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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证据,再厉害的律师都赢得不了案子,再大胆的法官也不敢下判决。证据的“三性”和“两力”是什么?以及如何质证?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也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两力”指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证据要同时具备三大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成为定案依据。2012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逐渐进入司法实践中,证据“两力”和证据“三性”都是审判中控辩审三方举证、质证、认证的标准。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从不同的角度审查证据,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审查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关系学术层面存在争议,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则更多从工作实践出发,去理解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的关系。 一、证据“三性”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即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有审查其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必要。 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比如书证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物证是确实在案件现场出现过的原物,证人证言是证人基于亲身感知所作的如实陈述,而非虚构、伪造的。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需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和证明关系,或者说证据与违法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对违法事实有证明作用。 二、证据“两力” 证据能力 也称证据资格,是指一项证据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它取决于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丧失了证据能力 。 证明力又称证明价值,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程度 ,反映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证据的来源、与案件的关联紧密程度等 。 三、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的关系 证据三性与证据能力、证明力之间辩证统一,它们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基础,真实性是证明力的源泉,而关联性则是连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桥梁。证据能力确保了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而证明力则决定了证据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这三性与两力之间的关系,确保证据运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证据三性的底层逻辑与两力的关系,是司法实务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它不仅关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问题,更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效率与社会效果。 1. 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合法性决定证据能力 。 证据 “ 三性 ” 中的合法性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等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才具有进入诉讼程序被法庭采纳的资格,即拥有证据能力。 证据如果不合法,则必须排除 。 客观 性、关联性影响证据能力判断 。 虽然合法性是关键,但 客观 和关联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据能力的判定。如果证据明显不真实,比如伪造的书证,即使收集程序合法,也很难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因为其无法真实反映案件情况。同样,若证据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也不符合作为可采纳证据的基本要求,进而影响其证据能力。 2. 与证明力的关系 客观 性是基础 。 客观存在 的证据才可能有可靠的证明力。如果证据内容是虚假的,比如证人作伪证,那么无论其与案件看似有多紧密的关联,都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正确的证明作用,证明力也就无从谈起。所以 客观 性是证据能有效发挥证明力的根基。 关联性影响证明力强弱 。 关联性越强的证据,通常其证明力相对越强。比如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与待证事实关联紧密,其证明力往往较大;而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关联相对间接,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 合法性保障证明力发挥 。 合法收集的证据能保障其在诉讼程序中正常发挥证明力。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即便其本身真实且关联案件事实,也可能因合法性问题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无法实现其证明力。例如,非法取得的口供,即使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也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无法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四、如何质证 合法性主要包括形式合法、来源合法以及符合法律特殊规定。 1.符合法定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提供的证据必须属于这八种形式之一,否则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2.来源合法。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属于这种情形的证据可以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侵犯他人隐私窃听、偷录来的录音录像,强迫他人所做的陈述或者书写的内容等。很多人关心未经他人同意的电话通话录音,以及未经他人同意做的现场谈话录音是否合法。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是,只要通话或者谈话本身是被允许的,那录音录像就是合法的。 3.关于单位证明的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主要考虑单位并非一个具体的人,没有观察和感知的能力,所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果遇到了或者需要提供该种证据时,要特别注意。 显而易见,证据只有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没有被篡改的,才能作为证据,主要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两个方面 。 1.形式真实。 主要核对与原始载体是否一致。因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必须固定为方便存储的质证或者光盘、U盘等电子数据格式,以便法院入卷,所以我们提交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复印件,那么我们质证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对该复印件与原始载体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看似简单,实则包括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我们从手机银行获取的银行流水,很多情况是从手机银行直接下载到手机当中,然后我们再将这个电子版打印出来。这时核对原始载体就只有带着安装手机银行的手机到法庭,现场再下载一份,查看与打印版是否一致,否则无法保证流水在打印前没有被篡改。 2.内容真实。 证据只满足形式上的真实是不够的,内容上也要真实,即是否与案件事实情况一致。比如,股东甲和公司签订了一个租房合同,合同文本包括上面的签字都是真实的,但是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而是为了把公司的资产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到股东甲,这种情况就是形式真实,内容不真实;再比如,证人确实说了某句话,但他撒了谎,或者说他自己也被骗了,那这个证言就是不真实的;再比如,一份合同上的签字写明的是张三,但却不像是张三的笔迹,这时我们就要质疑这份签字是否为伪造的。 对于上面三种情形,我们就要分析证据本身内容是否违反逻辑,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否则要向法庭提出合理怀疑,必要时要求法庭启动司法鉴定,通过专业的笔迹鉴定等方式认定证据内容的真伪。 证据具有关联性要与待证事实相关,并且要能够影响待证事实存在的概率。 1.与待证事实相关。 证据内容要涉及到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系和联系,才能被采信,不能只是能够引起怀疑,或者仅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是合理的,否则我们便可以用一句简单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进行回怼。 2.有可能影响待证事实。 证据本身可以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而不是证据的有无并不影响事实可能存在的概率。也就是说,证据能够独立证明某一事实,或者能够对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补充。 关联性同样看似简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却弄不清楚。比如,老王向老刘借款10万元,老刘当面将现金给了老王,也没有写借条或欠条。但老王一直不还钱,老刘便给老王打电话,说上次那个钱的事你没忘吧?老王连忙道歉说自己手头确实不宽裕,再等等,然后又是哭穷又要请老刘吃饭,最后让老刘放心,自己肯定不会差事。后来老王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老刘无奈起诉到法院,并提交了上面这个通话录音。但这份录音虽然说的是借钱的事,却根本没提到借这个字,更没有说谁跟谁借、什么时候借的、借了多少、怎么给的钱、什么时候还这些借贷的关键要素,这份证据就是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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