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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参加庭审,发现很多代理律师开完庭都没有复印庭审笔录或拍照扫描留底的习惯,包括团队伙伴、对方代理律师。 个人认为,每次开完庭复印、拍照扫描一份当庭的庭审笔录,用于自行留底保存,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一、及时复制庭审笔录的几点好处 1. 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通过庭审笔录找到对方自认的事实,从而为后续主张、二审程序甚至另案提供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庭审发言一旦出口便难以收回,且具有法律效力。但庭审过程中可能因节奏紧张等原因未能及时察觉某些关键信息,庭后通过笔录复核,说不定可以再次发现对方存在对我方有利的自认。 例如,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正是利用被告在一审、二审庭审中的自认,成功将我方因放弃鉴定可能带来的举证责任转移,直接免除了原本需对承揽项目完成状况进行的举证,反败为胜。这次一波三折的经历使我更加注重每次庭审笔录的固定工作。 具体可参见:实务日志132/耗时三年的胜诉——办法总比困难多 2. 能够及时对整个庭审进行总结和复盘,检查是否有庭审意见遗漏陈述,或者庭后材料需要补充。如发现遗漏,可通过庭后提交代理词等方式予以补充。同时,也有助于在案件复盘时审视自身工作的不足,及时补正。 3. 可为类案提供法院调查事实阶段的参考模板。假设今天开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其庭审笔录中法官的提问和关注重点,就可作为日后同类著作权纠纷案件庭审准备的借鉴。 4. 工作留痕。这一点虽是老生常谈,却非常实际,有时候不得不防范当事人事后质疑或投诉,也是对自己工作的有效保护。 二、关于能否当庭调取或复印庭审笔录 不同法院、法官、书记员操作方式不同,需注意区别对待: 1. 一般情况下,多数法官和书记员允许在庭审结束签字后,直接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或经礼貌询问后拍照留存。 2. 部分法官书记员则要求提交《复印庭审笔录申请书》后方可拍照,建议开庭前提前准备一份申请书,也可现场手写。 3. 少数情况下,不允许当庭拍照,须待案件归档结案后,至法院档案室申请调取庭审笔录。这类情况较为繁琐。 结合本人实务经验,大部分法院是允许在开完庭签字后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留痕的。 三、关于调取庭审笔录的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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