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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的尽头是玄学

 dbnjhkq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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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普通的强奸案,竟然如此轻松又强烈地挑动了社会公众的神经,除了案例本身具有的多种故事性元素,也与这几年各类“性侵”案的频发有关。其中不乏很奇葩的案例,诸如“仙人跳”、“天仙局”、“相亲碰瓷”等现象,在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防不胜防。以至于最近有法律培训机构,已连夜赶制出类似《男性企业家在婚恋中的身家与性命》等量身定制的私享课程,准备高价出售给那些有需求的高端客户。

当然,我们的很多律师同行,这段时间纷纷以直播或写文章的方式,给大家讲述了不少形形色色的“性侵”案,并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支招,最有效的招数,莫过于签订《自愿发生性关系协议书》和同步录音录像。可问题是,如果人家不同意签协议或同录,该怎么办?又或者,人家事后说,协议是被逼迫签的、同录侵犯其隐私,又该怎么办?毕竟嘴长在人家身上,她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你能如之奈何!即便人家同意签协议或进行同录,你心里感觉硌异不?本来挺美好的一件事,都整成啥样了?还正常不?

难啊!

为啥会这样呢?因为司法机关过于相信”受害人“的陈述。在司法机关眼里,强奸罪的受害者是女性(咱们国家立法上没有女对男强奸),而女性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特殊的保护。这话在逻辑上没有毛病。可是怎么特殊保护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和探究的问题。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怎样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呢?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罪状描述里,列举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胁迫就不好说了,“半推半就”到底是“推”还是“就”?是否属于一种女性矜持的表现?或者“欲擒故纵”式的心理撩拨?只能考验男人的悟性了。万一悟错了,后果是很严重的。至于“其他手段”,则是难以穷尽和准确把握了,除了主动下药的迷奸,要是两人对酌,酒后发生关系,她到底是醉了还是没醉,局外人是很难作出判断的,万一她装醉呢?所以,事后只要她一反悔或坚称自己不愿意,你小子可就惨了!因为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更愿意相信女性,而且潜意识里会认为是在保护弱者。所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专家们嚷嚷的什么“接触说”、“插入说”,统统都不对,现在最新、最严格的标准,是采用“妇女说”!

对这一最新学说,专家和律师们可能会严重质疑:这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吗?对不起,是否违反不是您说了算,而是司法机关说了算。

如果您还没有消除疑惑,我不妨给您讲两个故事,是我亲办的案例。

第一个故事。某男与某女相识数月,两人线上交流甚欢,且有暧昧之言。并曾一起吃饭、看电影。某日,某男约某女一起坐坐,某女欣然赴约。两人在酒吧对饮,举止亲昵。酒至半酣,某女在某男耳边低语,如果她喝高了,让某男送她至寓所,并告知详细地址。至午夜时分,某女喝高了,某男便打车搂抱其回家。至小区院子,某男尿急,某女自行上楼。某男随后而至,叩门,某女开门,并告诉其不要出声,因其居所系与他人合租之屋。遂入其屋,两人亲昵一会,欲行男女之事。某女让某男先刷牙洗漱。之后两人宽衣解扣,裸身而交。稍顷,某女突然大呼“救命”,某男惊愕不知所措,忽有邻居敲门,某男情急之下解释系其男友,邻居退后。大约几分钟之后,巡警及某女男友(在数十公里之外的地方上班)皆从天降,其中一名辅警解释说,他们正好在附近巡逻。某男旋即被以涉嫌强奸刑拘。

在代理此案过程中,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反映此案种种蹊跷之处,怀疑某男被设局,办案机关不为所动。家属救人心切,不听辩护人所劝,迫切、主动与被害人谈赔偿事宜,以求获得谅解。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辩护人与检察官当面探讨,检察官说了一句:“就算女方一开始是自愿的,之后如果不愿意也构成强奸。”让我瞠目结舌……之后,由于别的原因,我退出此案代理。数年后,这位女检察官也辞职作了律师。不知道她作律师以后,再碰到此类案件,会作何感想。

第二个故事。某男(已有家室)与某女相识后,双方经常往来。据某男讲,双方之前有过几次开房经历。案发当晚,其开车至女方所住小区,打电话让其下来,并特意送熟食“烤兔子”给某女。当时,某女正与其父亲和姐妹喝酒。某男表示其想与某女发生关系,某女让其先回去洗澡后再来。一个多小时后,某男在外面洗完澡再到某女所住小区,打电话唤某女下来。某女身穿睡衣、拖鞋下来时,某男闻到其身上酒气很大,在车上温存了一会,某男便开车到小区附近某桥墩下,双方在车内发生性关系。期间,某女父亲数次打来电话,某女告知其父一会回来。事后某男送某女回小区,途中某女下车呕吐,回家时某女自行上楼。第二天,某女发现其鞋上有黄泥,遂问其故,并责怪某男她都喝成那样了、某男还与她发生关系,但没有过激反应。之后数日,双方还在正常联系。又过了几天,女方发现未来例假,用试纸测试阳性。女方便告知男方其已怀孕,并商量堕胎之事,双方商定日期一起去某医院。结果,在去医院那天,某男消失,某女与某男联系不上,遂与家人商量报警。

我在代理此案时,反复询问某男:案发当晚女方是否处于完全醉酒的状态、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意识是否清醒、是否有推搡、呼救或其他排斥行为?男方坚称女方只是喝大了、但意识是清晰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在我告知风险以后,男方依然坚持其观点,并请求我作无罪辩护。他说自己确实有错,一是隐瞒了自己有老婆和孩子,二是约定堕胎那天确实不应该玩消失,当时他身上没有钱,担心那家医院费用太高自己承受不起。之后,我便为其作无罪辩护。虽然我也尽力了,也认为自己辩护观点没有问题,但遗憾的是,最终当事人最终被判三年多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即便双方之前有自愿性行为,但案发当晚女方处于醉酒状态,女方事后报案即说明其不是自愿的。

听了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故事,您还有什么想法?欢迎大家讨论,反正我是有些无语了。

以前我以为,涉黑涉恶和职务类案件辩护难度很大。现在看来,强奸案的难度级别更高。宇宙的尽头是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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