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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东周礼书所见玉爵辨

 9133图书馆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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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礼书中的爵、觚、觯、角、散——所谓“五爵”——为何物,人们曾用商周青铜器来解释,把爵、角、散说成三足青铜爵、三足青铜角、三足青铜斝。然而文物考古学者已逐渐提出了怀疑,指出青铜制成的爵、觚、觯、角、斝等器具,在早周之后就消歇了,三足爵、角、斝是温酒器而非饮酒器,它们不可能是东周礼书中的酒爵。这样一来,“礼书中的爵是什么”,遂成谜团。

近年我提出了一个新推测:礼书“五爵”都是筒形杯,而不是三足器;它们都是漆木器,而非青铜器。“五爵”以容量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为别,五者“以小为贵”,即容量越小则礼制等级越高。在此之外,《仪礼》中还能看到废爵、足爵、繶爵等三种爵。我推测这三爵都是斗形爵,它们的区别在于足饰之有无、篆饰之有无,三者“以素为贵”,即装饰越少则礼制等级越高。

除此之外,礼书中还能看到若干玉爵类的饮酒器,用于祭祀献酒。如《礼记·明堂位》所述夏之玉琖、殷之斝、周之玉爵及璧散、璧角;《礼记·祭统》所见玉爵、瑶爵、散爵;玉爵、瑶爵亦见于《周礼》。此外,诸书中还能看到用于祼礼的圭瓒、璋瓒。本文以这些“玉爵”类的饮酒礼器为讨论对象,尝试证明它们也都是筒形漆木爵,既非青铜器,也不含三足爵。进而,还要对诸玉爵同“五爵”、同“废、足、繶”三爵的礼制关系加以排比,展示它们在相关典礼中的等级分布。期望在解答“礼书中的爵是什么”这个问题上,能够再进一步。

在随后的讨论中,礼学视角与史学视角将被明确区分。这二者虽有交集,但不全等。礼学视角中的爵,是礼书、礼家所认定的“合乎礼制”的爵。然而礼书有异文、礼家有异说,若遇歧异,传统学者主要是从“礼学合理性”来判断的,含有“理应如此”的意味。既然所讨论的是“礼书中的爵”,这个视角便势在必行。史学视角指向事实,即饮酒器的实物和实用情况,系“是或不是”性质的问题。若有史料可资利用,本文也会从史学视角,来检核从礼学视角得出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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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学视角中的诸玉爵形制

首先从琖、斝、爵三器开始讨论。这三种酒爵的形制,前人业已触及。宋人聂崇义的《三礼图》中有“五爵”爵、觚、觯、角、散之图像,但无琖、斝。宋人陈祥道的《礼书》中,则有琖、斝、爵、觚四图。比照聂氏《三礼图》,陈祥道《礼书》未绘觯、角、散。这大概是因为陈祥道对《三礼图》中的觯、角、散形象无异议;之所以提供了觚的图像,是因为陈祥道对《三礼图》中的觚的形象有异议。《三礼图》不见琖、斝之像,所以陈祥道予以补足;而琖、斝的形制与爵相关,所以陈氏要把《三礼图》中的爵移植到《礼书》中来。"觚”的问题另文讨论,跟本文相关的是琖、斝、爵。参看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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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中的爵,作雀鸟背负酒杯之形。这个造型系汉儒所创。汉儒把容量最小的一升之爵放在了雀鸟背上,形成了这种“雀杯爵”。雀杯爵的图形在汉唐间六种礼图中辗转相传,最终进入了聂崇义《三礼图》。

陈祥道《礼书》在增绘琖、斝之时,曾有一番文献考索。其文献依据首先是《礼记·明堂位》:

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篹,爵用玉琖仍雕,加以璧散、璧角……爵,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

鲁国禘祀周公,得用天子之礼节以及礼器。“灌”即祼礼降神,用玉瓒大圭;“荐”即进献肴馔,用玉豆雕篹;献酒的“爵”,使用有雕镂的玉琖;“加”即加爵,加爵阶段献酒时,使用璧散、璧角。夏商周三代的献酒用爵,分别使用琖、斝、爵。在此,许慎《说文解字》的说法略异:“琖,玉爵也。夏曰琖,殷曰斝,周曰爵。”说是同一种献酒用爵,在夏商周三代各有其名。据此,陈祥道就把琖、斝画在了爵的前面,对于聂氏《三礼图》,算是一项增益了。

现代学者在注释《明堂位》时,若言及斝、爵器形,往往释之为青铜三足器。比如把斝释为青铜三足器:“古代酒器,圆日,有銴(鋬?)和三足。”或把斝、爵都说成青铜三足器:“殷代用的是圆口平底、上口有两柱、下底有三足、侧有提梁名叫'斝’的铜制酒器,周代用的是长口圆底、上口有两柱、下底有三足,较斝为小名叫'爵’的铜制酒杯。”还有把琖、斝、爵全都说成青铜三足器的:.琖、斝、爵同指用来饮酒之杯,亦因朝代更替而异名。爵是较早出现的饮酒器,一般形制是:前有倾酒的流槽(称为流,似雀喙),后有尖锐的尾状(似雀尾)。一侧有柄。下有三足,流与杯口之际有柱。”“直到周代,才确定了'爵’这一名称,在周以前,有称'琖’的,也有称'斝’的。”意谓三足爵最早出现,但最初称琖、称斝,至周便以爵为称了。

