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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但没有规定也可以放弃听证权,请问听证权也可以放弃么?另,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么?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天内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这是《行政处罚法》(2021)明文授予给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7条、第41条、第44条、第45条和第63条)。其中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无条件的,即无论在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都一概享有,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地提供机会;但听证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部分案件中,即第63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当事人方可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和听证既然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不是程序义务,因而都是可以放弃的。至于《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未规定可以放弃听证权,这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是鉴于考虑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听证权是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只可放弃前者而不可放弃后者。至于当事人放弃了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之后,行政处罚机关是否可以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问题不够明确。是指相对什么“时点”而言?《行政处罚法》(2021)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只要在90日内(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可以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放弃程序权利。至于在一天内是否可以作出处罚决定,这在简易处罚程序中是完全可以并可行的;在普通处罚程序中,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但在技术上是较难做到的,因为规定的程序环节必须完成,如调查、取证、核实、事先告知、讨论决定等,否则构成程序违法。来源:法治咖啡屋/胡建淼 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在笔者看来,执法实务中的问题通常是: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或者是不听证。此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立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一)首先是“禁反言”原则。所谓的“禁反言”原则,是源于英美法的法律原则,也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争讼的一方,不能够出尔反尔,否定先前所陈述的意见,法理,事实等。这是诚实诉讼的表现。在行政法学上,“禁反言”原则也可成为“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当可登堂人室,进入到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内。(陈新民:《搭附禁止原则与特别法适用原则的问题-评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三)权利的可放弃性。如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或听证权时,仍然要等不少时日再下达处罚决定,事实上,这造成了行政相对人不能放弃此项权利。权利是一种选择。不能放弃的权利还是权利吗?还是事实上成为了相对人的一种义务、乃至是强制。陈景辉教授对此的论证是:在道德直觉上,理论家很容易承认存在不可放弃的权利。然而,无论是不可放弃的权利的概念,还是它的成立理由,都未获得充足的检验。如果将不可放弃的权利视为一个独立的现象,那么这既不意味着该种权利是不可被正当侵犯的,也不意味着它是不可被剥夺的,而只意味着权利人自己缺乏放弃的“权力”。如果这就是不可放弃的权利的准确定义,那么它将因为会导致权利的冗余而在贬低了权利的重要性,而且还会因为引发无穷回溯的逻辑困境而在概念上无法成立。所以,并不存在不可放弃的权利。(见陈景辉《不可放弃的权利:它能成立吗?》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 (四)同样重要的是,该情形行政机关并没有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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