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7-004号案例是一个关于公司减资中公司的义务和股东责任的案例,该案判决认为,公司两股东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而是登报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判令两个股东分别在7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减资过程中的义务和股东的责任很重,公司和股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减资。此外,我认为本案判决值得商榷。我认为首先要审查股东是否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变相抽逃出资了(或者有其他获利了)或者公司减资是否实质性降低公司偿债能力了,如果没有,那么就不应以股东减资程序不合法为由判令股东承担如此高额的补充赔偿责任。 ![]()
一、公司在减资程序中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减资程序中的主要义务是: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 本文所引用案例中股东就是因为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而承担巨额赔偿金的,所以对通知债权人这个义务要格外重视。这里的通知债权人要求“尽量通知到债权人”,而不是“走过场”,更不是“以债权人客观上收不到通知的方式通知”,比如,登报公告通知本来应该是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实际通知到债权人的前提下无可奈何的一种选择,因为极少有人会每天查阅报纸有没有关于自己的公告信息。关于通知的方式,《公司法》的要求是:“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公司直接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外加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二、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责任,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和探讨: 1、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是否合适?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公司减资过程中的义务方是公司,但是《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又规定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义务是第一性的,责任的第二性的,有义务才有责任,没有义务即没有责任。那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是否合适?我认为这没问题,我们不应该机械僵化的理解法律:作出减资决议的主体是股东会,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而且公司是由股东控制的,公司行为本质是公司背后的人(股东)的行为,因此,违法减资责任主体是股东没有问题。 2、公司违法减资,股东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举例言之:(1)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两个股东分别占股50%,均已实缴,公司账上有1000万,现公司减资到200万,减资800万,两个股东每人分400万,如果公司违法减资了,每个股东都应当退还其收到的400万;(2)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两个股东分别占股50%,认缴出资期限已到,但两个股东均未实缴,现公司减资到200万,减资800万,两个股东每人认缴出资由500万减少到了100万,每个股东都可以减免400万元的出资义务,如果公司违法减资了,每个股东都应当恢复出资义务到500万,即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负债由100万又恢复为500万。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该是股东因违法减资所占便宜:分到的钱,或者减少的对公司的债务(出资义务)。 再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案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某装饰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拟由1,3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股东汤某拟减少4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股东陆某拟减少700万元投资,减少后实际投资为10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原来是1300万元,减资1100万元,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减资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同时股东积极或消极的获利了:分到钱了,或者减少了出资义务了),那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即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2014年10月20日,公司形成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公司资产已经是0了(比如公司已经实收注册资本1300万元,但是2014年10月20日前这1300万元都亏损了),那么不论公司减资程序是否合法,不论债权人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进一步损害。当然,由于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条件没有兑现,减资程序无法完成,但是减资程序不完成,公司注册资本是1300万又有什么意义呢?公司资产已经是0了,注册资本是1300万或200万有什么区别呢? 此外,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专家,《公司法》规定的“通知债权人”是怎么通知?《公司法》也没写,公司股东根据自己的理解登报公告了也不能就此认定股东有恶意了(而且股东有恶意,也不代表减资行为客观上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了)。更不能进一步认为应当“惩恶扬善”,让股东承担巨额债务。 再换个角度看,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已经实缴了其全部认缴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公司把股东的出资都亏损了【这种情况下股东已经损失很大了】,公司再欠债,股东也没有义务再承担责任了。如果由于公司的减资程序不合法而让股东在超过全部认缴且已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对股东不公平? 所以我认为还是要对减资这一法律事实是否实质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以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减资为由让股东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当然,可以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