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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林:宋元赋税制度之比较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5-11-17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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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赋税,包括税和役两部分。战国时期赋税“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①三项。只有粟米之征是土地税,是以经济为内容的税敛,其余两项则是按人或户征军需物料及直接服役的人头税。这是由奴隶社会的人身占有前进为人身控制初期的剥削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此后的中国封建赋税就是在此基础上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自战国到明、清,最突出的是随社会的前进,生产关系的变化,所征赋税以经济为内容的比重逐渐增加,人头税相应减少,最后在封建社会临终的清朝前期,以“摊丁入亩”的形式将人头税全部摊入地亩,按亩课征。宋、元的赋税制度就是这个总变化中的一部分,明显体现着这个时期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其新的特点。

一、两宋税制特点

两宋的封建赋税,“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②。这五类“岁赋”之中,公田、民田、城郭、杂变四类,都是以经济为内容的征敛,只是具体项目的不同和各自的数额差别。“公田之赋”为国有土地之地租与地税的合二为一,田租与赋税相比,田租是绝大部分,赋税只占其中的较少部分。城市的房宅和土地与广大农村相比也是少数,“城郭之赋”的比重不大。只有“民田之赋”才是两宋政府征收两税的基本内容,但其重要地位却已被“杂变之赋”所取代。杂变之赋征敛范围非常广泛,搜刮项目“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多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③,是宋朝两税以外搜刮民脂民膏的重要途径,成为宋朝官府财政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也是宋代封建赋税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种赋敛现状是当时宋代社会生产力提高,物质财富增多的体现。

两宋的五类岁赋之中,唯有“丁口之赋”一项是人头税内容,只在南方大部分地区以人丁征收的身丁钱、米、绢。但宋朝人头税与过去相比却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反映社会前进的新内容,已有身丁钱均入田亩征收的现象④。这部分人头税由封建人身控制的人丁为准转变为以经济为准的赋敛内容,超经济的人身控制大为减弱,从赋税领域反映出宋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除此五类岁赋之外,还有夫役、差役等劳役项目,其性质与元代基本一致,不再一一述列。总括两宋税制的基本特点,是人头税大量减少,以经济为准的赋税剥削为其基本内容。

二、元朝税制的确立与发展

元朝赋税,有两税,税粮,科差,各种杂税、附加税、工商税即宋之杂变之赋,还有各种劳役项目等。宋、元两代的杂变之赋、两税、夫役、差役,都只是具体项目的名称和征课数额的不同,其性质基本一致。其它项目则有继承宋朝、金朝内容,也有蒙古族当时社会形态及其残余的内容,並有其出现、确立和发展过程。

由于蒙古贵族征伐金、宋进展缓慢,攻占北方和南方的时间相隔45年之久。灭宋之前,北方已有经过几十年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的一套税敛制度,除杂变之赋和劳役剥削之外,主要是“税粮”和“科差”等项目。太祖成吉思汗时期实行抢掠政策和对蒙古贵族、将领实行“裂土分民”的采邑制度,尚无赋敛内容。直到忽必烈灭南宋之后,仍然遵循祖制,继续增封采邑人户。然而,早在太宗即位之后,在降官降将的不断建议下,也开始出现了征税措施。以后就是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改、增定、完善为北方的税制,以征税取代了抢掠政策。

南方税制,主要是延续南宋的两税和杂变之赋诸项目,同时也增入北方赋税的部分内容。

“诸色户计”是元朝征收税、役的基础,不同户计有不同的税和役的负担。诸色户计中的民、军、站、匠户占社会总户数的绝大部分。除此四大类之外,还有儒户、僧道户、商贾户、窑冶户、打捕户、香莎糯米户、鱼户、填夫户等等,多达数十种,每种户计都有各自的具体任务和负担,或是服役,或是纳税又服役等等。

元朝赋税最早出现在太宗时期,即位当年(1229),对草原蒙古人实行“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牸牛一,羊百者输羒羊一”的抽分制;对黄“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剌西迷主之”。第二年(1230)正月,在中原汉地“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路征收课税使”⑤,开始在已攻占的汉地进行征税。降官耶律楚材对元朝建立北方税制,尤其是第一次征敛起了关键作用。第二年(1231)秋八月,将“诸路所贡课额”,白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的帐簿面陈太宗,“悉符元奏之数”⑥,收到了予定数额,致使太宗大为惊奇!导致以后征课制度的确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1236)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⑦。从1229年太宗即位到1236年的七年,汉地征税措施发展迅速,经历了由不知征税到开始的临时征敛;进而为每户纳粟二石,又很快增长为四石;到丙申年(1236)出现早期的“定制”,由征户改为征丁。奠定了元朝北方“税粮”制度的基础。以后则只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改进。“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到至元十七年(1280)又“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二”之误刻)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⑧。是为元朝北方汉地“税粮”的正式制度及其建立过程。

