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附件6的本国子目注释,归入税则号列8413.5031的“往复式柱塞泵”须由泵缸、柱塞、吸入阀、排出阀和驱动机构组成。因其上级子目列为8413.503(液压式),故该款注释所称的“驱动机构”显然只能是液压动力装置。(注1:本国子目所称“气动式”“电动式”“液压式”和“其他”是指驱动泵的动力源类型,并非指泵输送的流体类型,因为整个品目84.13的泵都是液体泵)但问题在于,现实贸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泵的报验状态其实是不含动力装置的,即在使用时再外接对应原动机进行驱动的类型,如品目注释所称的“离开原动机一定距离的泵机(pumps placed at some distance from the prime mover)”——如果某种泵是仅设计为连接液压马达,在归类时仍可视为子目8413.503所称的“液压式”。(注2:若为“通用型”产品,则一般考虑归入同级的“其他”子目8413.5090)不过,在本国子目注释明确规定归入税则号列8413.5031的柱塞泵的结构必须包含“驱动机构”的场合,就相当于是将前述外接动力源的液体泵的类型给排除了出去——因其构成不符合本国子目注释关于“由泵缸、柱塞、吸入阀、排出阀和驱动机构组成”的描述之故。考虑到有关本国子目注释似乎是2025年新增的规定,以及税则号列8413.5031项下存在的暂税,如果上述分析成立且为官方所认可,或将导致部分原本归入税则号列8413.5031的柱塞泵被调整至8413.5039,并产生相应的税差。[注3:但在笔者看来,本国子目注释其实只须明确柱塞泵和活塞泵的区别(元件上有无密封件),以及归入特定子目的泵的动力源类型(液压动力装置),而完全没有必要对泵的具体构成进行“画蛇添足”式的约束,因为品目84.13显然是允许归入其的液体泵不含原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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