然而陈祥道把琖、斝及雀杯爵背上那个杯(爵),都画成了杯盏之形,也非无据。他征引旧籍:“考之《尔雅》:'钟之小者谓之栈。’晋元兴中,剡县民井中得钟,长三寸,口径四寸,铭曰栈。则栈卑而浅矣。夏爵命之以琖,盖其制若栈然也。”琖是小钟之名,小钟倒过来就是杯盏之形;东晋那个栈钟长三寸,口径四寸,与之相符。根据那些形状、尺寸信息,陈祥道就把琖画成了倒置小钟之形,或说“卑而浅”的杯形。虽说陈氏所考仍有不密之处,但以玉琖为杯盏之形这一点,尚无大谬。琖义同盏,从戔之字多有小义,盏就是小型器皿,即小杯。《广雅·释器》:“盏,杯也。”王念孙疏证:“盏与琖通。”《方言》卷五:“盏,桮也。”郭璞注:“盏,酒醆……最小桮也。”《广韵》:“玉琖,小杯。”

《明堂位》说周廷“爵用玉琖仍雕”,郑玄释“仍”为因仍:“爵,君所进于尸也。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这个“因爵之形为之饰”,若改云“因琖之形为之饰”也许更好。鲁国因袭了夏之玉琖,为之添加了雕镂,用为献尸之爵,则周爵也是小杯、也是玉爵,等于是添加了雕镂的夏琖。

若夏琖、周爵都是杯形,那殷斝呢?殷斝不应另成一格,作为一件三足器,横插在杯形的夏琖、杯形的周爵之间吧。《明堂位》说鲁国藏有三代之爵,没什么根据足以否定这个记载;对三代之爵一脉相承之说,也不好率易“疑古”。《明堂位》孔颖达疏:“此一经明鲁有三代爵,并以爵为形,故并标名于其上。”意谓三代之爵并无二致,形状雷同,所以《明堂位》以“爵……”总领下文的“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则殷斝也应是玉杯。陈祥道:“《明堂位》曰'爵用玉琖仍雕’。'仍雕’,则雕之不在夏、而在周矣。”同一种器物三代相“仍”,只是夏未雕镂,殷未雕镂,到周代加上了雕镂而已。那么《明堂位》所说的殷斝也应是杯形器,而非三足器。

《明堂位》还叙及了用于“加爵”的璧散、璧角,《礼记·祭统》中还能看到玉爵、瑶爵、散爵。玉爵、瑶爵又见于《周礼·天官·大宰》及《内宰》。“五爵”爵、觚、觯、角、散都是筒形杯,诸玉爵既以爵、以角、以散为称,便可以判断它们在“五爵”之列,也应是筒形杯。另从玉爵就是玉琖、而琖作杯形看,同玉爵配套的瑶爵、散爵也应推定为筒形杯。

对《明堂位》之璧散、璧角的形制,郑玄云“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对于《周礼》中的瑶爵,郑玄也说“其爵以瑶为饰”。在他看来,璧散、璧角及瑶爵并不是通体玉质的爵,仅仅是以玉为饰而已。

那么享先王时献尸的玉爵呢?《礼记·曲礼》有一条很细微的记载:“饮玉爵者弗挥。”郑玄注:“为其宝而脆。”陆德明《释文》引何晏:“振去余酒曰挥。”“挥”就是挥动玉爵以甩去杯中的余沥,玉爵“宝而脆”,“弗挥”是为了防止脱手摔坏。这“宝而脆”是玉质的还是玉饰的呢?《明堂位》孔疏意见不定,先云“'夏后氏以琖’者,夏爵名也,以玉饰之”,又云“周爵或以玉为之,或饰之以玉”,除了饰玉,也有通体为玉的情况。

贾公彦相信玉爵只是饰玉之爵而已。《周礼·大宰》贾疏:“此享先王有玉几、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饰。”贾疏说祭天地的爵没有玉饰,所以跟享先王的玉爵不同,这话就意味着享先王的玉爵是有玉饰的。孙希旦:“玉爵,献尸所用之爵,以玉为饰者。”又孙诒让于《周礼·大宰》则云:“则玉爵亦刻木为之,而饰以玉,若《内宰》瑶爵注亦谓'以瑶为饰’是也。”于《周礼·内宰》则云:“云'其爵以瑶为饰’者,谓刻木为爵而以瑶饰之,若《太宰》之玉爵也。”即,玉爵乃刻木而成、饰之以玉,同于瑶爵。周天子用的玉爵最高贵,如果连这只爵都是饰玉的木爵,那么从“礼学逻辑”上说,其他各种玉爵就都应该是饰玉的木爵了。

“宝而脆”的“脆”字,会让今人联想到硬脆、坚脆,即如“彩云易散琉璃脆”“脆薄河冰安可越”那种脆。然而郑玄所说的“脆”却是柔脆,而非硬脆、坚脆。“宝而脆”三字或本作“宝而脃”,脆是脃、膬的俗字,三字皆从肉,肉便是“柔脆”的实例。《说文解字》:“脃,小耎易断也。“膬、耎易破也。”“耎”意为柔软,“小耎”意为偏软,“易断”“易破”说明其柔软但不柔韧,容易弄断弄破。曹魏张揖《广雅·释诂》:“柔、耎,脃,弱也。”“弱”是“坚”的反面。《考工记·弓人》:“夫角之末……是故脃。脃故欲其柔也。”《汉书·王吉传》:“数以耎脆之玉体,犯勤劳之烦毒。”这两处的脃、脆皆是“柔”意。柔软而易于咀嚼的佳肴为“甘脆”,因腐败而易碎的东西为“腐脆”。玉质地坚硬,与“脆”不合;漆木器就可以说“小耎”、说“脆”了。若依郑玄,玉爵并非通体玉质之爵,而应是精美贵重、易于损坏的玉饰漆木爵。《明堂位》“爵用玉琖仍雕”的那个“雕”字,与其说是玉雕,不如说是木雕、漆雕。

今人注释《明堂位》,把爵、角、斝释为青铜器、释为三足爵,虽有考古所见的三足青铜爵、角、斝为依据,但仍不可从。从礼学视角看,那样注释与经文注疏牴牾不合。再从史学视角看,青铜三足爵系温酒器而非饮酒器,而且在早周之后就消歇了,所以,不可能在东周典礼上用于饮酒并由此而进入礼书。再从考古实物看,先秦的三足爵既无玉质的,也没有玉饰的,就此而言,把诸玉爵判定为漆木杯也是更佳选择。这就强化了我近年的论点:礼书所见的“爵”全都不是青铜器、三足器,玉爵亦然。诸玉爵同“五爵”一样,都是筒形漆木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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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学视角中的诸玉爵用法