“科差”是北方赋税的又一项目,并在灭南宋之后推进到江南地区,而形成为一项全国的税目。《元史·食货志》记载:“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及世祖即位又增设“俸钞”之科,共计三项内容。科征办法为“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是以户为征课单位。并且只是诸色户计中民户的负担,军、站、匠户和各种专业生产户均服本役而无科差负担。交纳科差的民户又据其入籍先后及老幼乏力等内容,分为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四类。再依“科差”的发展过程,又在此四类中细分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渐成丁户等等。各有不同内容和不同数额的负担。

“丝料”是由蒙古贵族早期在北方汉地所行分封采邑制度演变而来,“太宗丙申年(1236)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每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⑨每户共纳丝十一两二钱。由蒙古贵族对所在采邑地区直接统治和收敛钱物,改变为由官府统一征收丝料,再将五户丝部分支付给本主。这是丝料项目首先在北方出现的最早来源。至世祖定制,丝料额增长一倍,平均每户纳丝二十二两四钱。灭南宋之后,遂将丝料之征扩展到江南,但却非北方全部丝料,而是“准中原五户丝数,谓之江南户钞。其后,累朝常以是为赐”⑩,至元二十年正月“敕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11,平均每户纳钞五钱。至元成宗复增至每户二两12。即在江南只征二五户丝的五户丝部分,并由征丝改征中统钞。

“包银”,是太祖、太宗南下征金过程中所行掠夺政策逐渐变化的体现。“始,包银出于河朔永(“未”之误刻)平,真定守臣以公需数敛烦民,会其岁费征之,以纾急一时”13而来,“其后天下例之”。包银法,“宪宗乙卯年(1255)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14。至世祖中统定制,又改“唯听如数入宝钞,轻其旧之半”15,因中统钞与白银为二比一,故为乙卯制的一半。包银负担由最初的每户白银六两减为二两,减少2/3。江南包银为每户平均科纳中统钞二两,为北方包银的1/2。但江南各地包银却不尽相同,起征时间也不一致,并有中途停征者等等。饶州在武宗时期(1308—1311),“包银之法,户不过二两”,且“未几包银罢”16。江西行省是延祐七年(1320)始对无地的殷实人户征二两包银17。《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则记有元顺帝至正年间回回户仍纳包银二两,并且没有停征的记载等等。总之,江南包银之科混乱,没有统一规定。

“俸钞”之科,是世祖即大汗位后所增设,全科户输中统钞一两,减半科户五钱18。至元成宗大德六年(1302)进行调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19等等。

三元朝税制系宋、金赋税及蒙古族社会形态的混合体

北方中原汉地,原为金朝统治区。元朝北方税制除体现蒙古族本身的社会特点之外,主要是继承金朝的制度。金朝税制又是辽朝和北宋赋税制度加女真族本身的一些特点三者结合的产物。宋朝税制由其先进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人头税在总赋税中所占比重甚少,并且南宋初已有身丁钱、米、绢摊入地亩征收的进步现象。而辽、金税制除宋制内容外,人头税又大量增加。元朝北方税制则是按诸色户计征丁或征户,更是人头税内容,与辽、金税制的落后内容相一致。

元朝“税粮”,虽然规定有丁税、地税两种内容,实际上主要是征丁制度。首先,诸色户计中占据绝对多数的民户是按人丁交纳丁税。其次,军、站、匠户则是服本役,尽管规定军户、站户占有耕地四顷以上部分按亩交纳地税和匠户的土地全部纳地税,对广大的农民阶级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农民占田很少,不可能超过四百亩,因而,农民被签为军、站户者并无交纳地税问题。由于本役负担极为沉重,元朝官府为避免军、站、匠户破产逃亡,而实行军、站户免纳四顷以内的地税和匠户纳地税后由官府支给口粮、食盐等生活必需品。所以,大多数的军、站、匠户服本役相当于民户的征丁内容。其他征地税的户计,还有儒户、工商户、僧道户等等,他们在全部人户中只是一少部分,不占重要地位,对确定“税粮”为征丁的性质影响不大。在宋朝的赋税中却无此征丁的内容。这是蒙古族落后社会形态及其残余在赋税制度上的具体反映。

总之,元朝北方“税粮”制度,对蒙古族而言是其社会飞速发展,很快由早期的军事封建制进入封建社会,改行征收封建赋税。但对中原的封建社会而言,则与辽、金一样,较之宋代又增加了许多落后内容,最主要是征丁制度与大批军、站、匠户和直接服役的各种专业户均属人头税性质。是中国封建赋税发展中出现的一次反复,是蒙古族原有落后因素带入中原的必然结果。

