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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人要求现场监督执法该怎么处理? 我们都希望自己是短视频的发布者,但没有人希望成为视频的“主角”,尤其是对于基层工作人员而言,成为“主角”意味着舆情,站在风口浪尖,一旦应对不当,甚至会万劫不复。 在当前基层执法中,投诉举报人要求对执法进行监督的情况不少见,还往往伴随着拍摄并剪成短视频发布,此时视频就是证据、就是流量甚至是一种筹码。 通常,有两种场合会要求拍摄执法过程: 场合一,投诉举报人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或博取流量,冲到相关部门要求其现场执法并全程拍摄视频,表示要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场合二,商家在应对执法人员检查执法时,认为执法人员行为不当或自身利益可能受损,遂拿起手机进行拍摄,表示要对执法进行监督。 其中第二种场合相对比较少,主要还是第一种场合,即拍摄者作为举报人,以职业索赔人、打假博主为主,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情况。 由于当前短视频已经成为信息的主要传播方式,很多平台是点击量越高收益越高,拍摄者也更有动力把剪辑视频并公开发布。 一旦视频在平台公开,基于偏向于个人的立场和盼着倒霉的人性,平台算法也或多或少鼓励负面新闻传播,因此拍摄执法过程既能增加自身筹码,还能收获一波流量取得收益,何乐而不为? 但对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如果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相关培训,还真容易应对失措,导致说多错多甚至舆情加剧,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如此一来,基层执法人员要弄清楚如何应对这种拍视频“现场监督”手段就非常重要了,只有明确这种行为的边界,才能更好应对突发情况。接下来还是以市场监管领域为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二、举报人是否有权现场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作了回复:“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简而言之,就是举报人无权现场监督执法。 但投诉举报人如果有所准备,可能会说:“宪法中不是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吗,我现场通过拍视频进行监督有什么不对?你的规定难道比宪法还大吗?” 这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因此回答要谨慎。当前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不允许现场监督”或“拍摄执法过程”,从实践中看,也确实少见到哪个短视频平台单纯是因为拍摄了执法过程的而将相关视频直接下架的。 我们知道,执法过程不应该受到投诉举报人的干涉,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的对象都是平等的主体,执法应具备基本的独立性,不受各方影响。不过道理是这个道理,仅凭总局的回复并不足以让基层去好好应对。 因此还要继续深挖,就必须弄清楚这种拍摄的“现场监督”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以及如果合法,其中又有哪些动作是允许做的,哪些是不允许做的,依据是什么。 三、拍摄视频等行为的限制有哪些? 涉及到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捏造事实 首先,必须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有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规定,认为可以通过拍视频来对工作人员监督。 但可能忽视了后半句“……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对于通过拍摄视频进行监督的人员,要明确告知拍摄者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事实上,刻意剪辑来捏造或歪曲事实博取流量的行为不少见,甚至可以说,在利益驱使下,或是为了凸显自身行为的正当性,拍摄者不刻意掐头去尾、选择性剪辑的情况,从实践来讲几乎不存在。 因此,应当明确告知拍摄者不得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捏造事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要求拍摄者若要在平台公开,应发布拍摄的全过程视频。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2)不得影响商家正常经营 拍摄者追着商家负责人或相关员工质问、争吵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刻意在公共场所中闹事吸引围观群众注意并意图获取舆论支持,随后会剪辑成短视频发至网上。 由于大部分人都不会对采访问答作专门训练,往往会在感受到拍摄者刻意引导下,回应拍摄者质疑时掺杂了个人情绪,导致观感不佳、回答不恰当甚至违反相关规定。 这里主动权同样是在拍摄者手中,一方面他的问题是经过演练并准备好相关佐证的,以有心算无心,优势其实很大;另一方面,提问也是种技术,比如预设前提的问题“你卖这个这个不合格食品有索票索证吗”,此时无论回答“是”或“否”,都是承认自己卖了不合格食品。 因此,精心准备的质问,配合一些剪辑拼凑的新闻学技巧,将不恰当的答复拼凑起来形成短视频,就能形成观众对被拍摄对象的恶劣观感。 对于此类质问、争吵引起群众围观意图博取流量的行为,应跳出问题框架,先告知拍摄者不得干扰商家正常经营,若有正当诉求应理性协商,以弄清楚实际情况。因此双方应在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情况下进行理性沟通,若影响正常经营,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有些拍摄者会向监管部门提交举报资料,反映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当然如果是正常的举报行为,按流程登记诉求、收取相关材料即可。 