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摘要:由于史料稀缺的原因,学术界对秦及汉初家庭结构的研究比较薄弱。通过对两次商鞅变法进行研究发现,商鞅变法的分异之策已使秦国的主要家庭结构成为小家庭,同时直接影响到了秦朝的家庭结构, 这一点也得到了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印证。秦朝的家庭结构在汉初得到了承继。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及相关材料的研究发现, 汉初庶民家庭结构均以两代人组成的夫妻子型家庭为主流, 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很少。 关键词:秦家庭结构; 汉初家庭结构;商鞅变法;睡虎地秦简 一直以来, 关于秦汉家庭结构都有针对“五口之家”、核式小家庭或者三世、四世同堂家庭 (也叫直系家庭) 的争论。目前学术界对于汉代的家庭结构的研究, 从研究思路上讲要么先推出秦的家庭结构, 然后简单套用汉承秦制的规律得出汉的家庭结构形式, 而很少顾及到汉代的具体情况;要么只看到汉的施政原则如孝道并据此推断出结论, 而鲜少涉及秦汉之间的传承关系;要么干脆撇开秦的传承因素和汉政的影响而仅限于对现象的罗列, 如有的学者仅论“五口之家”。 从各家具体观点来看,学术界一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确立分异之制以后,两代人组成的小家庭成为家庭组织的主要形式,而汉初受秦分异之风的影响, 两代人组成的小家庭仍是家庭组织的主要形式。这其中有黄金山、张金光、喻长咏为此种观点之代表。与之有所不同甚至相悖的则是魏道明、[韩]尹在硕以及熊铁基的观点, 他们认为秦主要的家庭形态为三世同堂, 这对于前一种观点无异于釜底抽薪:若秦已经成为三世同堂为主的家庭结构, 那么按照他们汉承秦制的逻辑, 则汉初核式小家庭占家庭结构主体地位的结论也就无法成立。两种观点交锋的焦点在于:商鞅分异之风是否真的产生了两代人组成的小家庭并同时成为社会主要家庭构成形态;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反映的秦朝时期是以两代人还是三代人组成的家庭占主体;汉初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家庭结构究竟怎样。 由以上对研究现状的回顾可以发现,学术界对汉初家庭结构的研究有待深入。而要研究秦及汉初家庭结构则需要弄清秦商鞅变法以来至汉初政府在家庭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或者导向性的策略, 还需弄清商鞅变法家庭结构改革的实际成效以及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在家庭结构上显示给我们的真实内容及有关的一些信息。 一、秦国时期:商鞅分异之制及其影响 商鞅第一次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唐张守节“正义”为“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 一人出两课”。显然, 这次变法希望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家庭组织形式, 缩小家庭规模, 增加家庭数量。实际效果怎样, 我们可以从第二次商鞅变法的策略中透视出来。 商鞅第二次变法规定“令民父子同室内息者为禁” 《商君列传》,仍然是以调节家庭组织形式, 缩小家庭规模, 增加家庭数量为目的的。这就说明第一次变法在这方面成效并不是很理想, 不然也不用放弃经济协调手段而采取强制分异的措施了。同时也可以折射出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对家庭结构变革的重视程度之高, 决心之大。所以极有可能经过商鞅两次变法, 秦国家庭结构已经大多成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了。 ![]()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商鞅变法一个令商鞅颇为得意的结果即是使男女有别。但他采取的不是道德约束, 而是通过法律分异“父子”达到的。《史记·商君列传》中有商鞅对赵良说的话:“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 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 而为其男女之别, 大筑冀阙, 营如鲁卫矣。”可见, 商鞅自认为通过变法已成功地让父子异居, 家庭主要结构已成为小家庭了。 二、秦朝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反映的家庭结构 固然, 从以上对商鞅变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推测出家庭结构被强制缩小了, 最大的家庭结构不外乎由父母、一个成年儿子和若干未成年子女组成。而多数家庭则是由夫妻双方组成或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两代人组成的核式小家庭。但秦国的情形如何我们仍需进一步验证。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墓主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 死于秦始皇三十年, 墓内出土的竹简给我们提供了最佳的材料。有关家庭的材料则主要集中于《日书》或散见于诸篇。 第一, 从住宅形制来看。 本文一开篇提到过,同居为家庭的基本特征之一, 同居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同居的客体则是住宅。