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变的是啥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人可能会脱口而出,废井田、开阡陌、终结奴隶制社会等等,可这些结论,往往是在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之前,根据文献记载得出的,而在这50年间,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青川秦简、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北大藏秦简等等,可以说有无数的新材料出土,这些50年前的结论,还对吗? 今天,我就结合新材料,谈一谈商鞅变法对土地制度的变革,到底是怎么回事。 井田、辕田、阡陌到底是什么?在先秦的土地制度上,有那么几种公认存在的形态,一种是爰田制,一种是井田制。 爰田制,也写作辕田,它是在周亩的基础上,采用耦耕的方式进行生产,耦耕就是双人共耕,俩人一起合作种地,而周亩很有意思,它是宽1步(周制8周尺为1步,战国6.4尺为1步;秦汉以6尺为步,约为今1.4米),长100步,面积100平方步,其实就是一个窄条,亩为田垄,旁边还有小水沟,田垄上就是小路,阡就是南北走向的田埂,陌则是东西走向的田埂,土地分割极致细碎,适应的其实是纯人力耕种的条件。 ![]() 共耕 这种集体耕种的方法,在解放后的云南省,独龙族、怒族、傈僳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仍有保留,学名为“伙有共耕制”,独龙语称之为“马卡木朗”或“夺木奢”,怒族称之为“棉阿白”,傈僳语称为“贝合来”,这些少数民族的伙有共耕制,主要有两种生产组织形式: 一种是以家族公有为基础的伙有共耕。它是按家族血缘关系组成共耕小组,共同耕种家族公地或共同开垦的荒地,家族成员共同出种子和劳动力,收获时按户平均分配(有时也考虑到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因素)。另一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伙有共耕,这是通过亲友、婚姻或买卖关系结合起来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共耕组织对土地有伙同占有权和使用权,共耕户共同出种子、劳动力、耕畜,产品按户及所出种子数量分配。 当然,爰田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轮换,所谓“三年一易土”,配套的是氏族公社共享土地的所有制结构,这一点,与独龙族、怒族、傈僳族曾经对土地轮替休耕的生产方式,如出一辙。 说完爰田制,再说井田制,它是在土地公有基础上一种小家庭生产方式, 也被称为“八家分配徭役制”,就是把一整块土地画成 “井” 字,周围八块,中间一块,每块100亩,有点像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农奴劳役地租制,通过8家一起耕种中间那块公田,公田的产出当做给封建主的劳役地租,自家耕种的田地,则归属于耕种者家族所有。 商鞅变法都改了什么?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其实主要是对耕作方式和亩制进行了调整。 耕作方式上,商鞅实际上融合了爰田制和井田制,吸取了前者中的村社轮转,按照爵位进行授田和收回的手段,也就是史书中说的“作爰田”;吸取了后者中的劳役地租,也就是把土地划分为舆田、税田,税田虽然是在农户应纳税土地中选出的区块,却以其收成承担田租、田刍,这个就是秦简中说的“度稼得租”。 ![]() 井田制想象 两者合一,则是《史记》《汉书》中,“废井田”“制辕田”的正解。 再来说说亩制的变化。 商鞅把100平方步的周亩,改成了240平方步亩的大亩(秦亩),这是对三晋中赵国制度的照搬,可又有两条非常现实的考虑。 第一,更长的垄沟,适应了牛耕需要的回转空间需求,从环境层面,为推广官府主导下的牛耕技术升级,打下了基础。 第二,方便税收管理。从出土的青川秦简、龙岗秦简里,我们可以看到,秦朝对土地的管理非常讲究,对土地的形状,如田垄、道路这些,全部规范化,也就是每一亩为一个长方格,面积为240平方步,周围要建垄,垄上有小路,再以一百亩为一个大方格,周围建封、埒,也就是矮墙,上面有大路,形成横纵交错的路网。 所以,开阡陌,不仅仅是挖开百步亩的田垄和道路,还是建立新的田垄、道路体系。 而实现了田地规格的标准化,就能保证赋税的标准化,因为军功爵位的最低等授田,就是一百亩,田租(粮食)、田刍(秸秆作草料)对应一户的征收,就是一个方格,爵位提升一级就是方格的倍数增加。 确立了田亩的标准化,一家一户的收税就标准化了,国家官吏只需要对照手里文书、账簿里记录的方格,就能和现实情况一一对上号,这就实现了行政上的标准化。而且秦国对土地的封疆,管理得很严,不允许随便调整,还要求每年两次去修复这些封界,目的就是为了更顺畅地收税,而不是调整土地所有权。 有了标准化的亩制之后,这种授予和收回、轮转,就很方便了,只要官吏在账本上加加减减,一个方格或是几个方格,就变更了,很方便。这才是商鞅变法的主要意义,方便管理,不这么干,像明清鱼鳞册上,土地形状千奇百怪,所有权也是犬牙交错,根本谈不上什么收回和授予,什么纸面规定都执行不下去。 官吏主导下的农业生产综合上述信息可知,商鞅变法其实延续了先秦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传统,但在实操中,却进行了主体的调换。主持土地轮转的,不再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是德高望重的长者,而是国家的官吏,这就把国家的权力,伸到了村落之中,家族之中。 ![]() 在秦汉基层组织 “里” 这一层,有田典的设置,他不算官吏,不拿俸禄,但国家会给他优免待遇,比如不用服劳役。这样一个半官半民的角色,既是地方组织的头目,又是国家机器伸下来的最末梢,负责对接土地轮转和申请官牛耕种等事宜,并向上一级的,真正的国家官吏,驻扎在乡中的“田部佐”汇报。 田部佐,是县级属吏田啬夫(也称大田)的下属,会被派往各个乡,有辖区,故而称部佐,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管理、养活国有的牛,直接对接里民的申请。