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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主任进去了!为区区律师费帮人捏造700万、1000万、3000万、5000万假案

 三居士 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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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真实案例,这种律师你敢信、敢用?
为区区2万律师费
竟然帮当事人捏造700余万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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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王某虚假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虚假诉讼,  案号:(2024)陕1026刑初75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

王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区,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初,玖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乔某(另案处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欠账较多,想将嘉某公司通过玖某公司转给同某公司的地权收购款2500万元据为己有,遂带着德某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询证函》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咨询,并向王某某说明了该款项的来源。

王某某建议乔某找朋友打一场假借贷官司,然后通过人民法院将该款项执行。乔某想到其与郑某(另案处理)之间的银行流水比较大,就找到郑某说明意图,告知郑某该款项执行后两人均可使用。

郑某同意后两人便一同找到王某某,三人商量后决定以乔某及玖某公司欠郑某钱为由,由郑某通过虚假诉讼将上述2500万元地权收购款判决、执行给自己,乔某与郑某便将两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打印,让王某某制作了770万元借款的对账单,并商定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30日,郑某委托王某某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玖某公司和乔某支付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的借款本息合计770万元,并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多次向多名办案法官行贿。

后该案先后经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并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9年3月15日从xx公司账户扣划借款本息(含罚息)合计948.5214万元,扣除郑某欠款及执行费用后,将剩余770.6926万元发放郑某账户。2020年1月17日,郑某再次委托王某某向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玖鼎公司和乔某支付2016年判决偿还的765万元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84万元。后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因同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2020年1月,郑某两次向王某某支付代理费用2万元。2023年9月13日,王宝辉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执业律师,明知郑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仍为其提供帮助,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妨害司法秩序,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9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位主任律师还有职业操守和对法律敬畏之心吗?

如此大胆,你敢相信?

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徐州市第十五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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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程x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补正笔误裁定书》;案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号:(2020)苏0312刑初659号;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被告人程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徐州市xx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徐州市第十五届政协委员

2014年10月,周xx(已判刑)为非法占有姜某甲所控制的江苏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持有的xx农商银行910万股股权,在被告人程某的帮助下,由周xx安排冯x、苗x(已判刑)伪造借款合同、欠款确认书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公司偿还徐州市xx型机械有限公司(周xx实际控制)借款3920万元及利息的裁定。
2014年10月,周xx为非法占有姜某甲所控制江苏长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x公司)名下的长x大夏,在被告人程某的帮助下,周xx安排冯x、苗x伪造借款合同、欠款确认书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长x公司偿还徐州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周xx实际控制)借款5300万元及利息的裁定。
2015年4月,xx公司的另一债权人董某甲因怀疑徐州xx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徐州x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奥公司)针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xx号房产的低价买卖系恶意转移财产,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买卖合同之诉。周xx为应对该诉讼,经与被告人程某共谋后,安排冯×、苗x伪造收款证明、委托汇款证明等证据,并对孟某甲威胁利诱,迫使其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捏造以正常价格购买该房产事实,致法院驳回董某甲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为防止上述xx号房产被法院执行,周xx与被告人程某共谋,安排苗某造伪造借款合同等证据,捏造旭x公司向xx贸易公司借款1200万元的事实,并安排冯x等人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xx号房产进行保全,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查封该处房产。2015年9月1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程某作为旭x公司代理人出庭并当庭与xx贸易公司达成调解,法院据此作出(2015)泉商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旭x公司归还xx贸易公司1200万元本金。
被告人程某作为执业律师,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且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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