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0号,我国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是特定的归在税则号列9022.3000项下的X射线管及其管芯。但笔者注意到,我国海关曾于归类决定Z2006-1533将一种含X射线球管在内的成套配件一并按X射线应用设备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9022.9090,而非各自分别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因此存在一种角度,即如果医用CT球管与其他CT配件一同报验,在没有构成整机基本特征且成套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参照上述归类决定的逻辑,将CT球管与其他配件一并按零件归到税则号列9022.9090,而无须再单独申报为商务部公告所涉及的税则号列9022.3000了?如果这种角度在归类技术上是行得通的,那么某种形式的反规避政策措施或许将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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