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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价格认定意见书》进行质证

 0004xiaolin 2025-05-14 发布于黑龙江
如何对《价格认定意见书》进行质证
赵军 刑事参考
 2025年05月14日

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提请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书》,该《价格认定意见书》往往会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以笔者办理的符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为例,监察机关指控符某低价购房,低价出售房地产项目。在这些指控中,均提供了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意见书》。通过认真审查,笔者发现这些《价格认定意见书》,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针对《价格认定意见书》的质证,其中有些共性问题,值得记录,以作为办理类案的参考。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认定意见书》不是鉴定意见,不能完全按照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质证。

作出《价格认定意见书》的价格认证中心不是由司法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而是由发改委管理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提出机关所在地进行行政化管理,分级受理。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只能向本地同级别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而司法鉴定机构只要在国家或者省市名录里面,都可以自由选择。

因为价格认证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意见书》不是司法鉴定文书。所以,通常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质证意见,在对《价格认定意见书》进行质证时不适用。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称,“鉴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已由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也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范围,价格认定机构今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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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是经过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也废止了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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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价格认定意见书》后面见不到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认证人员的资质证明。实务中,《价格认定意见书》并不审查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

其次,需要认真审查《价格认定意见书》中价格认证的程序性要求是否逐项落实。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对《价格认定意见书》的格式有明确要求。其中,价格认定依据即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出方提供的材料,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都需要在文书中列明。因此,对照《价格认定意见书》中列明的价格认定依据,仔细审查其是否遵守了价格认定依据的程序性规范,是质证的最重要之一。

例如,符某案针对房屋所作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存在的明显程序问题是,没有进行实地踏勘。该《价格认定意见书》记载价格认证的过程是“认真审核了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经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后,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确定了标的认定价格。”

在该《价格认定意见书》中,其明确列明的价格认定依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颁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明确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

很显然,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是《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所要求的必经环节,不可缺少,但符某案的价格认定并没有此环节。

没有进行实地踏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了解实物现状,而实物现状直接跟实物价格相关。符某案指控的房屋购买时是毛坯,但购买后进行了装修。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实地查勘,就直接给出了价格认证结论。而该价格认证结论,究竟是毛坯房的价格,还是精装房的价格,估计连价格认证人员自己也说不清。

由于存在如此重大的程序问题,监察机关不得不要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作出价格认证结论。但重新进行价格认证,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依然没有进行实地查勘,而是仅将原《价格认定意见书》重新出了一遍,补充了一条,说明是对毛坯房进行的价格认证。

这种价格认证,有多少专业性、可靠性可言,从认证的过程就可见一斑。

再次,需要认真审查价格认证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认证的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

以符某案《价格认定意见书》为例,其明确采用的价格认证方法是市场法。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

但符某案《价格认定意见书》并没有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而是直接给出了价格认定的意见。该价格认定意见没有任何参照物,缺乏客观性,既不可还原,也不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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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比同样在案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低价出售房地产项目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该价格认定意见书同样采用了市场法,就不仅有关于实地踏勘的记载,也有选择3个对比参照物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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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中,不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虽然同样采用的都是市场法,但实际操作竟然有天壤之别。如果不仔细对比,实际上是不容易发现这些细节的。

类似符某案中这些看似小儿科不应当出现的低级错误,在这些所谓的科学证据中并不少见。只有破除对科学证据很科学的迷信,破除对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一定中立的迷信,破除对各种专家的迷信,抽丝剥茧,才有可能发现真正的问题。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赵军,北京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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