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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流程一览图 一、函询谈话的含义及类型 函询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通过书面函件或当面谈话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澄清的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根据适用情形和对象的不同,函询谈话主要分为函询和谈话两种类型,其中谈话又包括谈话和面询两种方式。 函询侧重于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要求被函询人在规定时间内就特定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对答复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谈话(面询)则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被谈话人面对面交流,通过直接询问、听取陈述等方式了解情况,通常适用于问题线索较为具体、需要当面核实细节或被反映人存在思想顾虑等情形。 二、谈话函询适用的条件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谈话函询适用于对一般性或者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的处置。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线索在适用时需要慎重考虑,主要包括以下这些类型: 1.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且有条件查证核实的; 2.被反映人同时符合“三类人”情形,且反映问题比较具体的; 3.审查调查中被调查人检举反映的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且具体、指向性明确的﹔ 4.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 5.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或者单位举报的问题线索,且反映问题比较具体的; 6.其他不宜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 三、谈话函询的程序与特别注意事项 (一)以谈话方式处置的情况 1.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审批。依据不同职级、不同类型的干部身份。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报请呈批。 2.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安全工作预案。承办部门根据问题线索所反映的内容制定一案一方案的谈话方案和谈话安全预案,按照程序报批。 3.开展谈话工作。承办部门根据审批的谈话方案,对被核查人开展谈话工作,制发《谈话通知书》,对于非中共党员的干部首次谈话还应告知和签署《被核查人权力义务告知书》。 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在谈话函询过程中与证人或知情人开展谈话核实工作时,仍适用谈话审批手续,首次谈话还应告知和签署《被核查人权力义务告知书》,不得使用询问措施和《证人权力义务告知书》。 4.开展查询、调证工作。案件承办部门在谈话(面询)阶段,可以适用查询、调取两种措施,查询被核查人的基础性信息资料,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二)以函询(面询)方式处置的情况 1.制发《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由承办部门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的名义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并抄送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2.被函询人撰写情况说明。被函询人自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承办部门;如果被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 3.开展谈话、查询、调证工作。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与案件关联人、证人、知情人开展谈话核实;也可以适用查询、调取措施,查询被核查人的基础性信息资料,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5.谈话函询报告的撰写。谈话函询结束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部门根据谈话情况和调取的证据撰写谈话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并按五种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注意区别: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其及时改错回头,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 (4)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立案的建议; (5)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线索处置移送流转。 四、谈话函询报告的撰写与技巧 1.谈话函询报告的格式。主要包括:被谈话(函询)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及函询情况,处置意见。(如果涉及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涉案人员处置、核查发现的线索或者其他重大违纪违法的事项的,可以在处置意见前面增加一栏“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置意见的条款引用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谈话函询报告的审批。根据谈话函询人的职级进行审批。 3.函询了结或问题轻微的说明与检讨。函询报告审批后,承办部门应该按程序将函询结果和问题轻微处置等情况,告知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领导班子会上就本年度或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相关问题及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并向被函询人送达《反馈函询了结情况函》,签署《送达回证》。 4.立卷归档。谈话函询报告审批后,案件承办部门要根据处置意见开展立卷归档工作。具体要求按照中纪委有关案件卷宗整理规范进行整理。 5.开展回访工作。谈话函询处置完成后,案件承办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开闸回访工作,填写《函询了结反馈回访登记表》附卷。 附卷:谈话函询报告参考模板(根据方正出版社对外发布的书籍整理)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有关问题谈话函询情况的报告 XXX同志(同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XXX年XX月XX日,经XXX同志批准,XX监督检查室对反映XXX(职务姓名)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XXX年XX月XX日,与XXX进行了谈话/XXX年XX月XX日,以本委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XXX请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XX月XX日,收到XXX写出的函询回复材料。现将与XXX谈话(函询)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告如下。 一、王XX基本情况 XXX,男,X族,19XX年XX月生,大学学历,19XX年7月参加工作,19XX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在XX县XX乡工作。(工作简历)。 二、反映的问题及函询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XXX在XX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XXX行为(具体举报内容)。 据XXX同志书面说明,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涉及XX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均由项目指挥部会议集体研究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等活动,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问题。 从XXX同志书面说明看,其予以否认,查阅XXX和XXX有关资料,从中未发现明显的违纪问题,建议予以了结。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情况 (一)关于XXX问题的说明。................... 四、处置意见 综上所述,对反映XXX同志在XX项目建设中XXX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纪检监察室20XX年XX月XX日室务会讨论,建议予以采信了结。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XXX(室) 函询人员: 20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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