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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请求法院确认还款有效,不属于诉的内容

 游侠123 2025-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4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A公司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2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B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1幢1单元12314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C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州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七楼708-8室。

一审原告:西安D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24号院内办公楼1层西侧103室。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A公司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B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西安C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及一审原告西安D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与另案C公司诉D公司、第三人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两案虽基于同一事实,但本案与另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同,原审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A公司有三个诉讼请求,A公司放弃对《债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诉讼请求,对于要求C公司返还500万元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与确认向B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的诉讼请求,原审未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另案(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的陕西田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A公司转款400万元的事实系笔误,本案原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采信于法无据。A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B公司、C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依法有据。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本案A公司D公司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A公司D公司请求确认向B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及请求C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在另案审理中法院对此已经进行审查和认定,上述两笔款项均不是A公司D公司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A公司D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诉讼请求实为否认(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驳回A公司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关于A公司请求C公司返还500万元不当得利诉讼请求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在另案C公司诉D公司、第三人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认定,陕西田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及5月14日、15日向C公司及陈诠转账400万元,2014年8月29日王彩莲向陈诠转账100万元,共计500万元转款属于2015年3月24日《债务对账确认单》中确定的已归还款项。A公司认可另案上述500万元中的400万元即本案A公司D公司诉称返还500万元不当得利的组成部分。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原生效判决中已经进行了认定与处理,且该项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原生效判决结果,原审据此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二)关于A公司请求确认向B公司688万元还款有效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从本案看,本案不属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也不符合确认之诉的基本要求。因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A公司请求确认向B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A公司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江静

书记员:田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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