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陈某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限期45日内,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的54.561亩集体工业用地上建成的老式厝五座(建筑面积合计7345.84平方米)、楼房六座(建筑面积合计2495.4平方米)、东北角近围墙一座楼房的大部分(建筑面积396.11平方米)、凉亭西面的一部分(建筑面积18.47平方米)及大门(面积40.9平方米)、大门一面的围墙(面积52.7平方米),并清理现场,同时并处罚款,陈某彪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现本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予以公告,限陈某彪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4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完毕并清理现场。如陈某彪逾期未拆除完毕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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