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询问房开企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会计核算上在成本分摊方面有什么异同,具体协调口径是怎么样的,笔者结合实际总结如下:结合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会计核算三个口径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将住宅与非住宅成本分开核算进行详细分析,并区分异同点及提出实务建议:
一、各口径的处理要求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法律依据 处理要求 分开核算:住宅与非住宅作为不同成本对象,需单独归集直接成本,分摊共同成本(如土地、公共配套)。 分摊方法:按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等合理方法分摊。 收入匹配:预售阶段分别计算预计毛利,完工后按实际成本结转。
特殊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法律依据 处理要求 分开清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需作为不同清算单位,分别核算收入与扣除项目。 分摊方法: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摊;开发成本按直接归属或建筑面积分摊。 优惠政策:普通住宅增值率≤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三)会计核算处理法律依据 处理要求 分开归集:住宅与非住宅作为不同存货项目,直接成本单独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 收入确认:按合同条款区分销售模式(预售/现售),分别确认收入与成本。 报表披露:若影响重大,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收入、成本及毛利。
二、三口径的异同点对比维度 | 企业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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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目的 | | | | 成本对象 | | | | 成本分摊方法 | | | | 收入确认时点 | | | | 优惠政策 | | | | 凭证要求 | | | |
三、异同点总结相同点 均要求住宅与非住宅成本分开核算; 均涉及成本分摊(如土地、公共配套); 均需保留分摊依据备查。
不同点 核算目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侧重税务合规,会计侧重财务真实; 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通常强制要求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同意的合理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更灵活; 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通常需要按物业类型划分,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开发项目划分; 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对普通住宅有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对保障性住房有优惠。 调整机制:土地增值税清结果可能对企业所得税之前汇算结果需要按对所得额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具体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执行;
四、实务操作建议1. 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企业所得税: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分摊方法(如预算造价法可能更优),但需备案一致。 土地增值税:优先采用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才可以使用; 会计核算:分摊方法需与税务处理协调,减少税会差异调整。
2. 清算单位的预先规划3. 凭证管理4. 税会差异调整5. 专业机构协作
五、案例说明项目背景 某房企开发项目含普通住宅(4万㎡)、非普通住宅(3万㎡)、商业(1万㎡),土地成本1.2亿元,总建安成本3亿元(其中普通住宅1.5亿、非普通住宅1亿、商业0.5亿),公共配套成本0.8亿元。 处理步骤 企业所得税 土地成本分摊:按建筑面积(8万㎡),普通住宅分摊1.2亿×4/8=0.6亿。 公共配套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普通住宅分摊0.8亿×4/8=0.4亿。 总成本:普通住宅=0.6 1.5 0.4=2.5亿。
土地增值税 会计核算
六、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住宅与非住宅成本分开核算,但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会计核算中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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