“科差”诸项目的出现与发展为定制,更加体现了蒙古族原有社会基础比较落后。“丝料”是自太祖起实行“裂土分民”制度的产物。“分封”是历史证明“易生嫌隙”的落后制度,到两宋这项措施已不复存在,元初却又再次出现。所以,自太宗丙申年(1236)开始改用科征丝料,并逐渐发展为“科差”的一个正式项目。江南户钞虽仅北方的五户丝部分,比北方少征二户丝部分,却仍是以户为准的征敛项目。征“丝料”明显体现了元朝赋税比两宋税制落后。元朝的“二五户丝”,就其形式而言,亦有其源渊关系,而非元朝的创建。它是来自于宋朝贫下户的“畸零税绢”,即下户需纳税绢不足匹而由几户凑成一匹完纳,是宋朝以物力决定应纳绢尺的税目。而元朝的二五户丝虽也依户等高下而有不同数额的负担,但其基本点是征户的人头税。两者性质却不相同。

元征“丝料”和“户钞”绝非偶然,是由当时当地的社会现状所决定。在北方征丝是直接向民户收丝织品原料,基本属战国时期征收制作甲胄所用丝缕和皮革的“布缕之征”内容,后来的封建王朝已逐渐发展为征收丝料再加工的绸绢绵等制成品,到元朝又退回到封建社会前期征原料的地步。到征灭南宋,在南方改征“户钞”,是蒙古贵族攻占中原已经几十年,逐渐适应了内陆社会经济生活;更是反映当时江南商品经济发达和蒙古族的落后社会因素影响在南方大为减轻。元朝在北方征丝的又一原因,是中原遭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生产受到严重摧残,民间工匠均被俘为奴,致使当时民间丝织业生产衰败,只能依靠征收原料、由官手工业作坊进行生产,才能满足统治集团的需要。

“包银”初征白银,后改征钞,都是征收货币。封建赋税发展为征收货币,表明当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减轻和商品货币经济发达。而元朝的“包银”征货币却非如此,蒙古族当时刚刚步入早期封建制,征战中大量掳掠人口为奴,尚以人身占有制为主。蒙古贵族征货币是南下征战中原的产物,是顺应和沿袭中原社会经济的措施。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已获重大发展,除金、银、钱(包括铜钱和铁钱)硬通货之外,并进一步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十分突出。金朝也是沿袭北宋的货币制度,金、银、钱和楮币并行。蒙古贵族南下伐金,接触到了金朝的货币,到世祖中统即位也仿照宋、金币制,印制了自己的纸币——中统钞,故其包银遂也改征中统钞。

蒙古贵族初入中原,除接触到了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货币问题,更有国际贸易的诱惑,致使他们非常关注商品经济和货币自给。蒙古贵族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之下,也开始广泛进行经商和发放高利贷。积极利用色目商人到各地进行商业活动,藉以猎取到更多的货币和财富。广征包银就是这种社会经济的反映,是蒙古贵族受到外界商品货币经济的引诱及其初期掠夺财物的体现,而非蒙古族当时的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种地步。

包银额由早期的白银六两,到世祖时减少为1/3,这一逐渐变化,正是蒙古贵族早期军事掠夺政策逐渐变化的体现,即包银也明显体现着蒙古贵族进行掠夺的性质。最初的白银六两是早期征战中的掠夺改行征税的必然的暴敛现象。这种暴敛与掠夺一样不可能长期维持,到宪宗定制才减征1/3。世祖改征中统钞又减轻一半的负担。这种不断减少的现象,又是蒙古贵族统治的逐渐稳定和赋税制度逐渐完善的体现。

“俸钞”也是一种蒙古贵族早期四出征战之际,以掠夺获取财物的延续。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员俸禄,均由各级官府财政支付,没有另外再设征敛俸禄的项目。独有元朝是在各项赋税之外,再以“民间科贴标注俸钞”20强行另征,即由过去的抢夺到索要“撒花”,都是直接抢夺行径,世祖改行俸秩,不再以直接掠夺满足其物质财富的需求。但却在已有税目之外再增民众负担,由早期的掠夺改变为强行增征,仍具有一定的掠夺属性。地方官员俸禄还有职分田,这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皆有的官员任职的收入。宋、元两代亦有此项内容,也仅是地亩数额的差别而已,其性质也完全相同,都是沿纳的税目,勿需另作讨论。

总之,“科差”诸项目都是以户为征收单位,这是过去的封建王朝广征人头税制度的再现。唐朝两税法已将各种人头税纳入两税之中,是中国封建农奴制即将被封建租佃制取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具体体现。两宋税制比唐朝更先进,虽然五大类“岁赋”中,仍有一项征人头税的丁口之赋,却已出现了部分地区摊入地亩征收等封建社会末期的现象。这是宋代人身依附关系更为减轻的一个重要标志。与两宋同时并存的辽、金统治区则正好相反,其主要税目多是以户或人丁为征收对象的人头税项目,如辽、金的“二税户”;各种劳役大增,尤其是部族制的兵役等等。元朝以户征“科差”;以丁征“税粮”;劳役大增等等,皆与辽、金制度相一致。表明元朝赋税没有沿着宋朝的先进基础继续前进。而且丝料和包银的内容亦由金朝统治区推进到了南方地区,使中国封建赋税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宋、元两代劳役剥削除性质基本一致外,尚有许多不同。总的趋势,宋代政府规定的劳役已经减少,元代却又大量增加。

