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依法定程序制定的管理规约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管理规约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入小区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构成对业主物权的妨害。业主据此主张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管理公约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是否属于妨害物权行为? 2. 业主能否以自身权利受损为由,要求排除妨害? 裁判意见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管理公约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和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管理公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遵守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部分业主多次违反管理公约,物业公司依据公约限制其车辆进出小区,是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不构成妨害物权行为。因此,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分析本案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物权的问题。管理公约是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进行管理,是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遵守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了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进行管理的合法性,同时也强调了业主应遵守管理公约的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案例。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39-002)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36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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