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但受贿犯罪形式不断翻新,隐蔽性、复杂性愈发突出。干股型受贿虽非新出现的腐败形态,却凭借“合法”股权外衣,借助市场规则掩盖权钱交易本质,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从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收受干股非法获利,到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以亲属公司为幌子无偿收受干股“靠金融吃金融”,再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徐光耀以“合作投资”为名敛财,此类案件横跨金融、政法、地方治理等多个领域,充分说明干股型受贿已成为权力寻租的重要载体,其查处成效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 相较于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贿赂形式,干股型受贿以“投资”“入股”为遮羞布,模糊了投资与受贿、经营收益与权力回报的界限,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大。本文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从核心定义、查处方法、常见疑难及证据收集四个维度,对干股型受贿进行系统剖析,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核心定义:穿透股权形式的法律本质 1.法律界定与特征解析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未实际出资股份的行为,其本质是“权力”与“股权”的非法置换。 干股型受贿主要有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权力对价隐蔽化。行贿受贿双方将权钱交易包装成“合作投资”“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市场行为,表面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暗藏利益输送。比如某市规划局局长以亲属名义持有房地产公司10%干股,名义上是“投资”,实际上是其为该公司违规调整容积率的对价。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更是通过“上市前介绍投资、上市中帮助过关、上市后承诺回报”的模式,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变身“影子股东”,刻意规避纪法约束。二是利益实现长期化。干股不仅能带来持续的分红收益,还包含股权增值的潜在利益,使受贿人与行贿企业形成长期利益捆绑,这种“期权化”腐败极大增加了查处难度。三是行为模式复合化。实践中,干股既有办理股权登记的显性形式,也有不办理登记但实际享受分红的隐性形式,还有部分出资、部分干股的虚实结合形式。部分官员甚至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进一步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典型案例解剖:从“安徽刘氏兄弟案”看干股本质 在安徽刘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为拉拢腐蚀政法干部,向多名公安干警、律师等提供煤矿“干股”。其中一名派出所所长未实际出资,却获得煤矿5%的股份,并累计领取分红百余万元。作为回报,该所长利用职权为刘氏兄弟的非法采煤、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所长“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并以此获取分红,实质是以股权形式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这一判决明确了干股型受贿的认定标准:无论股权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行为未出资而获取股权利益,就构成干股型受贿,股权形式无法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二、查处方法:多层次、全链条的调查策略 查办干股型受贿案件,关键在于打破“股权”伪装,构建“线索识别-穿透核查-综合认定”的全链条工作方法,精准打击此类腐败行为。 1. 线索发现与初核:从异常点切入 线索发现要聚焦“四类异常关系”:一是亲密关系异常,重点关注官员亲属、特定关系人突然成为企业股东,且未实际出资或仅象征性出资的情况;二是企业经营异常,排查企业在无合理需求、官员无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吸纳”官员及其关系人入股的情形;三是权力行使异常,紧盯官员在行政审批、资源分配、执法司法等工作中,明显偏袒特定企业的行为;四是财产变动异常,核查官员及其关系人生活消费水平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且财产变动与企业分红周期高度吻合的现象。 初核工作要依托大数据手段,整合工商登记、银行流水、税务数据、房产车辆、通讯出行等信息,构建“人员-企业-资金”关联图谱。通过数据分析筛查“零出资股东”“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分红”等异常模式,精准锁定线索。例如某市纪委监委通过分析税务数据发现,一名公务员的多名亲属连续多年从同一家企业领取大额“分红”,而该企业恰好大量承接该公务员所在部门的项目,据此锁定了干股受贿线索。 2.调查突破:三重穿透法 一是穿透股权关系。重点核查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查清三个关键问题:股权获取时间与官员为企业谋利事项的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出资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隐性股东等隐藏安排。对声称“实际出资”的,必须追查资金来源,查清是否为请托人垫付或事后“补资”。 二是穿透资金流向。全程追踪企业分红的资金流转路径,核查企业利润分配决议、财务凭证(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以及资金从企业账户到“股东”账户的完整流向,包括中间经过的关联账户、现金给付、消费抵扣等环节,坚持“资金见底”,确保查清利益输送的全过程。 三是穿透权商交集。重点查明企业在获取项目、许可、优惠政策等关键节点,官员是否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官员是否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谋利出谋划策;企业获得的竞争优势是否与官员的职权直接相关。办案中要重点收集会议纪要、批示文件、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权钱交易的证据链。 3. 典型侦查案例:某能源局局长“技术入股”案 某省能源局局长李某,以其子“专利技术”入股某矿业公司,占股15%却未支付任何费用。该公司凭借李某违规审批的采矿权迅速扩张,李某之子每年从公司领取分红数百万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此案时,采取了以下步骤:一是线索初核,通过审计发现该公司采矿权审批流程异常加快,同时李某之子的银行账户定期收到该公司的汇款,备注为“分红”,初步锁定线索;二是穿透股权,核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李某之子以“非货币资产—专利”出资,但经专业机构鉴定,该专利与矿业生产无关,且评估价值虚高,实为请托人购买后赠予李某之子;三是穿透资金与职权,调取采矿权审批卷宗,证实李某违反程序加快审批;提取李某与公司负责人的通讯记录,发现二人在审批关键时期频繁联络;查阅公司内部文件,找到“感谢李局关照,按15%干股兑现”的相关记录;四是综合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以“专利技术入股”为伪装,实质是收受干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常见疑难点:法律与实践的交锋前沿 1. 干股价值认定:以何为基准? 干股价值认定是干股型受贿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难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实践中,“股份价值”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是按企业净资产评估值、市场融资估值、原始出资额还是未来收益折现,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异巨大。