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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一个最简单的事情,因为很多最浅显的道理,是大家生活中工作中能遇见的,而我无论说多么高级的手段方式方法,可能大家遇不见,或者理解不了,也是无用。最近好几个人给我说了这个问题,说不会遇见我说的情况。那以后我们尽量写贴近生活的、直白的、简单易懂的。今天聊受贿后,退还或者上交还叫受贿吗?还会违规违纪吗?当然我是以受贿罪为例子,毕竟,收钱也分很多种,严重的程度才叫罪名,其他的顶多违规违纪吧,至于是否构成职务违法,这是有可能的。纪法罪是三种不同的东西,简单理解,可能依严重程度来定,但又不是完全按照严重程度。又说深奥了,扯远了。回归主题。 一、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况 根据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只要是及时上交了,就不叫受贿。那这个及时,是一个月时间为例,交到哪里。其实严格来说应该上交纪委监委,但实际操作中,我劝你不要这么操作。你得把这个事情,先汇报自己的单位领导,然后听从单位领导的安排,估计是组织部或者纪委监委。组织部肯定不会收财物,但是,一定得要他们知道这个事情。关于上交,还有个基本逻辑。非主观故意。我标红了,很重要,很重要。举两个例子:人家送钱找我办事,我说可以,自己琢磨了两天,这个事情不能办,退还人家不要,然后我很害怕,准备上交和人家送钱找我办事,我直接拒绝,但是人家放了钱就跑了,我来将钱款上交。这里面就有主观问题。构成事件的原则是权人事责。而这里面的人就非主观和客观问题。当然我说的这些,有些法律有写,有些没写,是我自己的总结。毕竟银行流水记录肯定是客观存在的,我心里到底想不想收这个钱,是主观的。有些人半推半就,说着不收,实际上还是收了,这就是主观故意。刑法上关于故意S人和过失S人,结局也很不相同。一个可能判S型,一个可能就几年。这样理解了吧。关于退还的情况,人家如果丢了钱就跑,一个月内还回去就行。我经常遇见的例子是这样的,当时我就想着退还,但一直没有遇见对方,导致这个事情拖了七八个月,直至东窗事发。如果遇见这种情况,就需要旁证辅证了,如果你将事情给你同事,给单位领导提前报告过,说一定退还,最近工作忙,这样也行,确实没遇见人,如果是外地,外省,这也是客观原因。如果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被抓之后,说自己准备退还的。那就。。。。。关于第三方证据,实际还有可能做假,如果领导和同事帮你做伪证怎么办?今天不聊这个,话题聊远了。 总结,以上,无事。 ![]() 二、东窗事发后的退还 经常受贿的朋友可能都会想到这一点,稍微有点常识的,是准备毁灭、隐瞒、掩饰对抗。还有些大聪明,会在操作中“画龙点睛”,比如感觉自己要被查了,或者已经得到确切信息,准备查自己了,赶紧将钱退还给别人,或者赶紧补一个借条,说是借的钱,关于以借为名,我之前的文章里,专门有一篇文章写过,这里便不再叙述。可以翻一下。但上面的情况,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为钱款是结果论,帮人办事是行为论,这个事情一旦开始施行,你才会给我送钱,如果我不帮你办事,自然没有行受贿,这么一说。应该没有人钱多到,在街上随便找个人说我送你10万元,如果有,请将那个人联系方式发给我,这里还有两个点,第一,事实一旦认定定性,你这个钱就要退还组织。如果你没退还,由你退赔组织,如果在东窗事发前已经退还行贿人,那么由行贿人退赔组织。第二,关于钱款数额问题,3-20/20-300/300+三个档次,这个大家百度一下受贿入刑线基本明了,就有人会问,那我每次1万或者2万,岂不是完美规避,错。也可以算累积。但是累积也有门道,1+1+1=3,3万是入刑线,但实际操作中,你不可能入刑。但如果是300+1+1,那你的入刑线就是302万,能看懂这里面的东西吗?还有就是,受贿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说法,但我平时怕大家不理解,说成了为人办事。在2016年还是2017年,又规定,如果超过3万,哪怕没帮人谋取利益,视同谋取利益。所以,基本堵死了所有道路,但也不是没有道路可循。循哪里,这个我就不能说了。 总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当时不抓,事后必抓,说不好,人家故意圈养你。毕竟,跟组织相比,个人力量太薄弱了。就这样,这篇文章里的很多基本解释,可以翻我以前的文章。如果不看之前的基本文章,再往后看文章,我不解释一些基本问题,看文章会有些吃力。 周末愉快。最近在柳州出差。下个星期宁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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