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问题,我有办法。请点击关注蓝色“安全易一道来”,可阅读更多原创安全文章。 书写“亲历、亲见、亲闻、亲悟”的文字,最大限度地接近于真实和传播分享有意义的技法,有图有法有故事,听我“安全易一道来”—— ![]() 如果问“四不伤害”是针对谁提出的理念? 大多数人一定会说是针对作业人员提出的,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如果是在2002年以前有这样的看法,也许是对的,在那以前,发生事故对责任人的追究大多是行政处分,从2002年颁布安全生产法以后,特别是2015年“两高”释法以后,发生生产事故就要追究责任的刑事责任了,所以,“四不伤害”也是负有生产组织、指挥、管理职权人员的“四不伤害”。 我最早知道“三不伤害”,大概是在1995年的青岛工地,公司安监部下文传达上级文件,要求所有人员都必须背过“三不伤害”。“三不伤害”这一理念的提出,旨在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违规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作业安全。 一名作业人员做到“四不伤害”只能保障她个人的安全,只有当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和人员做到了“四不伤害”才能保障整个工程的安全! 我所看见和知道“三不伤害”的由来—— 1987年石横30万“双引进”发电机组经过我们精心安装,满负荷运行交机,代表着30万发电机组设备制造和安装能力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或新的高度,是电力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上的大事件。 1992年德州华鲁30万发电机组经过我们克服一个又一个缺陷,最终满负荷发电交机投入运行,实现了李鹏总理“把缺陷消灭在安装的过程中”的理念和要求。 德州华鲁四台30万发电机组顺利发电,代表着30万发电机组已经成为成熟的整机装备和发电系统,标志着30万发电机组进入一个密集制造安装的新阶段,30万发电机组是八十年代起步,九十年代大发展的时期。 工程建设的大发展,必然需要大量新的施工队伍的参与,也必然大量的施工作业人员的增加,而这种增加并不是有序的,或者说是有充分准备的。作业人员从哪里来?大量分田到户后,人多地少剩余的农村劳动力也正在寻找挣钱的机会,于是,一大批,或者说成千上万,上万过亿的农民成为“农民工”,也就是在那个时代比较形象的一句话“放下锄头拿起扳手”的民工。 ![]() 放下锄头,就能拿起扳手吗? 当然不能! 然而又勉为其难,一个边干边学的场景就出现了。 不单农民工没有做好准备,其实,施工企业也没有做好准备。于是,在施工现场就出现了这样的场景:穿着各式各样的衣服,戴着各式各样的安全帽,有待安全帽的,还有不戴安全帽的,大量的是戴了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登高作业身上没有安全带的,有安全带也不挂的,还有很多只是手里拿着安全带;施工负责人安排高处作业前也未安排搭设脚手架作业平台,违规违章作业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 ![]() ![]() ![]() ☞了解详情请阅读《入职遇见师傅,一生的缘分开始了!》 ![]() 推动“三不伤害”这个理念的过程也是很艰难的。 “我不伤害自己、我不被他人伤害”首先就要正确佩戴安全帽。但是,在那个时期,不系安全帽带是正常现象,还有很多人在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像这样坐在安全帽上休息的场景司空见惯。 我所经历的真正实现在施工现场绝大多数人能够正确佩戴安全帽,应该是在1995年的青岛工地。 那时候也是开始开展“三不伤害”活动,当时的安监方科长在推动正确佩戴安全帽整治行动时,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即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现场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就罚款。记得当时是不戴安全帽罚款五十元,现在来看五十元不多,但在那个年代,五十元可以在食堂吃大半个月,所以,罚款还是很重的。 能不能实现正确佩戴安全帽,关键是领导的决心和执纪人员的决心。安监方科长的决心是坚决的,有很多人因为未佩戴安全帽被处罚,还有中层干部被处罚。 他当时的做法是,下达通知给予一周的适应期,到期开始检查佩戴安全帽情况,凡是未佩戴安全帽的一律罚款。那时候,经常看到他带着安监人员在现场巡查,一旦发现未佩戴安全帽,无论何种理由,均无例外的被处罚。在经常出现不佩戴安全帽的作业场所,他亲自站在现场监督,并说我看你们谁不戴,不戴就罚款! 只要制定的纪律无一例外的执行,只要做到无论是谁违反了纪律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处罚,纪律就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正确佩戴安全帽这个事,在1995年基本解决。 当然在整个工程建设工地以及厂矿企业真正实现能够正确的佩戴安全帽,还要晚一些。 记得1998年我参加省局安全工程师培训班,老师在课堂上讲了一个案例,案例是这样的: 潍坊一个电厂换了新厂长,新厂长是外单位调过来的。来了几天,他在厂区发现职工无论是普通职工还是干部在厂区大都不戴安全帽,戴了安全帽也不系帽带,这让新厂长很恼火,在会议上提出整改要求,也没有大的改观,不戴安全帽已经成为习惯了。新厂长就从抓戴上安全帽这个事来抓纪律。厂长在会上宣布,自今日起,抓住工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0元,干部不戴安全帽就地免职。政令一下,大家开始紧张,大都戴上安全帽在办公室的门,但习惯不是一下子能改的,一名工人在厂区干活的时候因为出汗摘下安全帽,将安全帽放在一边,被抓了现行,没说的罚款1000元,那个时候1000元大概是电厂员工一个月的收入吧,罚的那是肉疼。这时候大家互相都会提醒,哎,你没戴安全帽,被提醒的人一惊,忙感谢道,啥也不别说了,晚上门口饭店见。后来一车间主任因为车间有急事,赶着去现场处理,没拿安全帽就出了门,被抓现行,没说的,就地免职。这一下再也没有不戴安全帽的事了。从这个案例上看,任何事都要从小事抓起,小事还得厂长管才行。 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是强制性的,只有这样,才能在施工现场创建一个安全可靠的施工环境和秩序,建立和维持秩序是管理者的第一要务。 大概到了2006年,我当时在石横项目部干安监部主管,这时候电力系统又在”三不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就变成了四不伤害。前三个不伤害,主要是自律。