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解业主大会成立困境系列文章(一百一十七) ![]() 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业主自治组织,其权力仅源于地方性法规的临时性授权,设立初衷是解决业主大会成立受阻的自治困境,由街道、乡镇政府组建并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法定属性为“临时补位、有限履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依法成立后,其职责即应终止,且履职必须严守法律边界,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自治协调委员会绝非名称差异,而是本质定性之别。前者易形成行政主导的管理认知偏差,为越权埋下隐患;后者的合法性根植于《民法典》业主自治原则与《立法法》法制统一要求,锚定“业主为核心、自治为目标、协调为手段”的导向,厘清“补位而非管理、协调而非主导”的边界,既是对地方立法初衷的坚守,更是贴合上位法要求的关键。 “物管会”在实践中与《民法典》业主自治原则深度冲突,核心症结是突破法定边界、异化行政代治,且因权责模糊缺乏监督,滋生权力寻租空间。
其一,权力来源非业主性,违背《民法典》自治逻辑。 业主大会、业委会由业主自主发起,政府仅承担指导协助职责;而“物管会”由行政机关主导组建,权力源于行政授权而非业主意志,业主代表话语权不足,与上位法确立的自主管理原则相悖。
其二,越权决策侵占业主利益,突破权限边界。 《民法典》明确选聘物业、处置公共收益等核心事项需业主共同表决,“物管会”仅能临时代行执行职责,无权触碰业主大会专属决策权。 但实践中,多地“物管会”未经表决擅自续签物业、处置公共收益,部分成员甚至与物业利益捆绑谋私,严重侵犯业主权益。
其三,临时履职长期化,架空业主大会地位。 “物管会”存续的合法性基于“临时性”,核心职责是推动业主大会成立,而大量“物管会”会长期把持小区事务却不推进自治,将“临时补位”变为“常设代治”,背离上位法授权初衷。
其四,临时性定位不能豁免合法性要求,地方立法更不得成为违法特例,抵触上位法的授权自始无效。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任何组织行权必须有合法依据,临时性绝非突破法律底线的挡箭牌。 《立法法》明确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抵触,这是地方立法的法定红线。“物管会”的授权仅来源于地方性法规,且部分条款赋予其业主大会专属决策权,实质是通过地方立法架空《民法典》确立的业主自治原则,违背法制统一要求。 其以“临时补位”为名实施的越权行为,本质是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违法行政代治,自始不具备履职正当性,相关抵触条款也无合法效力。 与之相对,“业主自治协调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完全承接街道、乡镇政府推动业主自治的法定职能:协助业主收集筹备材料、推荐业主代表、确认投票权数,指导业主学习议事规则与表决流程,全程坚持“指导不主导、协助不取代”,不介入任何业主自治决策环节。 其唯一目标是推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待业主大会、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即刻完成职责移交并终止运行,从根本上杜绝长期占位问题。而应急管理仅为临时性辅助事项,仅限突发公共事件场景,职责限于传达应急要求、协调业主需求、配合物业落实防控措施,应急状态解除后即回归协调筹备主业,绝不借应急之名扩大履职权限。 业主自治困境的化解,需要政府恪守《民法典》“指导和协助”的定位。综上,“物管会”乱象的根源是定位错位与权力异化,唯有废除其称谓与定位,设立合法合规的“业主自治协调委员会”,才能划定清晰权力边界,让业主自治回归法治轨道,实现业主共同决定、自主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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