礼书所见饮酒礼器,大致可以分为三组。一组是废爵、足爵、繶爵三爵,这是三种斗形爵。一组是爵、觚、觯、角、散“五爵”,这五种爵都是筒形杯。“五爵”的礼制等级,高于“废、足、繶”三爵。最高贵的一组,便是诸玉爵了。在大致澄清了诸玉爵的形制、质料之后,本节再对这几组爵的用途、用法和相互关系,做若干辨析推论。

诸玉爵主要用于祭祖礼。天子与五等诸侯祭祖献尸,有九献、七献、五献之差。除了周天子,据说上公也有资格行九献之礼。《明堂位》说鲁国“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禘祀周公得用九献。

九献之流程,郑玄有简单概括:“此凡九酌,王及后各四,诸臣一,祭之正也。”贾疏:“'九’谓王及后祼各一,朝践各一,馈献各一,酳尸各一,是各四也。诸臣酳尸一,并前八为九。云'祭之正也’者,此九献是正献。”九献包括周王与王后的祼尸二献、朝践二献、馈献二献以及周王、王后、诸臣的酳尸三献(或称“卒食三献”),合为正献。其间主人周王、主妇王后各有四次献尸,诸臣为宾者有一次献尸。在当代“三礼”注释中,有时也能看到对“九献”的介绍,然而若想深入了解酒器等级礼制,那些介绍还是过于简略了,而且往往省略了相关异说。

在祭祖之礼上,除了主人、主妇和宾长向代表死者的尸献酒之外,主人还要向来宾献酒。既献尸、又献宾,二者都有用爵问题。诸侯国君祭祖时,来宾有卿、大夫、士及群有司,国君向这些来宾献酒时,分别使用玉爵、瑶爵、散爵。请看《礼记·祭统》:

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

孔颖达疏:此据备九献之礼者。至主人酳尸,故尸饮五也。凡祭二献,祼用郁鬯,尸祭奠而不饮。朝践二献,馈食二献,及食毕主人酳尸,此等皆尸饮之,故云“尸饮五”,于此之时以献卿。献卿之后,乃主妇酳尸。酳尸毕,宾长献尸,是尸饮七也,乃瑶爵献大夫。是正九献礼毕。但初二祼不饮,故云“尸饮七”。自此以后,长宾、长兄弟更为加爵,尸又饮二,是并前“尸饮九”,主人乃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也。此谓上公九献,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

孔疏认为,《祭统》之所述,就是上公主祭的九献之礼。献宾对象为诸臣,即卿大夫士及群有司。献尸、尸饮之后,国君穿插着献诸臣。献宾所对应的尸饮之数,据孔疏所说,初献、二献为祼尸,尸祼而不饮,所以不计饮数;随后是朝践二献、馈食二献及主人酳尸之献,合计为“尸饮五”;随后夫人酳尸、宾长(来宾之长)酳尸,合计为“尸饮七”。九献到此结束,随后是长宾(年长来宾)的加爵、长兄弟的加爵,把这两献也算上,合计“尸饮九”。

献宾之时,君分别使用玉爵、瑶爵、散爵。那么献尸用什么爵呢?下面逐步阐述。

孙诒让有言:“九献之说,异同颇多。”礼家对九献有多种彼此矛盾的解说。当然也没必要详辨所有异同。下面只把《祭统》孔疏、《礼运》孔疏及《通典》所述时享九献、祫祭九献,四项一并列表,以便了解九献时的献尸用爵与献宾用爵。参看表一(括号内的尸饮之数系本文之提示,非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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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旦在阐释《祭统》时,提示了这样一点:利用国君的献宾用爵,可以反推此前的献尸用爵:

以玉爵献卿,因献尸之爵也……既则夫人又酳尸而爵止,君乃以瑶爵献大夫。瑶爵,酳尸所用之爵,以瑶为饰者……宾长又酳尸而为九也。既则长兄弟为加爵而爵止,君乃以散爵献士也。五升曰散,以璧饰之。为加爵者用璧散,《明堂位》曰“加以璧散、璧角”是也。以散爵献士,亦用献尸之爵也。

孙希旦提出,国君献诸臣的用爵,就是献诸臣的前一环节的献尸用爵。由国君用玉爵献卿,可知此前国君七献用玉爵;由君用瑶爵献大夫,可知此前夫人八献用瑶爵;由国君献士及群有司用散爵,可知此前的加爵用散爵。用这个规律比较《祭统》孔疏与《礼运》孔疏,能看到两处孔疏是一致的。至于孙希旦说九献之后的长兄弟加爵用璧散,就跟孔疏不一样了,这是因为在对“加爵”的认知上,孙希旦不用孔疏,而是另行采用了崔灵恩之说。详后。

通观上表四列,能看到很多细节异同。例如,献宾时所献对象有异,尸饮之数如何计算有异,进而用什么爵献酒也各有其异。

就献宾对象而言,《祭统》孔疏所叙为上公之礼,所以是国君献卿、大夫、士;《礼运》孔疏所叙为天子之礼,所以是天子献诸侯、卿;《通典》所叙为天子时享、祫祭,所以是天子献公、卿、大夫士。献诸侯、献公为天子之礼所独有,上公本身只是诸侯,诸侯又没有“公”一官,所以上公没有献诸侯、献公之事。

再看尸饮之数。《祭统》孔疏释尸饮之数,不计初祼、亚祼;《通典》叙天子时享,却把二祼也计入了尸饮之数,这样尸饮之数就高了两等。对《通典》把二祼也计入饮数这个做法,孙诒让颇不以为然:“其谬又不足辨矣!” 

