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代理人 王楠 ![]()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全球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高效便捷经济的商标保护通道,也成为全球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前进行商标布局的重要选项之一。但实践中,与中国国内商标申请不同,国际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除了可能因与在先权利冲突等常规理由被驳回外,还常因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中国规范、而基于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遭遇驳回。中国国内申请由于对指定商品或服务规范性的审查设置在商标申请受理前的形式审查环节而规避了此类问题。如下表笔者对摩知轮公开数据的统计结果,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引用第二十二条相关的驳回复审案件持续攀升,显示这一问题已成为海外企业选择国际商标申请中的“特色难题”。 ![]() 笔者也注意到,此类驳回案件在数量持续攀升的同时,所涵盖的商品服务类别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早期驳回复审案例多集中于第 35 类,源于中国不接受除药品、医疗用品外的批发零售服务。而近年,涉及该条款的驳回已扩至多个类别,涵盖新兴科技、虚拟商品、医疗健康等多个热点领域。笔者近期代理了一个典型案例,某国际商标在中国申请 近四十个类别的延伸保护,但其中近半数类别的申请,因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中国规范而遭遇驳回。该案例凸显了国际商标在中国延伸保护时所面临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规范性问题,给国际商标申请人敲响了警钟。本文尝试归纳出国际商标中国延伸保护中常见的商品或服务不规范“雷区”,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前规避此类风险提供参考。 一、国际商标中国延伸保护中常见的商品服务不规范“雷区” 基于近年驳回复审案例分析及实务经验,国际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中因商品服务项目不符合中国规范而被驳回的情形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1、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中国国情 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商品服务主要包含以下三种。 1-(1) 中国不接受“黄”(色情)、“赌”(赌博)、“毒”(毒品)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1-(2) 涉及封建迷信或政治活动等特殊领域
1-(3) 中国禁止买卖商品(如野生受保护动物制品、货币)
2、中国审查对于新兴领域审慎监管 中国目前不接受加密货币、数字代币、虚拟资产等相关商品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服务表述中一旦含有“加密货币”、“非同质化通证(NFT)”等敏感词汇,比如第9类的“用于生成接收和使用加密货币的加密密钥的可下载软件”、第25类的“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服装”等表述,均不会被中国商标审查所接受。 同时,虽然在中国现行(202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公布的区分表以外的可接受商品服务清单中,有众多含有“虚拟”一词的商品服务,但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国知局对于含有“虚拟”一词的商品服务审查还是非常严格的。在多件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如第G1765748号、第G1760041号、第G1760051号、第G1763840号、第G1748449号等等)中,均明确表示了在我国目前不接受与元宇宙以及与虚拟相关的商品服务的审查倾向,比如第9类的“可下载的虚拟服装”、第36类的“在虚拟环境中的网上银行服务”均是官方明确表示不予以接受的商品服务表述。 此外,由于“加密货币”、“非同质化通证(NFT)”、“元宇宙”、“虚拟”等敏感术语具有跨行业适用性,可修饰几乎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导致含有此类表述的项目可能出现在全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中。这是近年来国际商标商品服务表述不符合中国规范所涉类别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 3、对商品服务表述审查趋于严格 从中国商标审查实践来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际商标领土延伸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表述的审查,相较国内商标申请更为宽松。例如,'某某商品附件及零部件'等跨类似群的宽泛表述通常可获接受。但近年审查趋势显示,此类标准正逐步收紧,跨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服务表述被驳回的案例有所增加。实务中常见的不规范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3-(1) 商品服务表述涉及多个类别或类似群组,需具体限定。