因此住宅形制完全可以反映出家庭结构。 “封有□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 各有户, 内室皆瓦盖, 木大具, 门桑十木。妻曰某, 亡……子大女子某, 未有夫。子小男子某……臣某, 妾小女子某……” 这段材料告诉我们,当时人们的住宅是“一宇二内”, 学者们多将“宇”理解为厅堂, 即主人平时举行活动、仪礼及待客的主要场所, 但是也有学者对“宇”的看法不同, 认为“一宇二内”不能等同于“一堂二内”, 此处“宇”应理解为对整个宅院的总称。此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论“宇”在此作何解释, 将“二内”理解成两间卧室应不致谬误。《睡简·封诊式》“穴盗条”虽然字数较多比较复杂, 但我们可以看到住宅有大内、房内和小堂, 即同样有“二内”,亦说明时人民宅大多为“二内”, 那么就更适宜两代人约四五口人饮食起居之用, 正适合小家庭人口少, 财产又不丰盛的实际情况。《睡简·封诊式》“封守条”“二内”容纳了士伍甲、甲妻、一女、一子 (女儿未嫁, 儿子未成年) , 即两代人。《睡简·封诊式》“穴盗条”“二内”则容纳夫妻二人, 这说明当时的家庭普遍是由夫妻双方或者两代人组成。 第二, 从盗窃罪连坐来看。 张家山汉简中有一些有关盗窃连坐的条文,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为便于分析, 兹将有关盗窃连坐的简文整理如表1, 希望在尽量忠于原文、原意的前提下, 方便对照研究。 “ '盗及诸它罪, 同居所当坐’。何谓'同居’?户为'同居’……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即因盗窃连坐的人均为“同居”关系。那么什么叫做“同居”?同户就是“同居”,即为同一家庭。可见凡因盗窃而遭连坐之人均与盗者为同一家庭。几乎在所有有关盗窃的条文中,不论是因盗窃连坐还是同谋盗窃、共同销赃都只涉及夫妻子女,对孙子辈或上辈的连坐则只字不提, 可见两代人的小家庭才是秦朝标准的家庭构成状态。 ![]()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图片详情 第三, 其他一些罪行也仅是收其妻子, 而没有涉及到祖辈或者孙辈。 “或自杀,其室人弗告吏, 即葬埋之, 问死者有妻、子当收, 弗言而葬, 当赀一甲” 。此为自杀不报官而下葬, 仅惩罚其妻子。“隶臣将城旦,亡之, 完为城旦, 收其外妻、子。 ”所管城旦逃亡, 仅收隶臣之妻、子, 而不论其父辈或者孙辈。“经死 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伍丙经死其室……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有人死在家中, 仅与其妻、子检验。这些律令条文都充分说明, 夫妻及子是一个家庭的核心, 社会家庭结构主要是由两代人组成。 当然, 我们也不能断然否定三世同堂或者四世同堂存在的可能性, 只是它们不占主流而已。“'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 何论?比大父母。 184”则不仅说明有三世同堂, 更有四世同堂存在的可能性。而当时父亲与成年男子同居已不像商鞅变法时期那样被强令禁止了。“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 为盗主, 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 159”父子同居与不同居奴婢的盗窃处分分别不同。“何谓'家罪’?父子同居, 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 父已死, 或告, 勿听, 是谓'家罪’。 197”对父子同居不仅开始认同, 显然还有一定的保护涵义在里面。 综上, 睡虎地云梦秦简及《日书》反映给我们的是, 秦朝人以两代人组成的小家庭为其家庭构造的主流形式, 同时社会上也存在三世或者四世同堂的现象。商鞅变法期间用强制手法要求父子异居的政策在秦朝已经松弛甚至有些废弃不用了, 官府开始认可成年父子同居了。 三、汉初:分异之风与国家政策影响下的家庭结构 第一, 从国家政策角度来推测。 “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 子年未盈十四, 及寡子年未盈十八, 及夫妻皆病, 及老年七十以上, 毋异其子;今毋他子, 欲令归户入养, 许之。 ”单亲家庭中, 孩子不满14岁;或者正常家庭中儿子未满18岁, 或者父母均有病在身、父母年老七十岁以上, 不要分异其家庭。汉初政策并非默许不分异现象的存在, 而是明确规定对鳏寡孤独或者年老有病的父母予以照顾, 在这种家庭中不允许父子分异, 比商鞅变法的政策更具人性化。这与汉初统治者提倡孝道有关。 不仅如此, 分异后的父子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合户, 儿子也可以归户。“子谒归户,许之。 ”儿子要求归入父亲一户, 只需向官府申请就可以得到允许。只有在归户或合户双方“无他子, 欲令归户养”“谒归户”的前提下, 方给予批准。可见过户或者合户是有一定前提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 政府对合户和归户采取不提倡的态度。 高帝和惠帝时期发布有两条政令:“民产子, 复勿事二岁。 卷一《高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 五算” 卷二《惠帝纪》, 目的虽然在于增加户口数, 却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小家庭的繁殖与增多。 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归户和合户,目的在于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鳏寡孤独及病者得到照料。