在《祭统》尸饮之数上的异说,还不止这些。在《祭统》孔疏、杜佑《通典》之外,郑玄、贾公彦还有第三种不同的觯说:

1.《礼记·祭统》郑玄注:尸饮五,谓酳尸五献也。大夫、士祭,三献而献宾。

2.《周礼·春官·司尊彝》郑玄注:以今祭礼《特牲》、《少牢》言之,二祼为奠;而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祭统》曰:“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

贾公彦疏:云“二祼为奠,而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者,王献诸臣无文,此又约《祭统》而言。故即引《祭统》曰“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者,彼据侯伯礼,宗庙七献,二祼为奠不饮,朝践已后,有尸饮五献卿。即天子与上公同九献,二祼为奠不饮,是尸饮七可以献诸臣。若然,子男五献者,二祼为奠不饮,是尸饮三可以献卿,故郑云“是其差”。皆当降杀以两。大夫士三献,无二祼,直有酳尸三献,献祝是也。

第1条阐述《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之文时,郑注认为“君洗玉爵献卿”之事,发生在酳尸五献之后。然而如表一所示,若依《祭统》孔疏,“君洗玉爵献卿”之事,却是发生在酳尸七献之后的。郑注、孔疏之间,显然出现矛盾了。

第2条在阐述《周礼》之时,郑玄说“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至于《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意思是说,比之周王的尸饮七而献宾,诸侯国君的尸饮五而献宾,在礼制上低下一等。贾疏详细阐述郑玄之旨:依照郑玄,《祭统》所述并非上公九献,而是侯伯七献;天子及上公可以用九献,所以“尸饮七”而献宾;侯伯只能用七献,所以《祭统》所见的便是“尸饮五”而献宾;相应地,子男五献,“尸饮三”而献宾;大夫士无祼礼,但献数不变,也是三献,故“尸饮三”而献宾(献祝)。为便读者,郑注、贾疏之旨,以表二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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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孔疏的论述中,《祭统》中的“尸饮五”“尸饮七”“尸饮九”都发生在上公九献场合,所说的是同一典礼的不同阶段;而《司尊彝》郑注、贾疏所说的,却是在九献、七献、五献等不同典礼上,天子上公、侯伯、子男分别在“尸饮七”“尸饮五”“尸饮三”之后,向诸臣献酒。

赘言之,对《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的“君”之身份,郑注、贾疏与孔疏看法不同,矛盾便由此滋生了。郑注、贾疏认为,《祭统》这个“君”是侯伯,侯伯七献,故尸饮五而献卿;而天子、上公用九献,高侯伯一等,所以“尸饮七矣,王(及上公)可以献诸臣”。而孔疏却认为,《祭统》这个“君”是上公,上公九献,故尸饮五而献宾(献卿);因天子、上公都用九献,所以《祭统》之所述可以用于天子之礼;《礼运》孔疏在阐述天子九献时,也是说尸饮五而献宾(献诸侯)的。孔疏与郑注的这个分歧,打破了“疏不破注”的惯例。

江永、金榜、孙诒让等学者,都为郑注、贾疏站台,而否定孔疏。在这地方不难看到,若依郑注、贾疏,把《祭统》所述认作侯伯七献,那么在七献及“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结束,进入加爵阶段,其时的“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便将分别对应着“尸饮六”“尸饮七”“尸饮八”“尸饮九”四次加爵。沿此继续推论,因天子及上公的九献比侯伯七献又多了两献,所以,又会多出两次“尸饮”来,为此,江永便又弄出一个“尸饮十一”来。治丝益棼了。

再看诸玉爵的用法,表一各列也存在差异。其主要差异有二。第一,王后在承担四献、六献时的所用之爵,《祭统》孔疏与《通典》所述有异。第二,对八献、九献及加爵时的瑶爵、散爵、璧角、璧散用法,《祭统》孔疏也跟《通典》不同。在这两处,郑玄、孔颖达、贾公彦构成了一方,崔灵恩、杜佑构成了另外一方。

首先看第一点,即四献、六献时的王后用爵。《周礼·天官·内宰》:“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天官·内宰》:“大祭祀,后祼、献,则赞;瑶爵亦如之。”在大祭祀上,王后要承担“祼、献、瑶爵”三事。依郑玄注,“祼”指二祼时的王后亚祼,“献”指朝践时的王后四献、馈献时的王后六献,“瑶爵”即朝献阶段的王后八献。在这地方,“瑶爵”都成了“使用瑶爵的献酒行为”之简称了。郑玄认为,王后四献、六献时用玉爵,同于天子;八献时她改用瑶爵了,所以王后八献特称“瑶爵”。

然而崔灵恩的意见与郑玄不同:“崔氏以为后献皆用(瑶)爵。”即,王后四献、六献、八献都用瑶爵,始终都不用玉爵。杜佑追随崔灵恩,所以表一《通典》所叙周王祫祭九献,王后四献、六献、八献之时的用爵,全都是瑶爵(至于《通典》所叙时享九献,周王与王后全用玉爵,这个“玉爵”显系泛称,含瑶爵在内)。金榜、孙诒让决意挺崔。金榜提出,周王初祼用圭瓒、王后亚祼用璋瓒,可见自二祼始,周王与王后的酒器就不一样了,那么在二祼之后,周王与王后的用爵也不该雷同,而应是周王一直用玉爵、王后一直用瑶爵的。这个论点相当有力。孙诒让还提出,既然王后献尸皆用瑶爵,则《内宰》原文就应断作“祼献、瑶爵”,而不是“祼、献、瑶爵”。这样断句,“祼献”就特指王后亚祼二献了,四献、六献、八献则转入了“瑶爵”的范畴。