3-(2) 原为中国商品区分表的标准表述,但在区分表修改时已删除不再接受,因而国际商标的审查也不再接受,需限定具体商品。 实务中,比如,2023年区分表删除的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原涵盖0104全部类似群,共计二十个部分)及2024年删除的第28类“游戏器具”(原涵盖2801全部类似群,共计两个部分)是较为典型的案例。由于中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已删除上述概括性表述,并未新增相应权利范围商品,申请人只能将其限定为具体的细分商品项目。比如,可以将第28类“游戏器具”修改为属于2801(一)群组的“游戏机”及属于2801(二)群组的“游乐场骑乘玩具”以覆盖2801类似群各部分权利。但反观原涵盖0104全部第1类的“工业化学品”,因0104共有二十个部分,现行《区分表》的划分,想通过指定个别商品而覆盖0104所有二十个部分已不可能,申请人只能根据的实际业务,指定较为具体用途的化学品,例如根据自己实际产品指定0104(一)“纺织品上光化学品”、0104(二)“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等。 3-(3) 因商品服务表述中含有特殊功能性或效果性描述,不符合中国审查标准,需删除该类描述。 《尼斯分类NCL12-2025文本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所列典型示例为第5类的“具有美容功效的膳食补充剂”(医疗效果描述)、第25类的“含有减肥物质的服装”(功能性描述)。 4、对批发零售服务限制性接受(第35类) 目前中国商标审查对批发零售服务(第35类),仅接受在药品和医疗用品上的批发零售服务。实务中,因在第35类上指定非医药类批发零售服务而被驳回,是国际商标因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中国规范而驳回的最为常见“雷区”,应予高度注意。国外申请人,对于非医药类批发零售服务,申请人可参考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标准,将相关服务调整为第35类3503类似群组中可接受的具体项目,如“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等标准表述,在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前提下争取最大保护范围。 二、应对建议 针对上述不符合中国商标规范的商品服务项目,结合目前中国商标审查中对于商品服务的接受现状,在中国办理领土延伸保护时可采取以下针对性策略: 1、中国商标审查对涉及中国特殊国情的商品服务采取严格标准,任何形式的表述调整均难以获得核准。实务操作中,建议国际商标申请人在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直接删除此类项目,具体可参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尼斯分类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2020年公布,每年更新)中标注为“中国不予接受”“ X”的商品或服务表述,以避免因项目不符合中国国情而导致申请受阻。 2、国际商标申请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对于新兴技术领域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当格外审慎。目前中国商标审查中明确不接受涉及加密货币、数字代币、虚拟资产及相关衍生商品服务的申请,申请人应在商品服务表述中严格避免使用“加密货币”、“非同质化通证(NFT)”、“元宇宙”等敏感术语。同时“虚拟”一词为较敏感词汇,除区分表中明确可接受的表述外,务必谨慎使用虚拟一词的表述。此外,鉴于中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收录的“区块链技术”相关服务项目(如第36类“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第42类“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申请人可考虑尝试采用“区块链技术”对新兴商品服务项目进行限定,在符合中国商品服务表述规范前提下争取最大保护范围。 3、在中国商标审查趋严的背景下,国际商标申请中对于可能涉及多个类别的宽泛商品服务表述,建议申请人在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时进行必要限定,同时避免商品服务表述中含有特殊功能或效果的特征性描述,以降低因表述不规范导致的驳回风险。 4、中国目前商标审查对批发零售服务采取限制性接受,仅接受药品、医疗用品相关服务。对于非医药类批发零售服务,如上文所述,申请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服务,参考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标准,将相关服务调整为第35类3503类似群组中可接受的具体服务。 此外,如果国际商标在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一旦因商品服务表述不符合中国规范而驳回,海外申请人可在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驳回复审的同时,向国际局办理商品服务删减手续(limitation/MM6),删除或修改不符合中国标准的商品服务项目,例如调整为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表述,以消除驳回理由。修改后的商品服务表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国际注册的权利范围。尽管实务中对权利范围是否扩大的审查尺度相对宽松,但仍存在因超出原权利范围而导致删减申请未被核准的案例,因此建议在调整表述时谨慎评估,避免因超范围修改影响最终核准结果。 三、结语 中国商标审查对商品服务项目的规范要求,是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在中国获得延伸保护的重要标准。建议海外申请人特别是涉及新兴技术领域者密切关注中国商标审查动态,通过精准及策略性的商品服务项目表述,在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前提下争取最大保护范围。 参考: 1、截至2025年4月摩知轮数据库中的国际商标驳回复审裁定(2017年~2025年4月) 2、2020年~2025年《尼斯分类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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