但也有举报人会要求监管部门马上出动检查、抽样,否则对其工作流程提出质疑并拍摄视频。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本身自有工作安排,不总是能满足其诉求,但举报人可能以“会走漏消息”“怀疑偏袒保护商家”等理由,要求执法人员马上现场检查、执法。 此时应明确告知对于举报线索的处理流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均有法可依。 若举报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可以通过证据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若举报人拍摄者不接受解释也不愿意离开,导致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未经批准不得获取执法文书、调查所得证据材料等信息 虽然通常不会马上出动执法,但如果确实形势紧迫必须出动,而举报人在场查看、拍摄,这时就必须告知举报人相关规定了。 执法过程中的文书、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未经批准是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的是行政机关。如果投诉举报人拍摄到了相关证据获取了内部过程信息,拍摄者是否负法律责任?如何限制其不作公开? 然而目前似乎没有对拍摄者行为作规定,只约束了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内部信息一旦被拍摄者泄露,则是工作人员的责任。 因此执法人员要保护好形成的执法文书及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查看、拍摄。如果拍摄者不听劝阻强行拍摄,为保护政府信息,此时执法检查乃至正常工作均已无法正常进行,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未经允许不得获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肖像、个人信息 拍摄者在进行“监督执法”时,将难以避免拍摄、获取到各种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肖像、商业秘密等内容,这些则是以民事关系为主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执法人员调取商家相关非公开信息、合同协议、单据材料等证据时,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制止其拍摄。 未经允许不得公开肖像。如果拍摄到商家员工、执法人员的相貌,未经被拍摄对象允许不得公开;而执法人员作为自然人,肖像权同样遵循相关规定。 不得获取个人信息。比较常见的是拍摄到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同样不得拍摄。 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6)在平台公开传播不得挑动对立、宣扬焦虑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专项行动。 如今年9月22日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其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挑起网络暴力戾气,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 对于平台而言,比起更多低风险的视频内容,自然也不愿意为这些发布高风险内容的拍摄者背书。若视频拍摄者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向平台举报其发布的视频作品,将其限流或下架。 相关规定:“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四、如何更好应对现场监督诉求? 综上所述,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具有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是具有边界的: 不得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影响商家正常经营,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获取执法文书、证据材料信息,不得获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肖像、个人信息,不得挑起对立,挑动对立、宣扬焦虑…… 看着上面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完全合法合规拍摄的视频,放在平台上几乎没什么“爆点”,难以吸引流量;也可以这样说——很多吸引眼球的视频,本身就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因此,遇到投诉举报人拍摄视频进行监督的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1.执法人员做好告知。拍摄者需明确承诺上述要求并履行,如果拍摄者无法作出承诺或未实际履行而妨碍执法工作,依法处理; 2.商家或物管方做好功课。应清楚法律法规其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营秩序、肖像等相关权利的保护规定,依法处理; 3.向平台举报。若视频存在歪曲、捏造事实,涉嫌侵害损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挑动对立、宣扬焦虑,可向平台举报让其限流、下架。 诚然,这类型的职业索赔人或打假博主比较“莽”,因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容易“翻车”,实际并不多见。但这种偶发、极端的场合,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却不低,一不小心就被弄得灰头土脸。 本文的初衷,就是分享一下自己对这种场合的思考,但由于笔者经验和水平有限,权当抛砖引玉了,也欢迎大家分享相关处理经验。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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