随后再看第二点,即瑶爵、散爵与璧散、璧角之关系。如前所述,七献、八献、九献,是为酳尸三献。《周礼·春官·司尊彝》郑玄注:“王酳尸用玉爵,而再献者用璧角、璧散可知也。”意谓酳尸三献时,王用玉爵,王后用璧角,宾用璧散。贾公彦疏:“以瑶玉为璧形,以饰角、散。爵是通名,故得瑶爵璧角、璧散之名也。”说是“瑶”指璧之质料,“角”“散”指容量,即角四升而散五升。又孔颖达:“此璧角、璧散则瑶爵也。”贾疏、孔疏异口同声,说璧角、璧散都属瑶爵。八献、九献所用的璧角、璧散既然相当于瑶爵,正献结束后的加爵就该用散爵了。

然而这个问题,事关对“加爵”作何理解。“崔氏……又以九献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崔氏乃云正献之外,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崔灵恩只认可一种加爵,即九献之后的加爵献尸,其时用璧角、璧散。杜佑《通典》追随崔灵恩:“九献之后,更为嗣子举奠与诸臣进献,更行三爵,皆谓之加爵,则用璧散、璧角。”意思是说,九次正献之后的献才算加爵。孔颖达、贾公彦却说,酳尸三献时主妇与宾长的两次献酒,也算是一种加爵,此时主妇用璧角、宾长用璧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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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学者注释《明堂位》“加以璧散、璧角”之“加”字时,或此或彼,各有所从。王梦鸥、陈戍国依据郑、孔、贾,王文锦、钱玄、杨天宇、吕友仁等,则仅以九献后的诸臣献尸为加爵,与崔灵恩相合。为避免读者困惑,我想若有新作《明堂位》注释,最好能两存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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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玉爵、“五爵”与“废、足、繶”三爵:等级分布

上一节的辨析与列表稍嫌烦冗,但仍是必要的,诸玉爵的用法由此清晰了许多。以此为基础,就可以对诸玉爵与另两组酒爵的等级关系,做进一步讨论了。另两组酒爵,就是爵、觚、觯、角、散“五爵”,与废爵、足爵、繶爵三爵。

“五爵”都是筒形杯,区别仅在于容量,五者容量分别是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废爵、足爵、繶爵见于《仪礼·士虞礼》,也用于祭祖献尸。曾有学者提出,足爵是三足爵、废爵是无足的斗形爵,而我注意到了《礼记·祭统》“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这条记载,由此判定“尸酢夫人”的这个爵是有足有柄的斗形爵,进而论证“废、足、繶”三爵都是斗形爵。在士虞礼上,主人用废爵初献,主妇用足爵亚献,宾长用繶爵三献。

士虞礼是丧葬之礼的一部分,仍属凶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等属于吉礼、祭礼,在这时候,主人改用“五爵”系列中的饮酒器献尸了。具体说,就是主人为士,就用四升之角献尸;主人为卿大夫,就用一升之爵献尸。至于这些祭礼上的主妇与宾长献尸,我推断仍是主妇用足爵、宾长用繶爵。作此推断,其依据仍是“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夫人”特指国君夫人。既然连国君夫人亚献都用足爵,而繶爵又要留给宾长三献使用,则身份低于国君夫人的卿大夫士的主妇亚献,就只能也用足爵了。在这里,“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就是判断爵形的关键。根据这些分析,我为士虞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4种典礼中主人、主妇、宾长的献尸用爵,提供了一份列表。

然而现在,对诸玉爵的考察又提供了更多信息,而且对九献的考察结果,与我原先的推断发生了某种抵牾。在前文中我们看到,在天子与上公九献的用爵问题上,对于四献、六献时王后用玉爵还是用瑶爵,注疏家是有分歧的;而对八献时王后与国君夫人用瑶爵一点,注疏家并无异议。矛盾油然而生了。“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的那个爵,我已判定为斗形的足爵了,并由此推论夫人献尸用斗形爵;可现在又看到夫人献尸用瑶爵了,而本文又判断瑶爵是筒形杯,那么,夫人献尸到底用杯形的瑶爵,还是用斗形的足爵呢?看上去自相矛盾了。

这个矛盾,首先可以运用“礼学逻辑”来化觯。如前所述,在对《祭统》献宾那段经文的理觯上,孔疏与郑注、贾疏有矛盾。孔疏认为《祭统》所述为上公九献:“此谓上公九献,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若侯伯七献,朝践、馈食时各一献。食讫酳尸,但饮三也。子男五献,食讫,酳尸,尸饮一。”列国的国君身份各异,其爵位有公侯伯子男之别,爵在上公的行九献,侯伯只能七献、子男只能五献。若依孔疏,我们就可以推测上公的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侯伯、子男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若不依孔疏,而依郑注、贾疏呢?郑、贾是把《祭统》所述视为侯伯七献之礼的。由于“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的这个瑶爵,应是夫人方才献尸的同一种爵。则侯伯夫人献尸也用瑶爵。然而我们仍可以推测,上公、侯伯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子男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国君献诸臣用玉爵、瑶爵、散爵之文,与“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之文,不但同出《祭统》,而且都出自“祭有十伦”那一段落。玉爵、瑶爵、散爵之文,用以“明尊卑之等”;“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之文,用以“明夫妇之别”。所以二者应有一致性,不会彼此抵触。这就意味着,使用瑶爵献尸的国君夫人与使用足爵献尸的国君夫人,在《祭统》作者的心目中是并存不悖的。至于使用足爵的是哪一等夫人,经文不明。为求谨慎,我们变换叙述策略,旁置了上公、侯伯、子男概念,改用“大国、小国”概念来表达:王后及大国夫人用杯形瑶爵献尸,相应地,宾长用杯形散爵献尸;小国夫人用斗形足爵献尸,相应地,宾长用斗形繶爵献尸。

