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人物均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第十二法庭,审判长突然敲响法槌:“鉴于本案关键事实存疑,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旁听席上的家明母亲重重瘫倒在椅子上——三小时前,公诉人还在宣读量刑建议:“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左右为难的起诉书 2021年7月,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网络炒股诈骗案时,意外牵出年转账600余万元的“卡农”家明。办案警官的讯问笔录里,有一段被标红的关键供述:“我怀疑老李在洗钱,但具体怎么骗人的我不清楚。”此处呈现了家明半明知的真实状态。 正是这份供述,让检察机关陷入两难:若定诈骗罪共犯,需证明家明对诈骗行为存在明知;但若定帮信罪,追诉时效和量刑力度又显不足。所以,在我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中,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诈骗罪”将案件诉至海淀法院——这是基层检察官面对刑事案件的惯常思维,但也成为我们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突破的关键切口。 二、法庭上的精准辩护 第一回合:因果关系切割 在第一轮,我们鲜明的亮出观点: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要实施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告人家明仅是为老李提供银行卡,并未参与到以炒股为主要名义的具体诈骗活动中去,并没有同受害人进行过接触或交流,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这在他的供述中有多次体现,“不清楚老李是不是在骗人”。那么,既然家明没有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其为老李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无法直接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两者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回合:主观故意分解 第二轮,则是对家明主观状态的详尽分析: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家明根本没有参与到引导被害人投资、炒股的诈骗活动中,对于所谓的“电子钱币”亦不知情,就更不用谈犯罪的心理状态问题,且家明办理银行卡是“按件计酬”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诈骗活动是否得逞,家明也不会分得额外的钱财,他未曾想过去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辩护人据此提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指控家明涉嫌诈骗罪,也过于牵强,罪责刑并不相适应。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蝴蝶效应 审判长休庭合议期间,我向合议庭递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多份检索案例均指向这一裁判要旨,“单纯资金结算不能等同诈骗实行行为”。最终,在三小时后,法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这记重击迫使检察机关重新评估全案证据链。 一个月后,新的起诉书将指控家明的罪名进行了变更,更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从600余万限缩至其提供银行卡后四个月内的实际金额。罪名、量刑幅度均得到了大幅改变,并且罪名变更使得原本量刑基准10年以上的诈骗罪,改为量刑基准仅为3-7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效辩护”在本案中得以合理体现。 四、司法文明的微观演绎 “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判长的宣判词字字千钧。此案从十年刑期到缓刑的最终结果,揭示了刑案辩护本质是门“精密拆弹”的手艺活。从证据封皮上的第一个折痕,到庭审笔录的最后一个标点,都可能改写他人的人生轨迹。而我们要做的,是用法律编织一张细密的筛子——既不让罪犯逃脱,也不让过错吞噬全部人生。 (本文完) 作者:库纳鑫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7层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0085-8280 邮编: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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