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项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如下: 一、医疗费 (一)计算依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二)注意事项: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4、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康复发、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一)计算方法: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二)注意事项: 1、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 (1)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 (2)受害人为避免导致残疾、恢复器官功能等所必需的康复费用; (3)受害人用于维持生命体征而必需的辅助费用。 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 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误工费 (一)计算方法 1、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2、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3、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4、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1)从事农业生产:误工费=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见下表)÷365天×误工天数;(河南省农林牧渔业的2024年度平均工资为58857元/年,日工资折算为161.25元/天) (2)其他:误工费=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见下表)÷365天×误工天数。(河南省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2024年度平均工资为39687元/年,日工资折算为108.73元/天)
(二)误工期确定 1、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时间; 2、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 3、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三)收入确定 1、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注意事项: 1、河南省统计局每年上半年会更新一次“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2、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法院案例,在计算误工费时,绝大部分判决适用“城镇非私营单位”统计表中的数据,河南省2024年度的工资数据如下: (1)2024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 5、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6、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1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四、护理费 (一)计算标准: 1、住院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见上表)÷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长期护理 (1)短期医嘱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见上表)÷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2)长期康复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见上表)×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河南省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2024年度平均工资为39687元/年,日工资折算为108.73元/天) (二)计算期间:按住院天数计算和医嘱(实践中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80%;部分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50%;(实践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四)注意事项: 1、住院护理期限,根据住院记录或者医嘱确定; 2、长期康复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4、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一人。 五、交通费 (一)计算标准:同城就医按20元/天的标准计算(门诊或住院天数);外地就医按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二)注意事项: 1、外地就医交通费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计算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二)住院天数:以病历记载住院天数为准。 七、营养费 (一)计算标准:20元/天×营养期(天)。 (二)营养期:实践中通常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三)注意事项: 1、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按住院天数计算酌定营养期; 2、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 3、医嘱为明确的,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确定营养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八、外地就医住宿费 (一)住宿费计算标准: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二)注意事项: 1、应提供转院医嘱、住宿费发票、支付凭证、就诊记录等证据证明赴外地就医的必要性及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2、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九、残疾、死亡赔偿金 (一)计算标准: 1、受害人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 河南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24元/年; (二)计算时间:60周岁以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计算5年。 (三)赔偿指数:死亡、一级按100%计算,二级按90%计算,三级按80%计算,四级按70%计算,五级按60%计算,六级按50%计算,七级按40%计算,八级按30%计算,九级按20%计算,十级按10%计算; (四)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指数并以此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但叠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总数不超过100%; 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十级)+2%(九级)+3%(八级)=6%,综合指数为50%+6%=56%。 (五)注意事项: 1、河南省统计局每年会更新一次“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在上半年会更换到位。 2、死亡赔偿金按伤残赔偿金的100%计算,即42024元/年×20年=840480元; 3、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标准: 1、受害人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 3、河南省统计局每年会更新一次“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一般在上半年会更换到位,河南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507元/年。 (二)计算时间: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注意事项: 1、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为起算点;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按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取整数(年)。 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十一、精神抚慰金 (一)赔偿依据: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实践中一般以构成伤残为赔偿依据); (二)标准: 1、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二款“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2、第三十条第三款“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三)注意事项 1、受害人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 (一)赔偿依据: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注意事项: 1、实践中以为“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标准河南省统计局每年会更换一次,一般在上半年会更换到位,截止目前,暂未发布2024年数据,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河南省202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32元/月,丧葬费为42792元;部分法院采用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6199元/年计算,丧葬费为43099.5元。 3、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可参照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计算处理,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5、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计算方法:器具价格×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实践中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二)最长赔偿期限:20年; (三)注意事项: 1、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成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4、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十四、财产损失 (一)计算依据:据实计算(以鉴定机构或维修机构开据的发票为准)。 1、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2、车载物品损失: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3、车辆重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4、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1)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2)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5、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者租车费用计算。 (二)注意事项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子以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十五、鉴定费、评估费 (一)计算依据:据实计算(以鉴定机构开据的发票为准)。 (二)注意事项 1、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典可作为损失认根据受害人及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保险公司是否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的定,约定处理。 2、申请重新鉴定的: (1)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主要意见的,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原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2)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主要意见,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重新鉴定中请人负担,原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十六、诉讼费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 赔偿责任比例 ![]() ![]() ![]() ![]() 河南交强险限额及赔偿分项 ![]() ![]() 总额赔偿计算 ![]() 适用法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产险处。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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