那么,此前我为士虞礼等4种典礼上的三献用爵而提供的列表,就可以补充两项内容了:天子及大国之君、王后及大国夫人及宾长的献尸用爵以及小国之君、夫人、宾长的献尸用爵。即如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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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最下两行“小国”与“大国、天子”的祭祀用爵,就是本文增补的部分。此表显示,上述典礼中只有斗形爵与筒形爵被使用着,仍没有三足爵侧身其间。

应该说明,若仅依《祭统》,则对“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本可以向两个方向推论:除了推论这个夫人是小国之君的夫人,也可以推论玉爵、瑶爵、散爵都是斗形爵。然而把表四中的酒爵等级分布全部收入视野,前一推论就明显居优了。筒形的“五爵”高于斗形的“废、足、繶”三爵,“五爵”中一升之爵最贵,五升之散者最贱。所以主人献尸,在士虞礼中用废爵,在特牲馈食礼中用四升之角,在少牢馈食礼以下用一升之爵,依身份高下而异;主妇、宾长等而下之,仍使用斗形的足爵、繶爵。既然玉爵最贵,它就应该是容量一升的杯形爵,而非斗形爵。

对玉爵容量一升,注疏家无异说;对瑶爵、散爵、璧角、璧散的容量,注疏家有异说。孔疏、贾疏认为瑶爵就是璧角、璧散,角容四升、散容五升,则瑶爵有四升、五升两种容量。在崔灵恩看来,瑶爵应为一升,散爵应为五升,用于加爵的璧角四升、璧散五升。方悫看来是支持崔灵恩的:“玉爵、瑶爵,正谓一升之爵尔。言'散爵’即五升之散也。”不过这些异说容量,对表四中的爵形分布,无大影响。

旁置或绕过了上公、侯伯、子男这些“五等爵”概念,转用大国、小国之辞,就等于是转向史学视角了。在《周礼》体系中,各种礼数严格依照九命、五等爵。《春官·典命》说上公九命,礼数皆以九为节,七命侯伯、五命子男,其礼数以七、以五为节。《秋官·大行人》记飨礼,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分三等。然而近年研究显示,公、侯、伯、子、男等等名号,大约是在进入春秋之后,才因外交频繁,而逐渐形成为“五等爵”的。至于“九命”之制,我认为是《周礼》虚构,《左传》中最多只能看到三命。同时在《左传》中,大国、次国、小国构成了又一个三等之差:

《左传·成公三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

杜预注:春秋时以强弱为大小,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

孔颖达疏:春秋之世,强陵弱、大吞小,爵虽不能自改,地则以力升降。诸侯聚会,强者为雄;史书时事,大小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齐侯之下,许男在曹伯之上,不复计爵之尊卑。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以地狭小故也……其为次国者,当齐、秦乎?

礼书中的天子上公、侯伯、子男三等之差,是礼制概念;《左传》中的大国、次国、小国三等之差,是政治概念。传统学者已指出这两个三等之差并不一致:五等爵定型后就一成不变了,大国、次国、小国则“以力升降”,因时而异。春秋之时,一方面礼制本身得到了长足发展,大为精致繁密了,所以九献、七献、五献、三献之类礼数清晰而整齐;另一方面霸主、权臣的随意僭越,又往往而有之。大国、小国对举,在《左传》中时时而有。具体到饮酒器礼制上,大约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国妄自尊大,不惮礼制奢僭,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小国拘谨守旧,夫人献尸仍然用斗形足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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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史学视角中的诸玉爵

在使用大国、小国概念时,本文已参用史学视角了。下面继续从史学视角,观察礼书所记载、礼家所阐释的饮酒器礼制,在多大程度上合乎生活实际。

从史学视角看,跟本文相关的史料约有两类:礼书本身,其他先秦文献与考古实物。礼书本身当然也有史料意义,但这时候,就有必要区分礼书的不同“书法”了。《仪礼》最早成篇,其内容大致可以看成实录。《礼记》之《曲礼》《少仪》《杂记》等篇,记有大量细微枝末的仪节,多非后人所能凭空虚构,应出自礼乐人员的世世传述。然而在“实然”性质的叙述之外,“应然”性质的文字,在《礼记》中又明显多了起来,“礼意”宏论、礼制宏图往往而有。《周礼》的建构色彩最浓厚。此书虽也充分利用了古今礼制素材,但各种礼数都围绕伟大光荣的周天子铺陈罗列。这座“天子之礼”金字塔,同东周王廷的破败卑微不成正比。

所谓“天子之礼”,或含有儒生对“大一统天子”的想象,但《礼记·明堂位》说鲁国藏有三代礼器,享先公使用琖形玉爵,尚属情理中事。《左传·昭公十七年》:“郑裨灶言于子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瓘斝、玉瓒,郑必不火。’子产弗与。”杜预注:“瓘,珪也。斝,玉爵也。”杜预把“瓘斝”释为玉爵,王国维有异议:“瓘当作灌,灌斝即瓘尊。”查《说文解字》:“瓘,玉也。”这“瓘斝”之“瓘”应是修饰斝字的,表示斝的质料,跟“玉瓒”一词中的“玉”功能相同。较之王国维之说,杜注更优。这件瓘斝也是玉爵之属。它用于禳火,系祭祀礼器。又前文提到的《礼记·曲礼》“饮玉爵者弗挥”那一条,极其细微枝末,只有礼乐人员才会把那“弗挥”的规矩口口相传,后儒不可能悬拟其事。这条史料可以证明,春秋典礼上确实有玉爵被使用着。

《仪礼·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器名非常冷僻,后儒编不出来。沈文倬认为,《仪礼》十七篇“成书虽在鲁哀公以后,仍能保持西周的原形”。对《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亦可作如是观,其爵名爵形都是西周传下来的。

又《礼记·祭统》“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这一条也相当具体,只有身临其境、躬亲其事者方知其详。由此可以推测,《祭统》篇的作者是一位专业人员。那么,与《祭统》此条处于同一段落的“尸饮五”“尸饮七”“尸饮九”之文,其可信度也连带上升。进而,以主人的献宾用爵反推此前的献尸用爵以及把《士虞礼》与《祭统》联系起来,论定“废、足、繶”三爵是有柄斗形爵,即便从史学视角看,也可成一说。

