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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熊辉
文章来源
《外国语文研究》
00
摘要
符号表意的任意性和理据性是两种不同的符号学观念,而在索绪尔的符号学思想中,任意性是符号的第一原则。从符号的任意性出发,引发出符号的线条性、不变性和可变性等一系列特征;同时,因为语言这种特殊的符号类型集中代表了符号的诸多特质,导致语言学的发展比符号学更加成熟,或者说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强有力地支撑起了符号学的发展。尽管符号表意具有任意性,但在翻译过程中却具有理据性;不仅如此,符号表意的任意性导致符号翻译活动中必然隐含着话语权力关系,为中外文化和文学的交流提供了新的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任意性;理据性;权力关系;翻译符号学;符号学
01
引言
符号本身并不代表意义,它是意义缺场时的替代物,因而要使符号有意义或呈现出意义,必须要有解释或翻译步骤的加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解释意义与符号文本的意义之间存在天然的“亲缘”关系,在翻译过程中,不管译者对原文本的意义作何理解,翻译文本的意义都不可能脱离原文本意义,哪怕是改译的文本也会与原文本意义相关。缘何接收者或译者会按照符号的指引解读出原符号文本的基本意义,很少离题万里呢?这就涉及到符号与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涉及到某种力量把人们的解释引向某个方向,即符号和其所携带的意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符号翻译中也涉及到再现原符号文本意义时,翻译符号体现出哪些特殊性和能动作用。本文所述符号的任意性主要根据索绪尔的语言学观念,以语言符号为中心,对翻译中所使用的符号展开讨论。翻译符号除具备一般符号的任意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殊的内涵,尤其涉及到原符号和翻译符号之间的权力关系。
02
符号的任意性
按照符号学奠基人索绪尔的说法,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具有任意性(Arbitrariness),对语言符号而言,任意性是“第一原则”(Saussure 67)。也就是说,符号与意义之间的联系是任意且“武断”的,二者之间并没有符合学理的逻辑关系,而且这种非逻辑联系是一种社会心理上的非理据性关联。
符号的任意性并没有给符号使用者带来自由,反而是对个体选择的否定。任意性“不是取决于个体的'自由抉择’这一意义上的任意性。相对于概念而言,它是任意的,因为它本身与这概念毫无特定的关联。整个社会都不能改变符号,因为演化的现象强调它继承过去”(索绪尔86-87)。此话点出了符号表意的两难处境:一方面,它相对于意义或概念而言是任意的;另一方面,这种任意性一旦形成又是难以改变的,因为它携带的意义要受到社会习俗和文化传承的规约。于是,我们似乎可以这样来理解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最初是任意的,但要是按照某种任意性来使用和理解符号后,二者就被固定为约定俗成的关系,发送者和接收者均无法对之加以改变,否则就会导致意义的混乱。符号与意义关系的任意性不只适用于语言,对所有符号来说都是如此,是符号的普遍属性。比如玫瑰符号和爱情意义之关系的建立,最初是一种任意行为;或许对初始者来说,月季、郁金香、苹果、石榴乃至河水、山丘等都可以作为爱情符号,但是爱情与玫瑰一旦建立起联系,就逐渐成为被社会所接收和袭用的习惯表达,从此再难改变。符号的任意性会带来意义接受的困难,导致符号并不能指向意义,或者说通过符号并不一定能推导出意义,因为符号的意义不是由二者的相似性决定的,“必须依靠社会文化的约定俗成来确定意义”(赵毅衡65)。
语言符号连接的不是人们通常以为的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所谓的“音响形象”皆非物质的声音或纯粹物理的东西,而“是声音在心理层面的印记——即听觉刺激引发的感官印象。当我们称其为'物质性’(Material)时,仅在与抽象概念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该词,实则强调其感知特性”(Saussure 66)。音响形象具有很强的心理特性,比如我们不用身上的发音系统,就可以在心里默念一首诗或高唱一曲歌;而当我们说一个词的声音和音节时,指的就是语言的音响形象。索绪尔由此认为,“语言符号是一种双面的心理实体,……二者通过心理联想紧密交织,相互唤醒”(66),即语言包含了概念和音响形象,二者的结合就构成符号。索绪尔用符号、能指、所指这三个词来分别称谓语言的整体、音响形象和概念形象。从索绪尔语言学观念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由语言表意的任意性衍生出来的符号的其他系列“性质”。
