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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变,巨变,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到底变哪儿了?

 sxlljyp 2026-01-05 发布于山西

总局新近发布的2026年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内容很多,也很繁杂,今天何博士带您换一个角度来理解2号公告的变化点,从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形入手。我把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分成四种情形。

一、主动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愿意登记成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它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把这种情形称为“主动登记”。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动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是“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例  甲公司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自成立至今尚未取得收入,但发生了较大金额的成本费用,对应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取得了,其预计将于下月发生收入,为避免不满足2015年59号公告的要求,浪费已经取得进项税额,该公司决定于2026年2月8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适用按月纳税,下同)。

那么,它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期就是2026年2月1日。由于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尚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冲红发票和更正申报的问题,自2026年2月1日所属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自成立以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主动登记方式下,登记的时间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生效时间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需要提醒的是,2号公告中关于生效日为当期1日的“期”,说的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计税期间,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为按月征税,就是当月1日;如果是按季度征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就是当季度1日,比如上例中甲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为按季度纳税,它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是1月1日起生效。

二、超标登记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超标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是“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上,根据2号公告,此类纳税人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在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起生效。

例  乙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月开具发票50万元,11月开具发票200万元。

乙公司应在2026年12月15日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自11月1日起生效,11月和12月15日之前已经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发票,需要冲红并按照适用税率重新开具,11月1日起取得的扣税凭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乙公司应当在12月申报期内申报11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期);1月申报期内申报12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期),以及10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

如果乙公司12月15日之前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2号公告的规定,自12月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之日仍然是11月1日。

总结:超标登记方式下,必须在超标的下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而生效日却是超标的当期1日,生效日比登记日要早。

三、追溯登记

追溯登记是指纳税人自行补充或更正申报,或者被税务机关采取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等措施,导致调整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追溯至超标当期进行的登记。

根据2号公告的规定,此类纳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是超标的当期1日。

  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7年10月被税务稽查,10月15日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该公司2026年5月少计一笔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该笔销售额被归属于2026年5月,导致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丙公司应自2027年10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生效之日为2026年5月1日。

丙公司应按一般纳税人逐笔更正2026年5月到2027年9月的申报表,自2026年5月1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如果当时未取得扣除凭证,就要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且无法抵扣进项税额。2027年10月及以后,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总结:追溯登记的生效日要远远早于登记日,需要逐期更正申报,如果当时未取得专用发票,就要补缴巨额税款,当然滞纳金也没跑儿。

以丙公司为例,假定丙公司2026年5月到2027年9月发生的业务并未取得专票,被稽查调整之后再去找供应商补开扣税凭证,比如2027年10月份取得了专用发票,这些凭证能勾选到以前属期吗?答案是肯定不可以。所以追溯登记是非常可怕的,要极力避免。

四、特殊登记

特殊登记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例  丁公司2025年1月至11月销售额为110万元,12月销售额为10000万元,按照2号公告的一般原则,丁公司应在2026年1月15日之前登记,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12月发生的10000万元销售额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在允许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那10000万元仍然按照1%交税。

二是,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例  戊公司2026年8月被稽查,查出其2021年隐匿收入10000万元,调整后截至2021年10月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按照2号公告的一般原则,该笔隐匿收入10000万元应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现在允许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那10000万元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政策补缴增值税。

三是,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这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人,根据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第43号令,应该登记一般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从逾期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但这些纳税人身份上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它还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2号公告的意思是,2026年1月1日起,全国存量的此类纳税人一律变成光荣的一般纳税人了,且可以抵扣进项。

特殊登记的三种情况,法理依据是立法法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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