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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天有同事问如何办理“双重管理干部”管辖权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过类似问题,但一直没时间进行归纳分析总结,想了一下,这是我们在执纪执法中遇到常见问题,有必要分析总结,方便同志们在实务操作中提供参考。 关于“双重管理干部”管辖权问题的分析研究 “双重管理干部”是指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由于其管理主体的双重性,在执纪执法过程中,管辖权的确定、处分程序的执行等问题需严格依据党纪法规规范处理,以确保执纪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本文仅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一般违纪违法案管辖权进行研究,不涉及职务犯罪案管辖权问题。 一、管辖原则及适用 (一)属地管辖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案例1:屈宝田退休后违纪案中的管辖确定 江苏省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屈宝田 2014 年退休后,因涉嫌在任期间受贿及退休后违规任职取酬被查处。该案中,屈宝田的党组织关系在退休后转入社区(属地),但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主管部门为省自然资源系统)。江苏省监委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指定南通市监委(属地)管辖,同时由江苏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对其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形成了 "地方监委管辖职务犯罪 + 主管部门纪检组管辖违纪问题" 的协作模式,既体现了属地管辖的灵活性,又保障了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干部的监督管理权。 (二)协商管辖原则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确立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属地管辖为补充,即协商管辖中属人管辖为主,主管部门为主,属地管辖为辅。具体内容如下: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需及时向对方通报。 该原则中“负责”的范围为监督执纪执法权,不含纪律处分。 案例 2:黄志刚违纪案中的主管部门主导管辖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原首席业务经理黄志刚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其组织关系在地方,但干部管理权属于中国银行系统。该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主管部门纪检机构)与湖南省永州市监委(属地)联合审查调查,最终由中国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案典型体现了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 —— 金融系统“双重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主要由派驻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主导查处,属地监委予以配合。 (三)管辖确定的一般规则 对于“双重管理干部”等类型的公职人员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应优先通过协商管辖确定管辖权;协商不成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需提请指定管辖。 三、党纪处分程序 (一)一般处理程序 根据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及相关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应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或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即使由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审查的,审查结束后,也应交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 表述为“鉴于××同志党的组织关系在××,经××批准,决定给予××同志党内××处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般由派驻组(或主管部门)立案审查,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下达处分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案例 3:张凤槐案的处分程序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凤槐退休 4 年后被查处,其党组织关系虽在地方,但因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中国银行系统,该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主导审查,最终经中国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处分决定同时通报了地方纪委监委,严格遵循了 "主管部门决定 + 属地通报" 的程序要求。 (二)特殊处理程序 若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委查处更为适宜,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可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和下达处分决定书。实务中需注意以下方面: 案件范围:包括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案件。 处分决定程序:地方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需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需要给予处分的,在上报有关党组织审批前,应以纪检机关名义按相关规定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 沟通程序:地方纪委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案例 4:方伟钊案的属地查处模式 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方伟钊(已退休)的违纪问题由漳州市纪委监委直接立案审查调查。该案中,虽然方伟钊属于国企“双重管理干部”,但因其违纪行为主要涉及地方项目审批等属地管理事项,经与主管部门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监委主导查处,最终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此案表明,对于主要违纪行为发生在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双重管理干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协商后主导查处。 四、特殊情形处理 (一)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关系分离的(退休)干部 参照““双重管理干部””协商确定立案管辖,处分仍按党的隶属关系办理。 例如,原A市市管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在B市,其涉嫌违纪问题可由A、B两市纪委协商确定管辖: B市纪委可根据党组织关系立案审查; 若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A市、由A市纪委更早发现或管辖更为合适,可由A市纪委立案审查,审查情况及时向B市纪委通报; 因党组织关系在B市,A市纪委审查结束后应交由B市纪委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二)国有企业、党政机关退休、离职人员 若其党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但违纪违法发生在国有企业或党政机关工作期间,一般按其退休、离职时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案例 5:屈宝田案的退休后管辖争议解决 屈宝田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入社区,但违纪行为跨越在职和退休两个阶段。