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新增三项强制措施,必须要知道。
1,“强制到案” 相当于拘传。就是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通俗点说,就是让你来就必须得来,不来就强制手段给你押过来。期限是12个小时,需要管护或者留置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2,“责令候查” 相当于取保候审。就是被调查人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且保证随传随到。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期限是12个月。
3,“管护” 相当于拘留。就是监察机关对于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涉嫌严重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可以进行管护,避免有关人员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后因情绪波动等原因发生安全事件。期限是7日,可以延长1只3日。
留置时间延长情况:
1,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国家监委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最长可达到8个月。3+3+2=8个月。
2,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有与留置的罪行不同种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的认定、量刑的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委批准,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间。期限最长达到14个月。3+3+2 +3+3=1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