礼家云天子及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对这种礼制规划应如何认识呢?首先,九献、七献、五献、三献本身,在春秋飨礼上有案可稽。祭礼以主人的爵位为等差,飨礼则以客人的爵位为等差。《左传·僖公二十二年》,郑公享楚子,“楚子入享于郑,九献”。杜预注:“用上公之礼,九献酒而礼毕。”孔疏:“楚实子爵,以霸主自许,故郑以极礼待之。”楚君位在子爵,郑国享楚君以九献“极礼”,就“子爵”而言事属“非礼”。《国语·晋语四》:晋公子重耳如楚,“楚成王以周礼享之,九献”。韦昭注:“非礼敌,而设之如人君也。”待公子如人君,无疑也破格越礼了。《左传·昭公元年》郑伯享晋国卿大夫赵孟:“及享,具五献之笾豆于幕下。

”杜预注:“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然而孔疏说这个“五献”是“乱世之法”,杨伯峻亦云:“又《春官·典命》,公侯伯之卿皆三献。杜注此云'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不知何据。”这次“五献”也有“非礼”之嫌。春秋礼制的繁密清晰,反而可供僭越者上下其手,实现政治目的。又《左传·昭公六年》晋侯享季孙宿,季孙宿有“得贶不过三献”之辞,恪守卿大夫三献。遂知随心所欲、突破古制者也有,不忘初心、恪守旧礼者也有。外交场合的飨礼如此,国内祭祖礼上也会有类似现象吧:大国妄自尊大、不惮礼制奢僭,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小国拘谨守旧,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总的看来,本文为献尸用爵提供的表格,在史学意义上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还有,孔颖达疏说玉爵“或以玉为之,或饰之以玉”,对这一点,也不妨参诸实物史料。从出土实物看,通体玉质的玉杯的出现是较晚的。参看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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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包含三种形制的玉质饮酒器。第1件双耳玉杯是觚形器,第2,3件是卮形器,第4、5、6、7件是高柄杯。从器形说,这些玉杯倒是都可以称爵的,然而它们都是战国后期及秦汉时的器物,时代过晚。杨建芳已指出,高柄玉杯是战国晚期才出现于墓葬之中的,而且都有楚文化的特征。那么,春秋典礼与东周礼书中的玉爵,就不大可能是这种通体玉质的酒爵。

至如带有嵌饰的漆木饮酒器,由考古资料所见,出现颇早。图三就是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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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例都是漆木杯。除了第2件,其余都是觚形杯。第1件系我国已知最早的嵌玉漆器,在其杯体与圈足接合部,镶嵌有一圈玉粒。同一遗址还发现了不少朱红色漆皮和200余颗用于镶嵌的玉粒。第2件是筒形杯,其口沿与杯体上都镶嵌着玉粒。第3件觚出自大甸子墓地,此觚虽然未见镶嵌物,但同一遗址还有很多觚的漆膜残屑,伴随松石片一同出土。第4件觚出自琉璃河墓地,镶嵌绿松石。第5件是琉璃河墓地另一件觚的复原品,嵌有螺钿。

早在新石器时代,带有嵌饰的筒形漆器就出现了。从商周到战国秦汉,漆器镶嵌都是常见工艺。其镶嵌物多种多样,包括蚌片、蚌泡、绿松石、牙、骨、龟甲、石片、角片、金属箔片、玉片、玛瑙、水晶、琥珀、料器、珍珠等等。春秋以来的漆木礼器转以彩绘为主了,但镶嵌之事仍不绝如缕。礼书中还能看到“象觚”“象觯”,据说是饰以象骨的觚、觯。那么漆木爵以玉为嵌饰、进而以“玉爵”为称,便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在此应向郑玄致敬:在那么多个世纪之后,他依然知道春秋典礼、东周礼书中的诸玉爵并非通体玉质,仅仅是饰玉的木爵而已。对早期礼乐传统之延绵性,看来还要评估得更高一些。

郑玄还说璧散、璧角是“以璧饰其口”的。从字面上,这可以理解为玉饰的位置集中在杯口的附近。这说法根据何在呢?在先秦考古发现中,倒是有一些漆木豆、漆木盒的实物或残片,恰好口沿下部有一圈嵌饰,以蚌泡为多。至于漆木饮器,笔者无力遍检,只看到一例而已,即图三2那个筒形杯,其口沿下环绕着一圈玉粒,然而此器早在史前了。而且,《礼记·明堂位》孔疏在阐释璧散、璧角时称:“璧是玉之形制。”又《周礼·司尊彝》贾疏亦云:“以瑶玉为璧形,以饰角、散。”二疏都说“瑶”指质料,“璧”指形状。那么这个“璧”是那种扁平中空的环形玉璧吗?可是,用那种环形玉璧装饰杯口,从情理说不便饮酒,从实物看未见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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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圭瓒、璋瓒与“废、足、繶”三爵:同形异名

由前所见,天子祭祖九献的一献、二献,分别是天子初祼、王后亚祼。据《周礼》所云,周天子初祼用圭瓒,王后亚祼用璋瓒。圭瓒、璋瓒,也是两种饰玉饮酒器。我在《礼书五爵的称谓原理:容量化器名》一文中,揭举了周代饮酒礼器的“命名策略”论题。当时的礼乐人员为了行礼便利,形成了若干实用化的酒器称谓,如,依容量而定器名、依容物而定器名、因容酒状态而定器名,等等。下面由圭瓒、璋瓒与“废、足、繶”三爵的关系,再补充一条“依场合而定器名”的命名策略。

