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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透纪检监察笔录制作逻辑:从流程规范到证据链构建的深度解析

 治墨之剑 2025-04-29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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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中的对象称谓规范

1.初核阶段:

在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时,被列为核查对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监察对象称作被核查人

与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关联,但并非直接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称作参与人(参与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可按照程序增加为初核对象,从而转化为被核查人);

除参与人外,为核查工作提供信息,不直接介入核查程序的人称作知情人

2.审查调查阶段:

按照纪委立案/监委立案/纪委监委立案文书不同,对应称作被审查人”/“被调查 人”/“被审查调查人

直接涉及案件事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称作涉案人(如行贿人、共犯等);

了解案件事实,本身不直接涉及违纪违法行为,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或证据的人称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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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录类型和适用规则

1.谈话笔录:

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阶段,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对象,均可以适用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也适用于监督执纪中的证人。

2.讯问笔录:

适用于监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

3.询问笔录:
监察调查工作中,对证人在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对于被其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谈话时,也使用询问笔录。

三种笔录适用情形

类别
被审查调查对象
证人
党纪案件
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
职务违法案件
(政务或党纪政务双立案)
谈话笔录
询问笔录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
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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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告知书规范

1.《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与被核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向其出示《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在谈话笔录中记明告知事项。

2.《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与被审查调查人(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或首次讯问时,应当向其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捺指印,并在笔录中予以记明(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可据此相应调整)。
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询问人阅看或宣读后,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在笔录中予以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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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制作核心要素



(一)形式要件


1.首部

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笔录名称、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谈话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多为填充式,要求填写的基本要素必须填全。

笔录起止时间:笔录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起止时间不能过短,要与篇幅长短相符,并符合客观规律,一般掌握每页笔录对应时长不少于8分钟为宜。笔录开始记录的时间可以打印上去,结束的时、分可先留出空白,待对象看完笔录、签名完成后,在根据实际完成时间手写结束的时、分,并由对象在上面捺指印。
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起止时间:笔录载明时间要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相互对应,自开始谈话、讯问、询问时起,至对象核对笔录签名捺指印完成后止。
谈话地点: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不能选择并填写为没有安全保障的“XX宾馆” “XX茶楼等场所。地点不能笼统,要精确到大楼、楼层以 及房间门牌号,比如填写为“XX市监委X号楼XX谈话室
谈话人和记录人:笔录头的谈话(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名字应当打印,笔录末尾应当由办案人员在规定位置手写签名,谈话(询问、讯问)人至少两名以上,如果审查调查人员为两人,一人谈话,一人记录,应将两人都填写为谈话人,并将其中一人填写为记录人。
被谈话人基本信息:在填写工作单位时,如果在多个单位任职,应填写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单位;已经调离的,应填写新单位,原先涉案单位可在叙述事实时记明;对于已退(离)休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任职期间,可填写为“XX局原副局长” 。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填写现任的情况,已经卸任的不在此栏填写,可视情在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时记明。
注意谈话应当遵守时限规定。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0小时(不包括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以连续谈话方式变相留置。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在凌晨0时至时之间谈话。

2.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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