第一个性质是任意性(The Arbitrary Nature)。由于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因此任意性成为符号的第一特性。符号的任意性是一种规约的结果,索绪尔所处的时代还没有明确符号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他之所以采用“符号”这个概念,是因为当时找不到其他的词或术语,不得已才使用了“符号”一词。他认为等到符号学建立起来之后,就要面临并回答以自然符号为基础的表达方式是否属于符号学观照的范畴。事实上,不管采用哪种表达手段,比如语言、肢体以及其它自然的表达方式,“社会使用的所有表意手段本质上均植根于集体规约”(Saussure 68)。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从礼节符号中发现端倪,比如清朝时期中国人对皇帝施行的三跪九叩行为,就是一种肢体符号;这种礼节符号恰好也是依靠某种力量和规矩固定下来的,而不是符号本身具有礼节性的崇敬之义,尔后才成为朝中大臣必须遵守的礼仪表达方式。任意性导致符号跳出特定语境后表意就会失效,除非在更高一级的“元语言”层面有交流和沟通,否则符号意义是很难被解释的。清朝三跪九叩的礼仪如果脱离中国文化语境就会被大英帝国使臣拒绝,从而引发了历史的动荡;又比如中英文化未通之前,一位年轻小伙半手持玫瑰半跪在一位姑娘面前的场景,并不被中国人理解为求爱行为。
第三个性质是不变性(Immutability)。符号的能指项对它所表示的概念而言,具有随意性和自由度,但对符号的使用者而言,却具有强制性和非自由度。仅就语言符号而言,它“以其自身存在昭示着,社会共同体所接纳的法则本质上是被动承受之物,而非全体成员自由协商达成的规约”(Saussure 71)。语言符号内部的能指项和所指项之间的搭配具有随意性,但从外在的使用角度来看,人们却无法改变语言符号的概念和音响形象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是法律一样被制定出来之后,使用者只能去服从和按照已有的方式去遵守使用,而不能再有商量和更改的余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具有不变性特征,其导因如下:首先,语言的因袭性。语言是人们对过往时代的表意方式不加思考和甄别地接受之结果,符号使用的自由性似乎只属于很早年代的人们,其可以将名称随意分派给事物,在概念和音响形象之间进行随意搭配,使二者形成一种任意联系,而这种联系逐渐成为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契约精神而不得加以改变。第二,语言符号的不变性主要取决于它的任意性,因“任意性”拒绝了有理有据的讨论,最后只剩下“武断”的不变性。第三,语言符号的丰富性。任何语言都是由大量符号构成的,虽然语言的要素有限,但符号却数不胜数,因此语言符号能够应对外界的一切变化而保持自身的不变性。第四,语言符号系统的复杂性。语言能指项和所指项的搭配具有随意性,但也会遵循一定的规律和道理,这是普通大众不能改变语言的原因所在;同时,语言符号系统十分复杂,一般人很难完全掌握这套系统,更遑论改变。第五,集体惰性也是导致语言符号很难改变的原因。语言符号每天都在使用,不像其他的法律条款、宗教仪式或航海信号那样只在特定时间内被少量人使用;因此,要对每天都被人使用的语言及其携带的意义进行改变是很难的,会造成意义的混乱;加上大众本来求变的动力不足,决定了语言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72-74)。对于语言的不变性和非自由行,索绪尔曾总结道,语言是社会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但“这些社会力量始终与前代遗产相联系,并与时间相勾连。语言不仅受到集体重量的制约,还受到时间的钳制。这两者密不可分。每个瞬间,与过去的连带关系都在制约着选择的自由。……由于符号具有任意性,它仅遵循传统法则;而正因基于传统,它才具有任意性”(74)。
03
任意性与符号翻译中的理据性
符号的任意性原则使语言学成为符号家族的首要“代言人”,学者们往往依托语言学去研究符号学,从而助长了语言学学科的完善,而符号学的整体性发展反倒令人堪忧。符号的任意性在完善符号学发展的同时,也让人们重新去思考翻译过程中的符号选择和解释意义的再现等问题,反而使符号翻译获得了理据性。
