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内容、前置程序等问题简介及参考案例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25-05-06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78-001号案例涉及到了监事代表诉讼的问题,监事代表诉讼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重要一环,本文做简要介绍。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注:即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事代表诉讼是一个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

  


1、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体并非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

参考案例:

(1)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3)苏0382民初15117号民事裁定认为,监事代表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公司董事和高管,而王某某并非甲公司的董事及高管,故甲公司的监事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2)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监事代表诉讼系基于理顺公司内部治理、强化公司决策机关的责任意识,因监事对公司内部监督管理的权利而赋予了监事作为公司代表人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诉权。因此,此时,被诉的主体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认为,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监事代表诉讼的起诉内容仅限于要求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代表诉讼的内容(诉讼请求)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除此之外,其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在监事代表诉讼中提出。

参考案例:

(1)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是监事代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并未授权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和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据此认为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不符,应驳回相应起诉。

(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6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认为,监事代表诉讼的范围仅为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诉,法律并未赋予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返还公司证照之诉的权利。因此,任某某作为监事代表提起的有关返还公司证照诉请,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3)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701号民事裁定认为,因本案系黄某以公司监事身份代表公司对被告公司、岳某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湖南程江霸王寨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并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102万元以及要求被告岳某球返还证照等资料,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监事代表诉讼情形,且被告资兴开心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岳某球并不是原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黄某以监事身份代表湖南程江霸王寨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程江霸王寨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3、监事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监事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由于监事一般并不掌握公司公章,因此起诉状等材料的落款一般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只能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签字。

参考案例:

(1)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认为,区别于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代表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由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

(2)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4)皖050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认为,余某某作为某公司监事,根据持股40%的股东陶某某的请求,代表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本案系监事代表诉讼,民事起诉状落款处监事余某某已签名,无需某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故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4、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监视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监事代表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这个前置程序,则无法启动监事代表诉讼。

(1)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属于监事代表诉讼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该条款设定了监事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相关主体解决纠纷,避免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当影响。本案中,宁波思诺康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大股东方某平作为被告,小股东张某林同时也是唯一监事,如僵化地要求作为股东的张某林书面请求作为监事的张某林提起诉讼,实无必要。

(2)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认为,监事代表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股东请求的前置程序,方式必须是通过起诉。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9771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系监事代表诉讼,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基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申请,对外以公司名义向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法律并未规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在无股东申请的情况下,可自行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