瓒之形制,郑玄有记。《礼记·祭统》“君执圭瓒裸尸,大宗执璋瓒亚裸”郑玄注:“圭瓒、璋瓒,祼器也。圭、璋为柄。”(大宗亚祼,是夫人因故不能到场,由大宗代理)又《明堂位》“灌用玉瓒大圭”郑玄注:.瓒,形如槃,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孔颖达疏:“以玉饰瓒,故曰玉瓒也。”则所谓玉瓒,只是以玉为柄或以玉为饰的容器,跟诸玉爵一样,也不是通体玉质的。

圭瓒、璋瓒的图像,最早见于聂崇义《三礼图》,参看图四1圭瓒。璋瓒与圭瓒同形,都作斗勺之形。前引《左传·昭公十七年》“若我用瓘斝、玉瓒”一句,杜预注谓“瓒,勺也”。这类容器的考古实物,有青铜的,有漆木的,有陶质的,也有玉质的。可参看图四中的相关例子。1976年,宝鸡市扶风县云塘出土了两件斗形酒器,属西周晚期,器主是伯公父。参看图四4。因伯公父器自名为“爵”,不少学者便认为,这种斗勺形器也是一种爵,它构成了三足爵之外的第二种爵,即斗形爵。当然又有学者提出,伯公父器应该称“瓒”,它自名的那个字,应是“瓒”字而非“爵”字。

对于“瓒”与“祼”之关系,学界已有很多研究了。若从文献看,这种斗形器在用为祼器时,是可以称“爵”的。证以《礼记·王制》“诸侯……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郑玄注:“圭瓒,鬯爵也。”“爵”可以是饮酒器的泛称。在古人的概念中,广义的“爵”可以把“瓒”包含在内。

《仪礼·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三爵,分别被主人、主妇及宾长用来献尸。如前所述,我通过《礼记·祭统》中“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证明了“废、足、繶”三爵都是有柄斗形爵。也就是说,“废、足、繶”三爵与瓒同形,三爵实物形态,也是图四中那些器物的样子。“尸酢夫人执柄”的那个“柄”,就是图四中那些容器的那种柄;“夫人受尸执足”的“足”,就是图四3、4、6、8、9器物底部的那种圈足。繶爵的“足”也是这种足。废爵无足,图四2、5、7所见无足斗形器,便是废爵的大致外观。

聂崇义《三礼图》中的圭瓒、璋瓒图像,也是无足的。无足的圭瓒、璋瓒用于天子、王后祼尸,这跟“废、足、繶”三爵中无足的废爵最贵一点,恰好吻合。可见这类斗形器在用于典礼之时,无足者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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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又,聂氏《三礼图》为圭瓒提供的尺寸,是“口径八寸,深二寸”。这些信息,在聂氏所依据的六种旧图——包括郑玄礼图——之中,应一脉相承,而且还可以追溯到汉初叔孙通那里去。《周礼·春官·典瑞》郑玄注引叔孙通《汉礼器制度》:“瓒槃大五升,口径八寸。”聂氏《三礼图》的“口径八寸”之文,恰与《汉礼器制度》吻合。
图四6那件漆器,原称“杯”,其器形不是典型的斗勺。不过它可以承担与斗勺相似的功能。

图四3、5、6、7都是漆木器。其5、7可以当废爵,其3、6可以当足爵、繶爵。它们表明,礼书中的圭瓒、璋瓒及废爵、足爵、繶爵,也可以是漆木器。我甚至猜想,春秋典礼上所用的圭瓒、璋瓒,实际就是漆木器。至迟东周以来,人们转而爱好高贵精巧的漆木礼器了。《考工记·梓人》:“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当作觯)三升。”梓人是木工,他造的爵、觯,都是削木而成的。孔子有“削觚”之辞:“削觚而志有所念觥,不时成。”《庄子·天地》:“百年之木,破为牺樽,青黄而文之。”《韩非子·十过》:“禹作为祭器,墨漆其外,而朱画其内。”《新语·资质》:木材“大者治罇,小者治觞,饰以丹漆,斁以明光,上备大牢,春秋礼庠”。在礼学辞典、礼书注释中被释为青铜器的许多礼器,都不妨重新推敲,酌情改释漆木器。

图四9是通体玉质的玉瓒,大约出自战国后期,而通体玉质的玉杯也是这时候出现的。看来到了战国后期,通体玉质的饮酒器开始被崇尚了。

伯公父器上的“用献,用酌,用享,用孝”铭文,显然是对器物用途的说明。“用酌”,学者释为酌酒,这时它的功能同于斗、勺之类酌酒器。“用献”,应包括祼礼献尸,即用作圭瓒、璋瓒以及在士虞礼等典礼上用于献尸,即用作废爵、足爵、繶爵之类。而这就意味着,同一种有柄斗形爵,用于酌酒则称“斗”、称“勺”,用于祼礼献尸则称“瓒”,用于士虞礼等典礼献尸则称“爵”。有柄斗形器亦瓒亦爵,“因使用场合而定器名”,便构成了又一个实用主义的命名策略。陈晓明在讨论祼礼之时,已触及这种“因使用场合而定器名”的命名策略了。

其实,对于瓒与勺、斗,我们大可不必强为之别。在周代,当某此日常事物被用于宗庙祭祀的时候,通常被赋子新的名称。《礼记·曲礼下》载:“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槁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粱曰芗其,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丰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由此推断,则勺、斗被用于祭祀场合,当作赞助祼礼的器具,则可能被冠以特殊之名一一“瓒”。

沈薇、李修松也赞成这个论点。同一件物事,若用于祭祀场合,则称谓有异,这个论点颇有见地。伯公父器自名所用的那个字,究竟是“爵”还是“瓒”,还有待于更多的同形器物自名被发现,由古文字、古器物研究者辨析。但有一点已很明确了:斗形器在用为礼器时,是既可称勺、称斗,也可以称“瓒”,甚至称“爵”的,视场合而定,是因为“因场合而定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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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0年第7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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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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