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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少行政机关采购法律顾问服务每年一次,为了避嫌即使对律师满意也不得不一年一招标,增加采购成本,服务关系不稳定,影响服务方专业投入程度,是否可以突破? 答:法律顾问服务在一些省份被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答:如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单次合同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是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预算累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购结果确认后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必然超过期限。正常情况下,在采购结果确认时已经超过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比如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提供5个工作日,历经至少20日的等标期后确定采购结果时,则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不在法定期限内。
答: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为,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类似日本、台湾等行政立法中的行政调查。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低价竞争不一定会导致质量下降,高价竞争也不必然意味着质量就高。
答:要全面、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含义:一方面,履约保证金等等必须采用非现金形式,不得采用现金形式,这是国家支付结算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政府采购;另一方面采购文件不可以限定供应商非现金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答:依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如果耗材类属于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相配套的,且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是可以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这里的“小额零星”是指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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