首先,译者在翻译文艺符号文本时加入的创作成分会增强译文的理据性色彩。即便是我们赞成语言的任意性,但当它被翻译这种特殊的行为所解释时,它就和意义产生了强烈的关联,从而超越任意性而被理据化。在符号学的发展历程中,关于理据性的思考主要有如下观点:索绪尔把任意性看成是语言符号的第一性,只承认拟声词和感叹词的初步理据性,以及复合词与词组的构造具有理据性;皮尔斯突破语言符号的局限,从更大的符号集合体出发看到的符号第一性是理据性,尽管他认为语言词汇是无理据的规约符号;语言学家发现语言中理据性普遍存在,从构词法到句法,到比喻通感等各种修辞手法,再到语法构造均会出现局部理据性。这些观点虽然看到了语言符号的理据性,但无一例外地使其打上了“局部”的烙印,在这样的理据性发展节点上,赵毅衡提出了更具普遍性意义的“符用理据性”。什么是语言的“符用理据性”?“语言,作为人工制造的符号,必然被社群作集体使用。语言如其他符号一样,在使用语境中被理据化,在使用者社群中,这种效应是普遍的”(赵毅衡242)。这好比维特根斯坦所说:人们在语言使用上所取得的一致“不是意见一致,而是生活形式一致”(Wittgenstein 241)。维氏在此所说的“生活形式”是指语言在生活中的使用方式,也是指语言在一定的环境中被如何解释。换句话说,“不是符号给使用以意义,而是使用给符号以意义,使用本身就是意义”(赵毅衡242)。索绪尔其实也体悟到语言意义与其在生活中的使用方式有关,亦即语言理据性产生于在生活中的使用,因此这个秉持语言任意性的专家将象征排除在符号讨论之外,因为象征与意义“有一种自然联系的根基”(Saussure 92),象征的理据性色彩在根本上违背了语言的任意性特征。
其次,因为译者是在传递原作的意义,出于责任和翻译的追求,为了在跨语言媒介的情况下使新的符号能够传递原文本意义,译者不可能随意选择与原文意义毫不相关的符号来表达原意;反倒会选择适当的翻译符号来呈现原作的理据性,从而使译文的符号从一开始就与意义有了紧密的联系,杜绝了任意性的发生。译文的形式理据性和语义理据性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二者不能在译文中得到有机的统一;另一方面,二者又能在译文中得到有机的统一,关键是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理据性因素。倘若将字句翻译处理得当,则译文自然会保留原作的理据性,反之则会因形貌而损害了神韵。正因为如此,茅盾在阐述神韵说的时候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单字的翻译正确”和“句调的精神相仿”。茅盾认为单字的翻译有七种方法可以试行:“(一)每一个单字不可直抄普通字典上所译的意义,应得审量该字在文中的身份与轻重,另译一个;(二)应就原文著作时的时代决定所用的字的意义;(三)应就原著者用字的癖性决定各单字的意义;(四)尽能译的范围内去翻译原作中的形容发音不正确的俗体字;(五)尽能译的范围内去翻译粗人口里的粗字;(六)因时因地而异义异音的字;(七)照原作的样,避去滥调的熟见的字面去用生冷新鲜的字”(茅盾1921)。这七种方法在根本上是基于语言组合所产生的理据性而提出的,虽然不可能都行之有效,但相比那些平直的翻译而言,此法对保存原作的理据性在客观上还是会起到一定的效果,因它本身就是对原作中词汇理据性的承认和维护,其所强调的翻译方法就是要避免那些只懂外语词汇基本意思的译者,翻译出中规中矩的文本,希望他们从时代语境、著作整体风格、原作者的语言风格、粗俗雅致的风格等角度出发,在解释和应用中尽可能地将原作的理据性翻译呈现出来。
04
任意性与符号翻译中的权力关系
从索绪尔符号表意具有“任意性”的观点出发,由于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巨大的意义回旋空间,导致符号意义的解释和翻译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符号化过程中意义的解释者就会面临符号非理据性表意所带来的阐释困境。而在跨文化和跨语际翻译实践中,由于译者对他文化语境中的“语言制度”了解有限,不但导致对原符号意义的理解会出现偏差,而且当原符号表意的任意性和翻译符号表意的任意性相遇的时候,究竟遵随哪种符号的任意性特征?这势必牵引出符号翻译活动中的权力关系。
4.1 翻译中两种符号的不对等性
在翻译这种特殊的符号意义解释活动中,因为是原符号和翻译符号两个系统的交流,导致其至少涉及到三种符号与意义的关系:首先是原符号文本中存在的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其次是翻译符号文本中存在的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基于原符号和翻译符号的间性建立起来的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原符号文本和翻译符号文本中的符号与意义之关系具有索绪尔所谓的任意性或武断性特征,即前面所论述的符号特征。但是第三种符号和意义的关系则有很强的特殊性,属于翻译活动中特有的现象。首先,它涵盖了前面两种符号的关系,具有普通符号的任意性和武断性;其次,如何让处于一种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去翻译和解释处于另一种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即如何让两种毫不相关的符号系统产生关联,这涉及到意义的解释和符号的转换。仅就语言符号的翻译而言,译者实际上很难在译语中找到与原文对等的符号,这就造成了翻译的难度:“两种国语,没有绝对相同的可能性。而一种国语中有许多文字又多含歧义。……两种国语中之绝对相同语既少,一种国语中之歧义语又多,对于原文的语神语势既要顾及,对于译文的语神语势又要力求圆润,译书之所以困难,正在这些地方”(郭沫若1922)。郭沫若的话有很多重复的内容,尤其对两种语言之间不可能绝对相同做了多次强调,其本意是要突出两种不同的符号之间很难完成意义解释和转换,意在从符号本体的角度去认识翻译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翻译结果的“差强人意”。郭沫若有自觉的符号意识,他清醒地感觉到不同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了符际翻译的困难。但即便如此,各种语言之间在隐喻意义上存在着对等关系,为翻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意义阐释的可能性基础。