这是社会文明化, 国家政策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并不意味着政府不提倡甚至反对家庭分异。汉初百业凋零、人口稀少的社会现实促使高帝、惠帝时期鼓励早婚、鼓励生育, 这样必然导致小家庭的迅速繁殖与增多。 第二, 从民间实际来推测。 “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 非户时勿许。179”在一个家庭中, 除了夫妻之间不能相互独立为户以外, 其他人均可。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 只能说明时人要求分异独立为户风气之浓烈, 不得不做出这样的规定。 “其 (寡妇) 不当为户后, 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 许以庶人予田宅。 ”当寡妇不是下一任户主时, 想独立为户都可以得到政府法令的支持, 可见政府不仅没有因为提倡孝道而非难分异独立为户者, 甚至这种分异的风气在鳏寡孤独或者年老有病者得到照顾的情况下是得到政府支持的。可见, 贾谊所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 家贫子壮则出赘。……之为秦者, 今转而为汉矣, 然其遗风余俗, 犹尚未改。 卷四十八《贾谊传》”实在不假, 汉初的确承袭秦分异之风, 且汉初之分异乃是人民自愿要求, 这比秦社会出自政府强制分异的力量更大, 分异的速度也更快。而魏道明所谓“贾谊此论, 旨在提醒文帝匡正风俗, 言语中难免夸大其词, 此种议论性的文句, 可信度很低, 不足为凭。”的结论太过绝对。由此可推测, 汉初承秦分异之风, 两代人构成的家庭形态仍居主流。 第三, 从平均户口数来推测。 《汉书·地理志》中记载了西汉孝平年间人口最盛时期的户数和口数:“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 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由此计算, 当时每户平均约为4.87人。参考《汉书》“今一夫挟五口, 治田百亩……” 卷二十四《食货志》, 将“五口之家”作为一般农户家庭口数的代表, 可见即使在西汉人口较多时, 普通庶民家庭也仅止于“五口之家”。而人口相对稀少的西汉初期就更有可能是这样了, 甚至比此人数更少。所以两代人构成的家庭极有可能在当时居于主流家庭形态。 第四, 从“同居”的含义上来推断。 张家山汉简中多次提到了“同居”,睡虎地云梦秦简中也很多次有“同居”的字眼出现。关于这两个地方“同居”的不同含义, 张金光在《秦制研究》中讲, “同居”反映出“那些可分而仍同户共籍”, 一方面反映“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 同时更说明,汉初统治者或者汉初人民心目中不可分的,应该同户共籍的是父母、妻子和己身。汉初乃至我国整个古代尊尚多子女的家庭观念必然导致大多数家庭生育多个子女, 待这些子女成年后父母并不可能同时与每个子女同户共籍。这样, 一个大家庭分异后必然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 一个由父母、妻子、己身组成的三世同堂小家庭与若干个夫妻子型小家庭。第二种结果是, 若干个夫妻子型小家庭和一个只由父母组成的家庭。如此, 则夫妻子型小家庭必然占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同时我们也可以更容易理解简文中出现三世同堂乃至四世同堂家庭与合户、归户的原因, 这都是属于赡养父母、长辈的需要。 至此, 我们姑且将商鞅变法至西汉初期家庭构成结构作一小小的总结:秦汉时期的庶民家庭结构均以两代人组成的夫妻子型家庭为主流, 同时存在三世同堂乃至四世同堂的家庭。“分异”之策在商鞅变法中经历了经济协调手段到强制分异手段的转变过程;秦朝时期政府对此开始有所松弛, 政府开始承认并允许不分异现象的存在;西汉初年民间分异之风浓炽, 政府出于“孝”的考虑允许合户、归户, 但同时对分异独立为户也给以一定的支持。 在文章的最后,有必要对官僚贵族、富商大贾以及大地主家庭结构作一特别说明。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直系大家庭存在的要件是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此本人也很认同。但是, 并不是说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家庭就一定是直系大家庭。 在前列举的材料中, 家中有奴婢、畜产, 家境甚为殷实, 其家庭结构也就是由夫妻子女构成的核式小家庭。他们家内一般都拥有数量较多的奴婢家庭。但是这些奴婢家庭不属于官僚贵族、富商大贾以及大地主家庭的内部成员, 所以前文对家庭结构的分析依然可以适用于此类家庭。 汉初功臣中,萧何曾 “举宗数十人”追随刘邦, 而其他将领“独以身随我 (刘邦) , 多者两三人” 《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显然在汉代功臣中能够拥有家族力量的是少数人, 这当然与他们在追随刘邦起事之前下层平民的身份是有着直接的关系。建汉以后, 这些将领们一变而成为贵族、官僚, 但这批功臣的后代逐渐从汉代政治舞台上消失。而当时社会上拥有家族势力的主要是那些地方豪强, 但汉高祖刘邦继承秦的做法, 将六国豪强迁入关中以削干弱枝, 武帝以后仍然沿用这一政策, 以至到西汉中后期以前, 贵族、官僚的家族发展都不很通畅。所以总的来看, 西汉中期以前的家族势力不很强大, 同居共财的大家族难得一见。 转自《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09 年 04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