比如某科技公司初创期账面净资产为负,但市场估值已达数亿元,官员获赠1%干股,价值认定难度较大。 实务中,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优先采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按转让当日的市值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可结合近期融资估值、同类企业对比、收益法评估等多种方式综合认定。对价值难以确定的,委托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结合双方关于股权价值的约定、分红预期等证据综合判断。 2.股权转让登记与否的法律后果区分 股权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直接影响干股型受贿的犯罪形态与数额认定。一是已登记型干股,股权在法律上已正式归属受贿人,受贿行为在股权登记完成时即构成既遂,受贿数额按登记时的股权价值计算,此后获得的分红视为受贿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但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即便受贿人未实际领取分红,也不改变犯罪既遂的状态。二是未登记仅分红型干股,行贿受贿双方往往约定“隐性持股”,不办理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受贿人每次实际获得分红才构成一次受贿既遂,受贿数额累计计算。查处此类案件时,需重点证明每次分红均基于双方之前的权钱交易合意,避免被“单纯分红”的表象误导。 3.干股型受贿与他类罪名的界分 一是与合法股权激励的区分。关键在于审查三个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提供了与技术、管理相关的真实贡献;股权获取是否符合同行业市场化的激励条件与对价标准;企业是否确实因其贡献获得了可评估的商业价值。如果官员仅利用职权“站台”“打招呼”,未提供任何真实贡献,即便将股权伪装成“顾问费”“咨询股”,也属于受贿行为。 二是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区分。如果官员实际出资设立企业或投资入股,仅是利用职权为自己投资的企业谋取利益,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或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但不一定构成受贿罪。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未出资而获股”的情形。 三是与共同贪污的辨析。当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谋,通过虚设股权、低估资产等方式,共同侵吞公共资产(如国有资产改制中故意低估资产价值,并将部分股份无偿赠予官员),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贪污罪。这种情况下,需根据双方的主客观方面,结合犯罪事实和证据,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4. 新型疑难:虚拟股权、期权与“影子股东” 随着商业形态不断创新,干股型受贿也衍生出一些新变种,给查处工作带来新挑战。一是虚拟股权/期权,行贿受贿双方不办理工商登记,仅约定受贿人享受对应比例的分红权或未来行权收益。此类“权利化”利益是否属于“干股”,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肯定判例,认为其具备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可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二是“影子股东”与多层代持,受贿人通过设立境外公司、信托计划、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构建多层持股结构,刻意模糊最终受益人身份,规避监管和查处。对此,需运用跨境协查、穿透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UBO)等方法,揭开持股面纱。三是“干股+湿股”混合,官员象征性出资(如出资10%获取30%股权),超额部分实质为干股。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区分计算:实际出资对应部分认定为投资,未出资对应部分的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原行长吴学文通过特定联系人“投资”定向增发股票,提前赎回的收益实为请托人垫付,本质上就是这种新型干股受贿。 四、证据收集: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办理干股型受贿案件,需围绕“授股-谋利-获利”主线,全面收集书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构建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 1.核心证据清单与收集要点 - 主体与职权证据:包括公务员登记表、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主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具体职权范围,是建立权钱交易关联的基础。 - 股权取得证据:包括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重点证明受贿人“未出资而获股”的事实,核查出资的真实性和股权取得的时间节点。 - 谋利事项证据:包括官员的批示、签批文件、会议记录;企业的申请材料、项目合同、许可证书;相关部门的内部审批流程记录等,主要证明官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企业谋取利益的具体过程。 - 利益输送证据:包括企业利润分配决议、财务凭证(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受贿人及其关系人的收款账户流水;资金在多层账户间的流转记录等,确保查清利益输送的资金链条。 - 主观故意证据:包括行贿受贿双方的通讯记录(微信、短信、邮件)、谈话录音;企业高管、中间人、亲属等证人的证言;受贿人的供述与辩解等,重点证明双方对“以股换权”存在明知和合意。 - 鉴定与评估意见:包括对股权价值的司法会计鉴定或资产评估报告;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报告等,为受贿数额的认定提供专业依据。 2.证据收集策略与注意事项 一是坚持“先外后内、由证到供”。为避免行贿受贿双方串供、毁证,应先秘密收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围客观证据,待形成初步证据链后,再接触受贿人、行贿人等核心涉案人员,提高审讯突破的成功率。 二是高度重视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电子数据是干股型受贿案件的重要证据,要重点提取行贿受贿双方的手机微信、短信、邮件、云端存储的文档等,及时恢复被删除的数据,依法调取企业微信、财务软件等第三方平台的相关信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是善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在直接证据不足(如双方拒不供认权钱交易合意)的情况下,要通过梳理权钱关联、异常出资、持续分红、权力偏袒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四是同步推进涉案财物追缴。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同步梳理涉案股权及分红等孳息的去向,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涉案财物转移、隐匿。对转移至境外的涉案财物,要启动跨境追逃追赃协作机制,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干股型受贿的查处,是一场与腐败分子在智力和技术上的较量,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不断异化的腐败形式,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穿透复杂商业外观发现犯罪本质的能力、运用金融与科技手段取证的能力以及精准适用纪法政策定性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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