新增的“保护他人不伤害”主要是指的管理人员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以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四不伤害”的提出,无论是三不伤害还是后来的四不伤害,都是以领导者和监督者的视角来强调和推行的,强调的是作业人员去做,增加的“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还是从领导者、监督者的视角,强调的是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不伤害”宣传漫画,画的图画很形象。 ![]() ![]() ![]() ![]() ![]() “四不伤害”果真只是要求作业人员的吗? 如果说在提出“三不伤害”的时候,其出发点就是针对现场作业人员存在的大量不正确着装、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遵守执行操作规程的行为,并养成了习惯性违章的习惯,“习惯性违章”这个词也是产生于那个时代。 四不伤害的核心内容我不伤害自己:通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自身行为安全; 我不伤害他人:避免因自身操作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 我不被他人伤害:观察自己作业周边环境状态,警惕他人行为或环境隐患可能对自己造成的伤害; 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主动指导、协调、提醒、监督他人发现排除隐患,规避风险。 “三不伤害”“四不伤害”只是针对作业人员的吗? 在2002年以前也许是,但是,到了2002年以后就不单单是针对作业人员提出的要求,而是全体工作者,也就是也包括指挥人员和管理人员。 2002年,第一部《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依法治安就开始上路了,对于发生的重大伤害事故,政府开始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监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开始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2015年,“两高”发布针对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也就是说发生死亡一人事故或重伤三人事故就是刑事案件了,就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两高”释法所列危险作业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也就是组织人员、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两高释法与紧接着宣判的“清华附中事故”不知是否关联,但清华附中事故应是“两高”释法之后宣判的第一案例。 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法院判决,对承建方的15人,从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工长、组长和作业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这些年我到项目出差培训时,也大都以此事故判决来做案例,提醒警示指挥人员、管理人员通过这个事故判决,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正确准确地履行部门和本人岗位职责。 “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法自从2002年首次立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2002年到2014,用了12年,而这次修法只间隔了6年,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已经对造成人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生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示!而加快立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修法的本意。 我们从2015年对清华附中事故的判决可以看到,发生事故后对责任人的判刑,从主要负责人、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到作业人员,无人员遗漏,都被问刑。这十年来,只要发生特重大事故,都会一些因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指挥人员、管理人员被判刑。 这些事故判决案例告诉我们——“四不伤害”不再只是作业人员的四不伤害,而是所有岗位人员的四不伤害,是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四不伤害。 这就是我在讲课和文章里常讲的: ☞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可能失去健康,甚至生命! ☞管理人员违章违规工作,可能失去前程,甚至自由! 我不伤害自己:按照规定要求正确穿着工装,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在着装及行为上以身作则做样子,成为工地的行为标杆,引领整个工地的行为规范化; ![]() ![]() ![]() 我不伤害他人:根据自己部门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和工作计划,避免交叉作业和无控制措施的赶工行动;依据法规和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投入机械设备工器具及防护设施、装备及用品用具,做到“”构建施工现场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权的人员在资源配置时,需要做到以下六个“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人证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人数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人机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人技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人法匹配” ☞安排工作要做到“管干匹配” ☞务必把一切工作的起始都放入“安全性”进行一下考量,就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方针; ☞务必把人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职责履行不单单是一份工作,有时也是别人的生命!做出的一个决定出现严重偏差时,或许就是别人身体的残缺,甚至是生命的丧失!