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新的《监察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就法律修改的背景而言,相较于2018 年的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开展廉政建设,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此次监察法的修改有许多亮点,新增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措施等新的强制措施种类,既完善了监察委调查案件的法定程序,又加强了对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笔者在此对新《监察法》的主要修改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如下,供后续工作中参考使用。 01 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也列入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派出范围,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的相关规定。 ![]() 02 将“工作秘密”也列入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范围 ![]() 03 增加“函询”这一书面谈话形式,调查人员在展开正式的讯问之前,可以先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谈话或函询 ![]() 04 新增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强制到案”的相关规定,最长不超24小时,类似《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 ![]() ![]() 05 新增“责令候查”措施,最长不超12个月,类似《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 06 新增“管护”措施,最长不超过10日(7+3),类似《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 ![]() 07 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增加“调查实验”的调查手段 ![]() 08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新增严禁以暴力方收集证据,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保障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09 关于留置期限的修改:“留置期限(3个月+3个月)到期的,可以改为责令候查措施”,“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最长留置时间增加至8个月”,“留置期间发现新罪或新的犯罪事实,可以重新起算留置时间” ![]() 10 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措施有协助义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组建专门的留置看护队伍 ![]() 11 采取管护、留置措施的,除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况外,应24小时内通知家属,家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 ![]() 12 检查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被调查人逃匿、死亡的,删除“经省级以上检查机关批准”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 13 增加“聘请特约监察员”的规定 ![]() 14 新增“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7日 ![]() 除上述要点之外,新监察法还在原有的针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处罚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有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措施的期限限制,非法干扰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 END 作者 | 申学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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