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谁具体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如何实施? 回答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归纳,对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和实现路径,要把握好几个方面。 一是饲养者是实施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强制免疫的主体,应当承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不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饲养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做到畜禽标识与免疫记录相符,确保免疫工作可追溯。同时,要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三是有关方面共同组织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涉及环节多、技术要求高,需要各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力保障、严格实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基层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实施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提问 如何划分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 的动物防疫责任? 回答 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动物防疫责任是动物防疫法定责任的重要内容,与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也就是地方政府全面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运行和开展,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上述职责,或者未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有关责任人将要被追究责任;引发疫情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情形的,将被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也就是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切实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流浪犬猫控制处置、农村地区养犬防疫管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溯源等工作,同时要依法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中的作用。 (3)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畜牧兽医局等)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责任。 (4)其他部门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健康、科技、林业草原、海关等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牵头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向同级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通报,对疫区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采取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科技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林业草原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职责分工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定期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向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 海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海关总署负责任命海关的官方兽医,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近年来,军队内部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动物防疫工作体系,鉴于军队中役用动物、饲养供食用动物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特点和要求,动物防疫法规定军队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军队职能部门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