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 注 我 们 1 办案流程中的对象称谓规范 1.初核阶段: 在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时,被列为核查对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监察对象称作“被核查人”; 与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关联,但并非直接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称作“参与人”(参与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可按照程序增加为初核对象,从而转化为被核查人); 除参与人外,为核查工作提供信息,不直接介入核查程序的人称作“知情人”。 2.审查调查阶段: 按照纪委立案/监委立案/纪委监委立案文书不同,对应称作“被审查人”/“被调查 人”/“被审查调查人”; 直接涉及案件事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称作“涉案人”(如行贿人、共犯等); 了解案件事实,本身不直接涉及违纪违法行为,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或证据的人称作“证人”。 2 二、笔录类型和适用规则 1.谈话笔录: 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阶段,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对象,均可以适用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也适用于监督执纪中的证人。 适用于监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 3 权利义务告知书规范 1.《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与被核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向其出示《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在谈话笔录中记明告知事项。 4 笔录制作核心要素 (一)形式要件
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笔录名称、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谈话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多为填充式,要求填写的基本要素必须填全。 2.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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