普遍的现象,比如未收到工程款,也未形成工程量,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例:乙公司承揽甲公司发包项目,一般计税,工程开工不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1090万元,工程款项尚未支付。 增值税处理: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即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应确认销售额1090÷1.09=1000万元,销项税额1090÷1.09×9%=90万元。 企业所得税和账务处理: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将增值税和所得税混为一谈,直接进行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销项税额90万元 这样做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不能反映“无条件收款权”,在未办理计量或者结算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开票就计入应收账款,审计过不去,函证过不去,打起官司也赢不了,甲方并不认可欠你1090万元。 二是,企业会计准则下,合同结算科目贷方余额未能反映甲方计量金额,小企业准则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余额也不能反映经济利益的流入。 三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乙公司确认了收入1000万元,对应的成本并未实际发生,会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其实这个问题,《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点已有规定: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因此,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90 贷:销项税额90万元 如此处理有可能会带来两税收入差异预警,这种差异是正常的,据实反馈即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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