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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行政复议终局有哪些?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5-12-21 发布于湖北

作者: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行政复议终局,系指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复议终局制度确立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3条和新《行政复议法》第10条。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行政复议终局必须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复议终局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终局:

——当事人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申请国务院裁决的,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安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作出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行为,或者对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遣送出境的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政府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复议决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而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审计法》第5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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