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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导读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相较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改增系列政策,新法体系在理念、框架和具体规则上进行了重大革新。以下梳理了35个关键变化点: 0 1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 (一)扣缴义务人规则简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一律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不再考虑其是否在境内设经立营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若有境内代理人,则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二)引用C2B交易扣缴新规(重大创新):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为全新规定。 (三)自然人概念法定化:将“其他个人”的表述改为“自然人”,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范围收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仅限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删除了原细则中“超过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原36号文中“超过规定标准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 自2026.1.1起,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必须同时满足:1.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2.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0 2 征税范围与税目 ![]() (五)统一“应税交易”概念。以“应税交易”替代“应税行为”或“应税销售行为”,表述更为统一。 (六)税目整合,取消“劳务”税目。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整合表述为生产生活服务。 (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标准重大调整 1.销售金融商品的,境内发生是指: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原36号文采用“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的标准。 2.销售除金融商品、租赁不动产或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外的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发生是指: (1)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tips: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时,肯定是境内发生;销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时,在境内消费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买方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时(在境外现场消费除外),二是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原政策采用“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八)不征税项目法定化:增值税法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有偿但不征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与原政策对比: 1.不再列举无偿行为,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本身是无偿的,不再特别列举; 2.将“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由免税变为不征税; 3.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因不符合有偿销售定义,不再单列; 4.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外,原“非经营活动”汇入不征税范围。 5.未将资产重组整体转让等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列入法定不征税项目,其税务处理逻辑可能归入“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待后续配套公告进一步明确。 ![]() (九)税率法定原则:删除“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及原9%税率下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兜底条款,实现税率由法律设定。 (十)征收率刚性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删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弹性授权。 (十一)跨境销售零税率服务调整:跨境销售零税率服务、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实施条例明确列举范围,删去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新增“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十二)视同应税交易(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上确认收入)重塑 1.新增: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2.删除(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和税收上的处理已经逐渐趋于一致,从税法角度看,买断式代销下受托方销售货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应按正常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和增值税;在收取手续费式代销中,受托方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代销服务,收取手续费,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应由委托方在符合销售实现条件时确认)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是否构成销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其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已直接符合“有偿”的销售定义) (4)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此为重大变化,增值税法明确无偿提供服务,如资金无偿借用、服务赠送、集团内各公司之间房产无偿使用等不属于应税交易。) 3.保留并修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删除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的除外,国务院对公益事业捐赠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实现。 4.销售额确定: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原表述为“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十三)销售额定义摒弃“价外费用”:销售额指“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并正列举“全部价款”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十四)混合销售与兼营新规 原兼营,现表述为“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原混合销售,现表述为“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混合销售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货物与服务的组合,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也可能属于混合销售。税率、征收率改为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并对“主要业务”进行了明确:“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2.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十五)新增销售额核定条款:“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核定销售额。核定主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明确了核定的核定的顺序以及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 (十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重构 1.仅保留三项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非直接用于上述消费的(如员工出差住宿,餐饮服务转售),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新增“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2)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此条改变了过去“用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原则,仅限增值税法第六条列举的四种法定不征税项目。 3.其他项目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规定予以保留和优化。如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增加“等”字;删除“设计服务”作为非正常损失的关联扣除项目;在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中增加“光伏发电”设备,体现税制与产业发展的同步,并将“煤气”规范为“燃气”。 (十七)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同时要求财税部门适时评估该政策效果,为未来可能的调整预留了空间。 (十八)长期资产进项分摊新规:引入“500万元”临界点,500万元以下资产,即使有混合用途也可全额抵扣;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产(如厂房、生产线),需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十九)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逐期计算,并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自行进行全年汇总调整,取消了税务机关统一清算的规定。 (二十)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留抵退税制度:明确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二十一)抵扣凭证规定修改。明确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删除“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二)“关税完税价格”改为“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法衔接,将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十三)起征点适用范围法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旧政策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十四)法定免税项目调整 1.删除:避孕药品和用具; 2.明确排除:明确规定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能适用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其他如古旧图书、自然人已使用物品免税项目予以保留并优化表述,如“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增加定语“自然人”; (二十五)小规模放弃优惠限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受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该优惠的限制。 (二十六)授权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授权国务院可针对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0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十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 1.将“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上升为法律; 2.明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原政策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合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3.新增:出口货物报关时间早于收款日或开票日的,以报关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 8 纳税期限 ![]() (二十八)新增按次纳税申报期限,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0 9 纳税地点 ![]() (二十九)纳税地点表述优化 1.将“固定业户″改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非固定业户'改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固定业户申报纳税地点增加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3.取消了固定业户外出经营事项报告管理; 4.明确增值税汇总纳税分级审批(跨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审批;省内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 5.将“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升为法律; 6.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由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7.扣缴申报,新增“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0 10 征收管理 ![]() (三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补税规则变化:除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取消了原政策中责令限期登记的宽限期,征管更为严格。 (三十一)预缴税款范围优化 1.建筑服务预缴从“跨县级”提升“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 2.明确列举应预缴税款的情形: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三十二)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税务处理细化:规定了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处理规则,一般计税扣减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可扣减销售额或申请退还。明确必须作废或红冲增值税管理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十三)引入增值税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于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三十四)税务机关信息获取权限扩大: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五)明确海关信息共享义务: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 ![]() ![]() 主题:1.16-17 上海 | 新政新规下调岗调薪、劳资协商、违纪处理、裁员解雇风险防控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工伤意见三》解读 ![]() ![]() 主题:1.23-24 北京 | 新政新规下调岗调薪、劳资协商、违纪处理、裁员解雇风险防控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工伤意见三》解读 和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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