所以,常用“符合性检验”这个检验机制,对开展的工作依据施工方案和规程规范进行符合性验证一下,排查隐患,进行整改,也就是践行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 我不被他人伤害:现场巡检工作时,观察自己周边环境状态,警惕他人作业行为或环境隐患可能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指导、监督其他部门和岗位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其主责的安全工作,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因其他部门或体系安全职责和措施不落实导致的风险,自己和他人受到伤害; 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主动指导、协调、提醒、检查验证监督其他部门及岗位人员正确准确履行职责,防止同事因履职失误导致的事故,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自己被问刑失去自由的悲剧。 ![]() 政府在推动依法治安的决心是坚定的。 通过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指挥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失职失责,就会启动法律程序。 网上查询: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抽查的500起生产安全事故中,约62%的案件涉及对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责,平均每案1-2人。 2021年山东省通报的案例中,全年因安全事故被判刑的“直接责任人员”约200余人(含管理人员)。 2022年,应急管理部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叶邵生表示,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总体稳定,但每年作出生效裁判的被告人数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的被告人数量明显增加,“反映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600件4641人,起诉了9495件15506人。罪名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共计占96.4%。 近两年的数据在网上我没有搜索到,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被依法处理的人员只会更多,而不会更少,但是,相信会越来越少,因为,当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指挥人员、管理人员意识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后,自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相信越来越多的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会依法依规依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程序履行职责的。 我不伤害自己、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的家庭! 我不伤害他人——我不伤害他人的家庭! 我不让他人受到伤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正确准确履行职责,不因自己违规违章的决策或管理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继而导致他人家庭受到伤害!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工程建设组织人员、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也是“四不伤害”理念的践行者。 ★在工程建设工地所有的工作者都应当培育自己最少这十个工作行为习惯: 1、出办公室、班组休息室自检着装的习惯。(符合现场着装要求再出门) 2、现场工作检查每天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需用工器具的习惯。(符合工作或操作防护的规定要求) 3、同事、工友之间互相提醒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习惯。(同事、工友既兄弟,互相提醒是真同事、真工友、战友情) 4、到作业点首先观察、检查确认自己作业环境、状态以及随时调整自己站位的习惯。(是否有无防护的临边、孔洞,上下、周边是否有人作业或危化品等,这是安全工作的基础,自己作业的地方自己查,不符合安全要求报告主管) 5、施工组织人员、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对危险作业项目的班组参加站班会及周一班组安全会议并讲话的习惯。(让一线作业人员感知到“重视”和“关爱”;你向下管理的深度,就是你管理水平的高度) 6、工程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每周高风险管控和监控清单并验证的习惯。(只有知道敌人在哪儿,才有可能消灭敌人-事故隐患) 7、未经许可不擅自进入拉设警戒绳警戒区域的习惯,即使你是领导,未经许可也不得进入。(只有存在重大风险的部位或区域才会拉设警戒区,非许可勿入) 8、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建立每周对现场行为、设施、环境标准执行的周督办,将出现的问题随时纠正治理的习惯。(只有靠前,才知真相,有感的安全管理) 9、技术负责人对重要施工项目进行对照方案数据和工序符合性检查验证的习惯。(“量一量、测一测,让数据说话,使隐患现形;这是排除事故隐患最简便、最直接的机制,也是法规对施工组织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 10、拒绝执行安排的违规违章工作的习惯(不单是作业人员,也是每一层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即保护了自己、最终也保护了安排工作的主管和公司,对最终结果负责) ![]() ![]() ☞请阅读《预防重大事故,不但要在现场安装监控探头监控作业行为,更应建立危大工程各管理层全过程、全链条履职自动监控考核系统,从一开始就安全!》 ![]() 唯有按照程序和规则做事,并养成这样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才能“安安全全的工作,平平安安的生活”! ![]() 安全——是知行的结果! 平安——是行为的回报! 我是安全人,相信只要好好做安全,努力来分享,持续做传播,一定有人会因我而安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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