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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开发利用抢票软件有何监管惩处措施?

 璞琳说法 2025-05-12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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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开发利用抢票软件有何监管惩处措施?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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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国《东亚日报》2024年3月19日报道,韩国修订后的《演出法》规定,利用抢票软件倒卖门票,处以最高一年有期徒刑及最高1000万韩元(1万韩元约合53.8元人民币)的罚款。韩国对利用抢票软件倒卖门票予以刑事定罪,我国对类似行为有何监管举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倒卖车票、船票以外的其他有价票证,如倒卖演出门票,我国现行刑法确实未将其入罪,不能仅因其倒卖演出门票而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对倒卖包括文艺演出票在内的有价票证、凭证规定了治安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对于开发、销售抢票软件,以及利用抢票软件帮助他人抢票,对他人销售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网络系统正常功能及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的行为,则会构成危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网络销售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开发、销售、运行抢票软件,干扰网络售票系统功能致其不能正常运行运行的,就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另外,对于开发、销售抢票软件,以及利用抢票软件提供抢票服务,对他人销售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网络售票系统正常功能及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的行为,还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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