4.2 不对等性导致符号翻译中的权力关系
既然原符号和翻译符号之间不可能完全对等,那究竟原符号和翻译符号之间是如何“协商”并完成翻译活动的呢?翻译是在一定社会历史语境中展开的意义解释活动,两种语言符号之间的强弱地位对其产生了较大影响:“粗略说来,由于第三世界各个社会(当然包括社会人类学家传统上研究的社会)的语言与西方的语言(在当今世界,特别是英语)相比是'弱势’的,所以它们在翻译中比西方语言更有可能屈从于强迫性的转型。其原因在于,首先,西方各民族在它们与第三世界的政治经济联系中,更有能力操纵后者。其次,西方语言比第三世界语言有更好的条件生产和操纵有利可图的知识或值得占有的知识”(Asad 157)。塔拉尔·阿萨德的话表明对翻译起主导作用的乃是符合政治体制的各种形式,以及福柯所说的知识/权力的关系,与译者的选择和审美偏好等社会“外部因素”并无多大联系。翻译研究关注在翻译过程中何种文化居于主导地位、谁是潜在读者以及权威的建构方式等基本内容:“学术研究的学科界限以及我们习以为常的研究模式,在处理不同于自身的文化和语言时,常常造成一些困难重重的诠释问题。使用谁的术语?为了哪一种语言的使用者,而且是以什么样的知识权威或思想权威的名义,人们才在形形色色的文化之间从事翻译活动呢?”(刘禾2)这段话涉及很多翻译学必须直面的问题:比如使用谁的术语一问,在不同的文化之间显示出地位的强势和弱势之别,在同种文化内部则显示出文化精英与大众之别;为了“哪一种语言的使用者”一问,则暗示了翻译的潜在读者,而且也会因为使用者的不同在翻译内容上体现出差异。比如英国人翻译给英国人看的中国文学作品,与中国人翻译给英国人看的中国文学作品肯定存在差异;在知识权威或思想权威的名义方面,也存在着强制认同的权威和自觉认同的权威之间的差异。以上诸种情况,均是翻译研究需要认真解释和回答的问题。而对于中国现代的外国诗歌翻译而言,译者采用什么样的话语方式和诗体形式则显示出民族文化身份的差异,同时部分地表征了早期新文学运动先行者和倡导者的价值立场,进而决定了代表强势文化的译诗必然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新诗施加影响,不管对这种影响的接受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的立场。
4.3 翻译是权力操控下妥协的结果
要使翻译符号真正做到与原符号文本的对等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卞之琳在翻译瓦雷里晚期诗歌时,曾不无遗憾地说:“至于我在这里的译法,仍照我一贯的主张,尽可能在内容与形式上终于原作,实际上也就是在本国语言里相当于原作。瓦雷里诗作里一般不爱用日常语言,我把它们译成汉语,却尽可能用日常语汇,只有不得已才用出了不太触目、不太成滥调的文言辞藻。……译诗终还得作一定的妥协,亦无可奈何”(卞之琳584)。卞之琳所谓翻译中的“妥协”,究竟是谁向谁妥协?这是个意味深长的话题,是中文向法语妥协还是法语向中文妥协,亦或二者相互妥协?刘半农在有名的“双簧戏”文章《复王敬轩书》中指出:“当知译书与著书不同,著书以本身为主体;译书应以原本为主体;所以译书的文笔,只能把本国文字去凑就外国文,决不能把外国文字的意义神韵硬改了来凑就本国文”(刘半农1918)。按照刘半农的观点,在不同语言符号之间的翻译中,两种语言符号既然不能一一对应,那如何让二者协商一致,实现一种符号对另一种符号意义的解释再现呢?那就是弱势一方对强势一方的“妥协”和“凑就”,而绝无强势一方通过改变自身来适应弱势一方的情况发生。
索绪尔关于符号“任意性”的论述与符号“理据性”的观点一起,是符号表意的双峰对峙,对符号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翻译活动中原符号和翻译符号之间建立起来的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符号的任意性和武断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跨符号解释行为暗含的权力话语关系。
05
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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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丨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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