首先宋代的兵役已由过去的征兵服役制改为募兵制,由政府出钱雇募丁壮为兵,宋代已无兵役负担,改变了过去历代封建王朝的兵役制度。表明宋代超经济的人身控制减轻。元朝兵制,则又后退,元军有禁军、镇戍军和某些地方的乡军。禁军即宿卫军,由蒙古人选充。镇戍军分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只有灭南宋之后收编的新附军沿袭南宋的制度,“照依亡宋体例,每月支给钱粮养济……”21。汉军由征发北方汉人组成,且不是过去的男丁轮流当兵服役,而是一旦被签即终身服役,成为被官府直接控制的世袭军户。蒙古军则是战时出征,闲时生产的部族制全民皆兵的制度。探马赤军也是由诸部落精选长期服役的精锐部队,蒙古军、探马赤军比世袭军户制更加落后。乡军“有辽东之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盖乡兵也”22,都是不离本土不脱离生产的服役制度。

宋朝的徭役负担,与过去的封建王朝相比已有大量减轻,而且许多劳役项目由厢军去完成23,民众劳役负担,从政府的规定而言已经大量减少。虽然宋朝统治者不会轻易放弃这项传统的既方便又实际的劳役剥削,不时的额外劳役,尤其在厢军不足时,“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24,仍不断出现征发民众服役的现象。但元代劳役负担更为突出,除民户有沉重的徭役之外,军、站、匠户都是直接服本役,为官府生产的各种专业户更是直接服役,实际均为以役代替了本户的其它税目。这些内容表明元朝劳役剥削比宋朝大为增多,差役负担,从其性质到内容,宋、元两代基本一致,只是具体项目和数量的不完全相同,都是民户一项沉重的劳役。勿须作论述比较。

比较宋、元两代的赋役制度,充分体现了各自的社会经济现状。宋代已是先进的封建租佃制,主佃双方订有文字契约,佃户按契约规定交纳地租。并且每年农事完毕之后,佃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承佃,如若地主阻拦佃户离去则为非法。表明宋代的契约租佃制已大大减轻了超经济的人身控制、人身依附程度。表现在赋税方面,则是宋代以经济为内容的征敛为其财政的主要来源,人头税的比重已经大量下降,而元代的税役制度则又增加了大量人头税项目。“税粮”是征丁制,“科差”是征户制,只有沿袭两宋的杂变之赋和江南两税仍系以经济为内容的征敛。役的部分,宋元两代更是大有差别,而且元代还中断了宋代出现的先进内容的继续发展。直到明朝中叶实行一条鞭法之前,才又恢复出现了部分地区试行的部分丁税摊入地亩征收的现象。总之,元朝的税役制度,除杂变之赋、江南两税和差役是沿纳宋制的项目,其它项目全是征丁或征户的人头税内容。通过分析,比较前后两朝的赋税制度,探得了宋、元王朝社会状况的差别。元朝社会应是在宋朝基础上继续前进,表现在税制方面亦应如此,人头税应比宋代减少。但是,历史事实却是正好相反,元代的人头税内容比宋代又增加了很多。说明元代的生产关系比之宋代又有了许多落后的内容。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并非直线上升,而是罗旋式发展规律的体现。

参考文献

①《孟子·尽心下》。

②《宋史》卷174《食货志》。

③《定斋集》卷5《论州县科扰札子》。

④参阅拙文《试论宋朝身丁钱》,见1990年第三期《史学月刊》。

⑤均见《元史》卷2《太宗纪》。

⑥《国朝文类》卷57《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⑦⑧《元史》卷93《食货·税粮》。

⑨(14)(18)(19)《元史》卷93《食贷·科差》。

⑩《续文献通考》卷16《职役考》。

(11)《元史》卷12《世祖纪》。

(12)《元史》卷95《食货·岁赐》。

(13)(15)《元名臣事略》卷4《平章鲁国文贞公事略》。

(16)《金华黄先生文集》卷31《正奉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

(17)《元典章》卷21《户部·科征包银》。

(20)《秋涧集》卷86《乌台笔补·论削去科贴俸名》。

(21)《元典章》卷34《兵部·新附军·招诱新附军人》。

(22)《国朝文类》卷41《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23)《文献通考》卷12《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24)《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来源:高树林.宋元赋税制度之比较[J].河北学刊,1992,(01):90-95.

引用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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