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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修改为“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含义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但需要通过签署书面意见等方式“明确”,而不是五个工作日后的默认放弃。理由是: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以放弃。中央党校胡建淼教授认在公众号法制咖啡屋的观点认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这是《行政处罚法》明文授予给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至于《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放弃听证的除外,是因为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无条件的,即无论在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都一概享有,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地提供机会;但听证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部分案件中,即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当事人方可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和听证既然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不是程序义务,因而都是可以放弃的。至于《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未规定可以放弃听证权,这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是鉴于考虑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听证权是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只可放弃前者而不可放弃后者。 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执法实践来看,有些已经对此予以明确。比如河北省司法厅制作的《河北省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 (2022年版)》中,就专门设计了《放弃权利申请书》,可以通过该文书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再比如,《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理论上讲,不论是河北省的规定也好,海关的处罚程序规定也罢,都是对《行政处罚法》的细化与补充。相关规定的理解,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参考。这说明,以上做法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可行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当然,即便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后续的审核、报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步骤仍然不能省略,只是不必要等待5个工作日。期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下一步出台相关指引或修订处罚程序规定时,能够参照海关的规定予以明确。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理解与实务(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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