经江苏省监委与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协商,采取 "分段管辖" 模式:在职期间的受贿问题由地方监委(南通市监委)管辖,退休后的违规任职取酬问题由主管部门纪检组(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管辖,最终由主管部门党组(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作出开除党籍处分。此案明确了 "违纪行为发生时的管理关系决定管辖主体" 的实务规则。 (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政务案件 管辖依据:判断行政监察对象政纪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干部管理权限和对该监察对象的法律任命程序。 具体规定: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其政务案件应由同级监察机关管辖。给予上述人员政务处分前,可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国有企业涉密人员的特殊管辖 国有企业涉密岗位人员退休后的管辖适用特殊规定,脱密期内的违纪问题仍由原单位主管部门主导。 案例 6:冯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某国有企业涉密岗位职工冯某退休后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利用与原单位的联系获取涉密信息。该案虽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但因其属于涉密岗位退休人员,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配合,体现了 "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仍由原主管部门重点监管" 的原则。最终冯某被以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跨地域违纪的管辖协调 “双重管理干部”在不同地域发生的违纪行为,需通过指定管辖解决管辖权冲突。 案例 7:屈宝田案的指定管辖适用 屈宝田在原海门市(属南通市)任职期间的违纪行为涉及多地企业,江苏省监委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案件交由南通市监委集中办理,避免了多地管辖可能产生的程序冲突。同时要求南通市监委及时向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社区党组织通报情况,确保了管辖效率与程序合规的平衡。 五、实务操作要点 (一)管辖协商三步法。参考屈宝田案和方伟钊案的协调经验,实务中可按以下步骤确定管辖: 一是界定主要违纪行为发生时的管理关系; 二是由主要违纪行为对应的主管部门或属地机关牵头协商; 三是形成书面协商纪要明确管辖主体,重大案件需报共同上级备案。 (二)处分决定主体的判断标准: 根据张凤槐案和黄志刚案的处理经验,若违纪行为主要利用主管部门职权实施,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党组作出;若主要利用地方职权实施,经协商后可由地方党组织作出,但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休干部管辖的时间界限: 屈宝田案确立了 "三年过渡期" 规则:退休后三年内的违纪问题优先由原主管部门管辖,三年后可由属地管辖,但涉及在职期间的违纪问题仍由原主管部门管辖。 (四)特殊岗位的管辖例外: 冯某案表明,涉密岗位、金融系统等特殊领域的“双重管理干部”,即使退休后仍可能适用 "终身管辖" 原则,原主管部门保留对其违纪问题的调查权。 实务操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立案审查权与纪律处分权:通常情况下,谁主管党的组织关系、有权任免干部,谁有权对其管理的违纪党员立案审查,且立案审查权与纪律处分权一致;个别情况下(如指定管辖案件)可能分离。 2.党纪处分权构成:根据党章规定,由处分决定权与批准权两部分组成,处分决定权直接来源于党章授权,批准权来自党员隶属管理权和干部管理权。 3.沟通协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需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执纪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4.法规适用: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规及配套文件执行。 5.“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即协商确定案件管辖”,协商管辖阶段需形成书面记录,主要包括: ①《案件管辖协商函》 由主动发起协商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地方纪委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出具,载明案件基本情况(被审查人身份、主要违纪问题)、拟建议的管辖主体及理由(如 “因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属地,建议由地方纪委管辖”)、希望对方反馈的期限等,作为正式启动协商的依据。 ②《案件管辖协商纪要》 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参与协商的各方(如地方纪委与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共同签署,明确以下内容:确定的管辖主体(谁主导审查调查)、协作分工(如联合审查的具体职责)、信息通报的节点(如立案后 3 日内通报、审查终结后及时通报)、分歧解决预案等,作为后续工作的执行依据。 6.文件要求 “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地方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需要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通报需形成正式文书: ①《案件审查进展通报函》 由管辖主体向相关方(如主管部门或地方党组织)出具,定期或根据需要通报案件审查进度(如已查明的违纪事实、下一步工作安排),确保对方及时掌握情况,符合文件中 “加强沟通协调” 的要求。 ②《处分结果通报函》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如地方纪委或主管部门党组)向另一方(如主管部门党组或地方党组织)出具,载明被处分人基本信息、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及依据,履行文件规定的 “通报处理结果”义务。 7.文件规定“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此时需提交《管辖争议请示报告》: 由参与协商的各方共同或单方(如协商陷入僵局时)向共同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提交,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协商过程及分歧焦点(如 “地方纪委认为应由属地管辖,主管部门认为应由其管辖的具体理由”)、拟建议的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指定管辖,作为启动指定管辖程序的正式依据。 综上所述,“双重管理干部”的管辖问题需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属地管辖为补充,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提请指定管辖。在党纪处分、政务案件处理等环节,需依据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法规规范操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合法合规、高效有序开展。 (笔者:基层纪委监委 老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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