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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证据三性、证明能力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第三讲“质证”的学习思考

 昵称22551567 2025-11-22 发布于湖南

笔者虽然参与庭审众多,审视自身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对于质证,一直缺乏系统性的思路。拿到证据后,往往只凭借大学、法考的些许记忆和经验,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入手,再判断其是否能够支持对方的证明目的所幸平时观察尚算细致,质证表现尚可。但仍对质证、包括何谓三性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因此特地学习一下王新平所著《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一书的第三讲质证

一、质证的次序

(一)证据能力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次序

王新平老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点规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展开质证先审查关联性有助于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缩小法庭调查范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一旦证据与案件无关,便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关于证据能力的三性质证次序,应当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二)证明力的质证次序

证明力,又称待证事实、证明对象。实务中常提到的对待证事实、证明目的有异议,实质上就是对证明力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材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法庭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因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质证中必须包含的实质性内容。《民诉法解释》第104条揭示了质证必经的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的质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

(三)总结

王新平老师建议质证次序为: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大小;或概括为: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

二、笔者关于三性质证次序的不同观点

关于三性的质证次序,笔者认为还是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妥。理由如下:

第一,尽管书中推荐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次序,但实务中,多数法官更倾向于要求先对真实性发表意见,更重视真实性质证,其次才是合法性与关联性。部分法官为节省时间、连续开庭,甚至要求仅对真实性表态,其余由法庭审查。

第二,民事诉讼中法院更注重客观真实,审判活动也更具职权色彩;另一方面,实践中多数证据在合法性与关联性上争议不大,质证重心自然落在真实性上,逐渐形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实务质证次序倾向。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也明确表述为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该次序更具现实操作性。

因此,笔者建议在实际庭审中,仍宜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次序质证,便于向法官说明理由,也便于法庭记录与法官对质证意见的审查。

、质证意见的类型

1.对三性及证明力无异议。

2.对逾期举证有异议。主张证据失权,不应采纳。如法庭认为未失权,则继续对其他方面提出异议,避免放弃质证权利。

3.对关联性有异议。主张证据与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无关,缺乏实质性。一般需结合案件待证事实与证明目的展开论述。

4.对合法性有异议。涉及证据主体、取得方式、形成程序、形式种类四方面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亲属间套话偷录的录音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测谎结论、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5.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非原件、与原件不符,或与客观事实不符。

6.对证明力有异议。主张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注意,证明力不等同于证明目的或证明对象,其质证常涉及实体问题。

、质证实例

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提供无备注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认可收到款项,但辩称非借款。作为被告,应如何质证?

(一)作者王新平老师质证意见

1.关联性:大额借款通常采用银行转账,故转账凭证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可能性,具有关联性。

2.合法性:转账凭证由银行出具,原告合法取得并持有,具有合法性。

3.真实性:被告认可收到款项,真实性无异议。

4.证明力: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故证明力较小。

(二)笔者质证意见

在三性的质证次序上笔者认为应当以真实性在前,因此笔者的质证思路为:

1.真实性:被告认可收到款项,真实性无异议;

2.合法性:银行出具凭证,取得方式与形式合法,合法性无异议;

3.关联性:该转账可能属于借款,与待证事实有一定关联,关联性无异议;

4.证明力:无备注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不能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次学习总结

本次学习最大的收获,在于厘清了证据能力三性与证明力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关联性、证明目的与证明力的关系:关联性仅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而证明目的属于证明力范畴,未达证明目的即表示证明力不足或缺失。

同时,也明确了从证据主体、取得方式、程序、形式四方面对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方法。

律师之路,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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