多说一句就是,田啬夫是一个县里,除了县、丞、尉之外,秩级最高的三个职位之一,另外两个,一个是管理县中刑徒的司空,二百五十石;一个是乡部啬夫,与田啬夫一样,二百石。可见,田部在秦汉地方基层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在如此复杂繁复的管理之下,秦、汉初的农户在耕种的时候,会采取类似小公社、小生产队的方式,进行合作耕种,尤其是在官吏的指挥下,进行牛耕,领取了官牛之后,你还得保证它不掉膘、不死掉,违反了可是要受罚的。这些都说明在秦和汉初,基层农业生产也有很强的公有化成分,只不过,这个公,属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则是国家的代表——官吏。 村社,俄罗斯历史上的爰田制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近代的俄罗斯也有这么一套类似的体系,名为“村社”。村社的基本特点是建立在公有基础上的土地平分制。土地原则上每12年重新分配,事实上许多村社每6年、3年,以至1年就再分一次。土地被划分为长条形,以便于分配的平均性。长条地的“平分”并不是硬性地按户分配,而首先考虑一户的人口与劳力。一般说来,土地相对贫瘠,则根据农户的劳动力分配,土地肥沃则根据人口数目分配。 ![]() 与土地平分制度平行实施的是共耕制度。村社给予村社全体成员的先是经营“用斧头、镰刀和犁所能对付”的土地的权利,然后随着人口的增加,供给每人以均等的地块,其义务是参加“公共的翻耕和砍伐”。 沙皇俄国对于这种农村组织,可谓情有独钟,规定无论何人未经公社的许可,不能离开公社,迁往他处。一旦村民离开村落从事其他职业,村社可以即时把他“召唤回来”。村社对国家与领主的租税带有“连环保”式的连带性责任,一旦一户村民离开,那么,租税的负担自然分摊转移到其他村民身上,因此,村社往往会根据“集体”的意愿强迫它的成员回乡。 商鞅变法是社会主义改造?这套组织体系,在马克思的眼中,并不是什么先进的制度,而只是落后的东方式原始公有制公社的一个近代遗存,可是,在俄罗斯的村社社会主义者眼中,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1845年,普鲁士政府顾问哈克斯特豪森出版《对俄国的内部关系、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村设施的考察》,对俄国村社情况作调查与分析,并称自己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而这也点燃了俄罗斯知识分子骨子里的爱国热情,以赫尔岑为首的村社社会主义者声称:西欧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所追求的“农业协作社”、“共产主义公社”,原来就存在于俄国的现实生活中,俄国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是俄国社会主义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俄国就可以避开西欧资本主义的“罪恶”和“灾难”,直达“社会主义”的捷径。 文学评论家特卡乔夫在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影响下,更是盛赞俄国农民是本能的、传统的共产主义者,他们尽管愚昧,没有西欧人那样“文雅”,但比西欧人民更接近社会主义。当然,这还不是最肉麻的吹捧,还有俄国民粹派宣称:俄国庄稼汉的村社精神是任何一个西方民族所不具有的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对此,马克思的的评价是:俄国村社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农民在被分配到的'份地’上从事劳动”等基本特点,决定它依然属于“半野蛮的、半文明”的落后社会形态。列宁作为一个俄国人,也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被民族自豪感所蒙蔽,而是明确指出:“俄国在许多重要方面无疑是一个亚洲国家,而且是一个最野蛮、最中世纪式、最落后可耻的亚洲国家”,“而让俄国成为'最野蛮的亚洲’的基本元素就是'村社’。” 为什么会这样呢? 答案很简单,在马克思主义的定义里,村社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遗存,而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原始社会(1859年马克思出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属于人类早期的社会形态,就连奴隶社会都比它要先进。恩格斯继承了这种论断,他说,“无论什么地方,从印度起到俄国止,凡是古代村社习俗还保全着的地方,这种习俗便做了数千年来最横暴的东方专制政体的基础。只有在这种习俗崩坏了的地方,独立的发展才有了进步,藉奴隶劳动来加强并发展生产,才是经济生产道路上的第一步。”(《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1、12页)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够真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历史,不要走俄罗斯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者”因民族自豪感,烧坏了脑子的敝帚自珍老路,就能够意识到,商鞅变法从来不是什么封建社会打倒奴隶社会的历史性变革,而只是一次原始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内部的管理模式调整罢了。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什么时候,才从原始社会里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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