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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拆迁补偿约定仍有效

 随手一阅 2025-05-16

裁判要旨

即使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被征收的情况作出了约定,那么这个约定仍然有效,应视为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涉及的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争议焦点

政府与实际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当事人在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多年后,能否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进行安置补偿?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相关材料,与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的可能,是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虽然转让协议已被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违背了诚信和合理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李红的再审申请。

简要分析

本案中,虽然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被征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约定,应视为对拆迁补偿利益的自由处分。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与实际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履行了审慎审查职责,行为合法。当事人在转让房屋多年后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进行安置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违背诚信原则。如对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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